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通过对法的历史、与民法的价值比较、经济法总论和各论的考察,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在于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经济法是人们运用法律维护市场秩序和弱者利益的产物;民法崇尚自由,追求形式正义,而经济法更强调秩序,追求实质正义;经济法的总论研究,体现了经济法以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为理念;经济法各组成部分则在实践中体现了这一观点。
[关键词] 经济法;价值;经济秩序;实质正义
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有三种使用方法:法的目的价值、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及法的形式价值。本文取前一种,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1经济法的价值就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对经济法价值的探讨是经济法基本范畴研究的一部分,对加深经济法独立性的理解,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经济立法都有重要意义。
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同时不排斥其他价值(如经济效益、经济秩序等)的存在。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满足了人类的经济秩序理想,其价值在于经济秩序。2史际春、邓峰所著 《经济法总论》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3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必须立足于社会现实需要,反映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品质。法作为社会调整的工具,作为正义与自由维护者,有其共同的价值。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人权,都是所有法律应具备的理念和信仰。然而,各部门法承担的任务是不同的,各有侧重,价值理念也自有不同。因此,我们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时,应着眼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侧重的那些方面。它们体现了经济法的特色,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研究它们才有指导理论和实践的作用。笔者拟通过四个方面的考察,论证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
一、对经济法历史的考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构建是为了满足经济基础的要求。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原因和时代背景进行考察,可以明确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洞察经济法的价值所在。
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著名的 《关于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一书。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符合当时资产阶级自由竞争的19 世纪末,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经济的集中和垄断导致了竞争的不平衡,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中小企业主和广大消费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在庞大的垄断组织面前毫无公平可言。同时,垄断组织凭借垄断优势,为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时常不顾市场秩序,侵犯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稳定。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已不适应垄断后的经济现实。1914—1918 年的一战及1929—1932年的经济危机,更加迫使人们寻找新的指导理论以调和社会矛盾。1936年,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提出了“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并逐步成为各国统制及立法的理论依据。
这种社会现实与指导理论上的变化,突出反映在各国的经济立法上。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英国工厂法(1933年) 、法国的粮食限价法(1793年)、英国的《英国尔关税法》(1861年)、《宅地法》(1862年),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美国的《谢尔曼法》(1980年)、《克莱顿法》(1914年)英国的 《公平贸易法》(1973年)、德国的 《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1967年),国家越来越重视运用间接手段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次数不断增多,范围也不断扩大。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有战争经济法、危机应付经济法和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三个不同层次。4也有的学者说“国家不幸经济法幸”。5这些观点都反映了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在于国家通过宏观调控,限制极端的个体自由,防止经济混乱,以期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以社会整体效益为出发点,以国家干预和社会保障的方式增强中小竞争者的竞争力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实现实质正义。经济法的价值更多地体现为维持经济秩序追求实质正义。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比较考察
设立一个参照物,凸现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偏重,民法是最好的选择。它们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整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民事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作用和地位有相似性。它们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调整对象有类似性。但是,民法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迥异的。近代民法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近代私法三原则 “权利能力平等、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充分体现了18世纪个人主义的法律思想。“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就是反对身份特权立法,反对限制,追求平等与自由。平等与自由是民法的灵魂。面对封建特权的压制资产阶级革命者祭出了平等与自由的大旗。他们要求平等,希望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机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自由竞争。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正义。然而,进入19世纪末,财富的重新分配使不同的社会群体经济地位日益悬殊,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6弱肉强食的竞争结果,是处于优势甚至垄断地位的强势群体不断利用经济优势挤压弱势群体。良性的经济秩序时常遭到破坏,平等只剩下形式,自由成为经济专横的借口。人们又呼唤新的正义。社会正义观的改进的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以国家干预为手段,以社会大多数人福祉为目标的经济法顺应了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是一种 ”身份法“、”特权法“。但它是赋予弱者以”特权“,利用国家权力对弱者进行保护,规制强者的恣意行为。因此,经济法追求的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强调的不是经济自由,而是对绝对的自由放任加以约束防止经济秩序的剧烈动荡。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实质正义和经济秩序。市场主体只能在经济法规定的框架内按民法规则自由行事。
三、对经济法总论的考察
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经济法的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和基本范畴,对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考察学者们经济法总论的研究成果,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刻地掌握经济法的本质与精神,理解经济法的价值。
第一,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来看,学者们大都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对经济法进行定义。尽管存在着纵横统一论、有限制的纵横统一论、国家干预论、国家协调论等诸多学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经济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对经济生活的强力规制,包括市场运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国家介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行,主体的有序竞争,经济发展的总体平衡,保护经济主体的最基本利益。
第二,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来看。庞德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他认为,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法律的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即“为最大多数人做最多的事情”。7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社会公共利益是其首要法益目标。这是学者们较为一致的观点。实践证明,过度的自由竞争是恶性竞争,只会导致竞争无序、秩序混乱、两极分化,最终损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经济法牺牲某些个体自由和形式正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高举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的旗帜,微观上限制,宏观上调控,成为国家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多种归纳,但均体现了经济法力求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例如,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促进、引导或强调实现社会整个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适度(或适当、谨慎)干预原则,要求政府运用行政、法律或经济的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合理的干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及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并允许抑制微观之正当、公平,以实现宏观自由公平。等等论述,不一而足。
第四,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来看。李昌麒教授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概括为指令性(刚性干预)、指导性(柔性干预)、直接介入经济及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等四种。8设权、命令、禁止、批准等指令性干预,是国家运用权力,要求相对人予以服从,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这突出体现了经济法对自由的限制及对经济秩序的追求。劝告、建议等指导性干预作为 “经济民主化”的产物,只是国家权力的 “软运用”,在价值追求上和指令性干预上是相同的。四种方法的实质均在于国家意志对个体自由的限制,以建立符合实质正义的经济秩序。
四、对经济法各论的考察
耶林宣称,法律是根据人们欲实现某现可欲的结果的意志而有意识地制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9反之,透过法律的就具体规定来探究法律的价值,是行之有效的。
第一,经济组织法。经济法主体一个很大的特点,是主体之间存在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各类政府机构运用法律手段,对其他经济组织的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检查处罚等。这是履行经济职权,维护经济秩序的表现。各法均明文确立了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者地位。
第二,市场管理法。政府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运行进行适度干预,依法制裁各种不道德的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其中最重要的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目前虽然尚未制定单独的反垄断法,但在相关立法中也有体现。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禁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种欺骗性交易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都作了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时时处处为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着想,给予其倾斜性保护,以克服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与实力的不对称,价值追求直指实质正义。
第三,宏观调控法。政府通过经济利益调节机制,利用法律手段来影响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从而达到间接干预市场的目的。计划、产业法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方向,引导经济主体的投资行为与国家的发展需求取得一致,使社会资源配置有序、优化。自然资源管理法,规范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序化、制度化。宏观调控法,反映了国家对宏观经济秩序的追求。
第四,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以国家和社会为责任主体,生活困难需要救济的公民为权利主体,以给予一定特质帮助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法具有强制性,政府和其他单位都必须履行这一法定责任;具有福利性,符合规定的公民都有权无偿 获得帮助。这种人道主义正是经济法对实质主义的追求。
注 释: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10月第 1 版,P209-210。
2.刘文华等:《 99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第 1 期。
3.4.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P152、P76-78。
5.邱本:《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及前景》,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 年6月。
6.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7.(美) 庞德著:沈宗灵,董世忠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P34。
8.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修订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 年1月版,P60-62。
9.(美)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P109。
作者:许静 万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