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国企业要点
一、中国法律框架下并购的概念
在商业领域,外资并购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或收购的形式而取得公司企业控制权。兼并是指一公司企业将其他公司企业并入本公司企业,而使后者失去法人资格,即吸收合并。收购是指一个公司企业通过购买其他公司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以实现对该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而被收购的公司企业仍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鉴于兼并和收购的动机和目的相同,都是通过产权交易,以达到控制其他公司企业的目的,故习惯上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并购”。外资并购从本质上说是公司企业产权的交易行为,其以东道国的公司企业为标的,其结果是产生跨越国界的对公司企业的兼并和控制。同时,外资并购也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关系,属于国际投资的一种方式。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涉及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因此,中国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两种并购方式,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二、外资并购的政策及法律环境
当外商决定收购内资企业或收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出资时,首先必须了解中国关于吸收外资的基本政策,必须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操作。
总的原则就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目前主要通过对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立法来调整外资的流向,对外资进行宏观控制。为此中国陆续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这些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个类别。在《指导目录》中明确规定了部分行业外资禁止涉足,而另外部分行业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因此说,外商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就应注意到此点,判断所选择的目标公司所在行业是否允许外商并购。以往曾发生过外国投资者欲绕过外商投资方向的禁止性规定,而采取“中中外”的方式来涉足禁止类项目的,但结果往往以失败告终。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政府为积极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并履行相应承诺, 2002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新《规定》及新《目录》均于2002年起开始施行。同时,根据新规定和目录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业也已完成。 之后,根据形势的发展,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又进行了修正。
对于外商来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4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上述内容是外资在中国境内投资及进行并购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前提性规定。任何绕开或规避该规定的并购方案或模式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三、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四、并购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审批与登记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关于资产定价问题
资产的定价问题是目前企业并购重组遇到的最大问题。国际一般评价任何资产都有两个价格,一为管理价格,即账面上表现出来的价格,由投资数量决定;另一个为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则由资产的盈利能力决定。投资很大,但亏损严重的国有资产就因价格问题而交易困难。比如一个亏损多年的国有企业重组,政府按照账面价格出价10亿,而外方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出价5亿,双方都不肯让步,最后导致交易失败,这暴露出企业交易过程中的定价原则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境内的企业主体多种形式并存,产权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企业产权主体的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购并的顺利进行,而企业产权主体恰恰与企业性质有密切联系。国内的企业形式多种多样,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又可划分出劳动服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供销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等数种形式企业。不同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其产权主体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企业并购行为往往涉及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流动,为保障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价值,对于并购资产的定价,一般规定最低不能低于净资产,而不是由资产盈利能力决定,这给重组和交易带来很大障碍。
(三) 中国政府对外资并购的新限制
近年来,并购事件在中国屡屡发生,外资并购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大领域:
1、是能源生产、基础材料工业领域的并购。从2003年开始,金属冶炼、钢铁、水泥、化工原料等材料工业成为主要的高增长领域,海外资金对国内相关领域的投资活动进入活跃期。
2、是机械制造领域的并购。近年来,轴承企业、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的收购,以及沸沸扬扬的徐工收购案,就都发生在机械制造领域。
3、是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食品、消费品生产、流通领域。
4、是新技术服务和正在逐步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走向开放的商业、金融服务业领域。
由于,外资并购的视野往往涉及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其后果是在某些重要行业形成了垄断,因此,这些现象引起了政府的警惕和担忧。
基于多方面原因,国内相继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反垄断法》。 上述规定生效后,一方面,由于明确了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审查的条件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会更透明、更规范和有可操作性,会促进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
总之,外资在中国境内进行并购不仅要遵循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及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做任何重大商业决策要建立在对中国有关政策及法律的深刻理解之上,要顺应中国国情,将自身的商业战略与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相融合,唯此才能取得先机,并确保成功迈入中国市场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