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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运作中的十大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2-01-13    作者:110网律师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民营企业经历了风风雨雨,从政治上的不认可,到法律上不公平,及完全市场主体资格确认,面对国际、国内的市场环境,作为一个企业从设立的第一天起就面对诸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来自历史的、现实的以及自身“人格”的缺失等等,在此我们归纳出十大风险作简要阐述。 一、产权不清晰的风险
此类风险源自在传统的政治环境下那些“红帽子企业”,由于民营企业在政治上得不到认可,在政策和法律上资源配置上不能与国营企业享受平等的待遇,所以在改革开往初期很多的公司都是戴帽公司,名为集体或国营、实际为个人所有和经营,由于历史的原因,此类企业在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后往往都具有相当的规模,但也往往是政府认为是国有的或集体的,而经营者认为是个人的,这种利益上的对立极易形成冲突,而且往往利益上的冲突很容易演变成政治事件,一旦成为政治事件企业家的功绩就会被政治的需要所淹没,轻者会被逐出企业,重者会有牢狱之灾,最容易得于被动地位的往往都是企业家个人。
二、家族化管理的风险
家族式管理中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在创业之过程中家族利益高于一切,在创业成功后个人的利益高于一切,市场对资本最大化要求和个人利益最大化要求往往会形成激烈的冲突,是导致家族企业走向危机的根本原因。在模糊的利益、权力机制下,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会因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得不到体现,往往会选择自立门户、另砌炉灶,导致家族企业的“春秋”局面。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往往导致家族企业的各领风骚三五年的局面,传统的小农意识基础上的权力和利益的意识,使很多家族企业无法跳出绝对你、我之间鱼、网式的分争,因而使家族企业不具有长久的资本凝聚力,因此也很难在行业和市场上保持长久的优势地位。
家族企业如果不能解决资本的股份化、管理的职业化、运作的标准化,就很难跳出家族的
三、资合与人合不分的风险
这是中小型公司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最典型的病灶,三五可以称兄道弟的个人因为一个好的项目、技术、产品或某个市场的需求,共同投资设立一个公司,运作三五个月或一年半载后,都争的脸红耳赤,甚至动用拳脚、对簿公堂,最后往往均以不欢而散。
常见的有:
1、股份结构比例不合理,要么绝对平均导致公司决策不能、要么畸高、畸低导致一方说了算或者怎么说了都不算。
2、权限设置不明,人、财、物管理权没有合理分配形成制约,往往由经营者独揽。
3、对实际经理人和管理人授权不清,往往过于追究决定和行为的绝对合理,尤其是财务成本和开支。
4、对企业或公司的沉淀资本的投入缺乏心理准备,往往导致对经营者的横加干涉引起纷争,导致企业在盈利到来之前就已经提前解体了。
5、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作为被雇佣者利益区分不清,作为经营管理者的股东往往以个人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公司名义执行或让公司承担后果。
6、管理和核算过于随便,缺少专业的权威,导致人人都可以说三道四,公司亏也、争盈争,把一个本可赚钱的公司折腾的七零八落。
中小企业自我约束和规范能力较差,按理更需要外力的帮助、如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第三方进行中立管理,但实际运作过程中中小企业的投资者一味强调节省成本,不愿意支付聘请外力的成本,所以因利益和权力的纷争的发生往往只是时间问题。当然如果能做到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经营者管理人在权限范围办的事,错也是对,共同认可的权威人出具的财务报告等专业文件,有问题也是没问题,把信任和权限有机结合起来,也可以减少或减轻纠纷的发生。
四、畸形公司风险
此类公司往往都是因为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主体、资本等特殊要求,规避设立的公司,主要有:
1、“夫妻老婆店”式的公司,此类公司是公司家庭财产不分,往往容易被 “撩去法人的面纱”而失去法人资格,以家庭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
2、幼子公司,即隐瞒真实年龄以儿女的名字为股东注册公司,这种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是无效的,不为法律所保护。
3、影子公司又称二奶公司,真实的投资者由于特殊的原因,不方便或不能作为股东直接投资,就寻找别人替代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在广东由于港、澳居民不能在内地直接注册公司,就以内地人的名义注册公司并开展经营活动,这类公司当地俗称为“二奶公司”。
此类公司从形式上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形,但如果真实投资人和名义的投资人关系或感情发生变化,就会成为公公和婆婆之争,公有公的理、婆有婆的理,但也各有各的风险,真实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权利被名义上的投资者淹没的可能,名义上的投资都也可承担注册资本不实或不到位、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
4、借贷公司,投资者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约定投资者每年保底红利或利息,这样的协议属无效协议,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5、家长式或婆婆式公司,公司事无大小决定权皆由一人总揽,对每一件事以及每一件的事过程都要过问,职能和部门划分形同虚设,所有的下属和职能和部门都只是“老板”秘书和办事员。这样从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市场、客户等等一系列的专业的非专业的、技术或非技术的事务都由一个专断,企业不可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和流畅的运作机制,这就象没有队列、队形部队一样,散兵游勇,败为常、不败为奇。
五、融资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贷款难、发行债券难、上市难既是个历史问题也是个现实问题,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政策法律环境以及银行体制下,民营企业在获得国有银行贷款方面有很多看不见的障碍,另一方面是民营企业实行粗放式经营,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诚信意识差、管理结构模糊、缺乏长远规划,今天赚钱不知明天是否赚钱。公司一旦出现资金困难往往会
1、首先选择民间筹资,以高息吸引借款以解资金燃眉之急,由于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很容易走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泥潭。残酷的事实是:公司一旦获罪,必陷于乱,公众得到还款急切之心,往往使法律事件、经济事件酿成政治事件,公司往往因此毁于一旦。
2、编制虚假信息和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保证,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只要银行动用司法措施主张权利,企业立即就进行冰河期。
3、盲目进行虚拟的规模扩张或对企业进行赌博性的投资,用借来的钱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再融资,公司成为泡沫公司,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导致整个泡沫的干灭,使公司会象一个座没有钢筋的大厦一下子就瘫塌成废墟。
4、采取故意拖欠货款或长期占有客户的资金,一旦形成集体诉讼,债仅人纷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公司重要的厂房、生产设备、债权等,使公司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破产。
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不正当竞争包括:假冒商标,仿冒专利、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生产假冒仿劣产品、虚假宣传等等这无一不充斥法律风险,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头号隐性祸患。
七、资本市场的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上市从已有的案例分析有如下几种:
1、造假上市,许多民营企业为谋取上市之羹,不惜以各种造假方式甚至是以造假流水线来达到上市的目的,不论结果如何,骗术总是要被揭穿的,一旦真相大白于天下,也是公司的末日来临之时。
2、为规避内地法律法规的严格的审批程序,借壳或造壳在境外(主要是在香港上市)上市,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引导,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风险莫测。
3、忽略上市成本,盲目启动上市方案,一旦上市失败企业要承担巨额的前市费用。
4、即使上市成功后,由于企业不能适应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严格的监管要求,而使企业陷于危机。
八、纳税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偷逃税几乎是一个普遍现象,但它给带来企业经营上的风险、财务上的风险、信誉上的风险、个人的风险,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企业家以身试法的赌博。成时得利,失时丧身。
九、生存环境的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生存近年来一直是个不容乐观的话题,具体表现在:
1、财富原罪论引发企业家原罪,传统文化中恶富、仇富因子,因现实中贫富两极分化使仇富成为一种不正常的平民阶层对富人的对立心态,很多人把自己贫穷的原因归结于富人的富有,按权威的机构的报告,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2、以权钱交易为基础滋生的腐败现象,权利寻租生财、资本寻求权力庇护现象,民营企业家刻意或不得不进行交易背后的交易,其中夹杂着违法犯罪活动,一旦事发,企业家必脱不了干系。
3、市场发展不成熟、行业没有统一的规范,竞争的压力往往使民营企业选择极端的手段面对竞争对手和交易伙伴、与股东和员工的关系等等引发纠纷和暴力事件,有时往往是直取企业家个人的身家性命。
4、近年来针对民营企业家的暴力犯罪、绑架、凶杀惨案不断,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危机日益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风险
1、民营企业家个人婚姻关系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财产关,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处理财产以及处理好公司股权等,也是民营企业家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事先的婚前财产公证,婚前协议、婚后所得约定等法律文件,往往会使企业家的离婚问题成为一个复杂的难题,最后只能选择议价离婚、高价离婚,对个人或公司造成影响。
2、继承中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家在生前如果对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继承分割有个详尽的安排,否则必然将会对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遗留无尽的后患,不仅亲情反目,一生的奠基就此败落,这是每个企业家都不愿意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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