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30日
有一个当事人于2004年与另外一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两人出资相等,各占50%的股份。公司成立之后,这个当事人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由另一名股东负责。公司在经营期间一直未向这个当事人提供过财务报告,他曾多次找公司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均遭到拒绝,更为严重的是,公司已不在注册登记地办公,去向不明,其与公司失去了联系。 作为公司的股东,不知道公司的去向,也不了解公司的所有情况,其内心万分焦急。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及诉讼程序,于是他委托了一家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遗憾的是,这名法律工作者没有搞清案件的法律关系,认为是合伙关系,并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驳回。 在走过一段弯路之后,他找到了我。经过恰谈,接受委托之后,我仔细分析了案情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诉讼启动后,由于我方准备工作做的充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动要求和解,最后法院以调解结案,一场拖了两年的股东权纠纷就此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