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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两车相撞 保险合同引发纠纷
发布日期:2012-01-19    作者:张莉兰律师
北京的金女士近日与丈夫驾车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金女士赔偿15200元。后保险公司尽赔付修车费7500元。金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全额理赔,遂提出起诉要求。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金女士起诉称:原告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并且双方签订了相应的保险合同。2010年8月21日下午15点,原告乘坐其丈夫张某驾驶的车辆行经京哈高速上行83公里处,因未保证安全驾驶,车辆前部撞到由陈某驾驶的车辆,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原告当即报警并通知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第三方无责。其后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撞车辆损失人民币12000元整,第三方车辆的牵引费1400元、车辆拆解费1200元、车损鉴定费600元也由原告方承担。而被告方委托当地保险公司职员认定的赔付金额仅修车费7500元。
  原告认为,被保险车辆共发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200元,均属保险理赔范围,原告与被告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得到履行,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给予全额理赔。
  据悉1月11日,昌平法院第11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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