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侯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的机动车鲁HB5518在浙江省金丽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投的保险有:1较强险两份限额为244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赔偿限额为250000元。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赔偿了424000元,对其余的损失不在进行赔偿,而原告侯某某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完全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因此委托本律师代理进行诉讼。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梁商初字第466号
原告:侯某某,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委托代理人:苏显民,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地址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路17号。
负责人:李瑞庆经理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1年4月30日,原告在被告投保的机动车鲁HB5518在浙江省金丽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共计4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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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同国
审判员蒋海青
人民陪审员韩瑞丽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