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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15(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2-01-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15(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15.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2009年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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