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传统思维方式下的民权意蕴
发布日期:2012-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原载于《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摘要】民权概念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全新的政治文化术语。民权的传统之源是古代民本思想,其理论支柱是近代自由主义国家的人权观念。深受传统思维方式影响的近代民权理论所表现的权利从属性、工具性、不完整性等诸多特点,表明了中西文化的融合与衔接之艰难。传统民本思想向现代的人权理论转化也并非不可能,民权当是其转换之中介。
【关键词】传统思维方式;民权;民本;人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民权观念的引人对近代中国政治体制的变革产生了颠覆性影响。由西方人权观念衍变而来的民权成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的政治文化术语,个中缘由是多方面的。本文试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角度对民权概念进行剖析,以期能揭示民权的传统意蕴。

一、民权概念之内涵

天朝大国的门户在十九世纪被西方列强冲破后,蜂拥而至的是西方那些闻所未闻的价值观念和制度器物。内忧外患下的近代先进知识分子们经过反复考量,最终选择了西方宪政制度作为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工具。其中作为近代西方宪政的民权则理所当然的成了近代中国政治体制变革的一个核心元素。

民权是一个从西方传人中国且带有浓厚民族色彩的外来词。理解近代中国民权思想的内涵得从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与西方近代的人权理论这二方面进行。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的精华,其在政治上体现为“仁政”思想。中国儒家从得民、通民、富民与保民等方面系统地阐述了民本主义的要旨。宣扬民本主义,重在摆正君、民的关系。儒家学者认为人民的力量、人心向背对国家统治起决定作用,为政以宽,宽则得众,强调“保民而王,与民同乐”。当然中国古代统治者所宣扬的这种民本思想,其根本不同于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它的核心内容是为民作主或为民之主,民众只是作为君主治国的基础而不是被当作国家政权合法性的来源。所以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是催生不出现代文明之国的。

人权观念的产生与人权思想的发展促进了近代自由主义国家的建立。启蒙思想家们在预设一种自然状态后提出人民有自由、平等、财产权等天赋权利。维护这些天赋权利则是人民达成契约进入国家的目的。保护人的天赋权利的人权理论从此就成为了国家建立和政权存在的合法性来源之基础。这与中国古代君权来源于“天”的观念则是截然不同。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信念是近代国家成立有限政府的理论之一。有限政府其本质上是确定个人自由与权利价值的至高无上性。作为一种社会体制构建和政策取向的自由主义在历史上经历了由群体本位意识向个体本位意识转换的过程。当然,随着人类进步和社会不断发展,民众对以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有限政府及其政体设计提出了很多争议,但是以保障人权为终极目的来建立现代文明国家已成为共识。作为人权的价值主体的人日益认识到人权价值在当代社会的作用。利益、道德、和谐是人权对于人的普遍价值,它们分别指向自己、国家和社会。[1]人权的价值属性在经济上表现为某种利益,并且这种利益相对于他人是无害的;在政治上则要求民主,法治则是其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因此,人权、民主、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三要素,是近现代文明社会得以建构的三大支柱。[2]

延绵了几千年的封建王权统治被西方的坚船利炮和先进的制度观念摧毁以后,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处于重重矛盾之中。痛苦抉择之后终于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只有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的西方宪政制度才是救国御侮的唯一办法。于是自清末开始的立宪运动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的这一段时间里,民主、宪政、人权思想慢慢地扎根于中国大陆。但是,国人在外来西化观念的洗礼下,内心深处总会受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影响。民权概念就是西方人权理论在中国近代社会的变种。

引进民权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救亡图存,所以当近代西方的人权理论一进入中国,民权就被人为的改造成独具特色的中国概念。首先是民权体现出强烈的政治性。由于几千年以来君主一元权力派生体制在近代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西方的“民权”思想被当作反君权、易天下的一种革命工具引人中国,所以这种以变革根本政治体制为目标的举动使民权观念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其次,民权的不完整性。自古以来,中国“民”的权利,是由“天人合一”而派生出的至高无上的君权分配下来的。古之“民”权的获得只是统治阶级为了稳定其统治而给子民们能基本生存的一种物质交换。这种对价仅仅是经济上的而不包括政治上的权利和自由。可是到了近代,在救国排满的历史重任下,经济权利不得不让度政治自由权从而退出了人们的视野。“民权就是人们的政治力量”为孙中山的基本观点。当然,“民”之政治权利也是要被限制的,“民智未开”成为了近代众多思想家剥夺“民”之政治自由权的最好借口。而近代西方产生的人权理论,是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的权利系统理论。再次,民权的公权力性。中国传统上是没有国家观念和国家意识的,只有天下与朝廷之别。所谓“天下”是不带国家观念之世界主义,而朝廷即国家则为君主所有。[3]近代提出的推翻“君”国建立“民”国与消灭君权确立民权,说明了“民”国的国民负有国家存亡之责任观念,那民权则具有“公权力”的性质了。这里的“民”是指群众,即社会的大多数民众,而不是指单个具体的个人。民权是集体权利而非个人自由。近代史上的民权斗争是一种权力争斗,而不是权利斗争。因为权利斗争的目的不是相互吞并或取而代之,而是维护或争取权利。权利斗争的结果往往最后彼此达成一种妥协,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我国近代史上连年的军阀混战表明,争取“公权力”之民权还得采取以武力为最终手段的极端方式来解决权力之争。这种权力更替方式恰恰是中国传统上易姓革命的最典型方式。

至此,我们可以概括出近代民权概念的大致含义应该包括这些方面:1.民权表达的主要是一种集体权利而非个人权利,并且反帝反封建斗争需要使民权着重表现为民族生存权、自决权;2,民权表达的主要是一种积极权利而非消极权利和自由。孙中山认为民权就是民众主动地、积极地治理国家的权利,所以民权是必须通过不同阶段的训练来获得;3.民权表达的只是一部分权利,并且主要是一部分政治权利。而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经济权利在近代由于救国任务已黯然消退;4.民权的“权利”义务化。与“天赋人权”相反,民权之“权”的获得是以“为国尽忠”为前提,对民之权利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5.民权表达的是非契约化权利。由上及下的权力一元化派生模式决定了民只能处于顺从、服从地位,非契约的、不平等的民权理论最后只能导致专制。

二、民权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关系之辨

从郭嵩涛正式使用“民权”一词到现在,已过去一百多年了。为什么近代中国的士大夫们在翻译、介绍近代西方文化中“人权”一词时会突然更改成“民权”呢?“民”与“人”的区别不只是文字表述的差异,而是具有深刻的文化内容。“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误读’现象在世界文化史上是常有的,正如中国文化使中国思想家们曲解西方文化一样,西方的思想家们也存有对中国文化的错位。”[4]这种“误读”现象只有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才能得到合理、有力的解释。

法律文化是一定民族从历史传习中获得的、要求个体按特定模式进行法律实践和法律思维的指令系统。中国法律文化依赖中国传统思维方式而存续。思维方式是反映一定阶段人类认识能力和思维要素的结构和方法论原则,包括思维模式,致思途径,价值结构和情感方式等四个维度。思维方式处在民族意识的深层,规定着法律文化基本范畴。以《易经》模式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规定着中国传统思维模式的模糊性,致思途径的意会性,循环往复论,和价值观念的一元主体论。[5]

中国近代的思想家们在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下,对民权概念进行了中国化的改造,使民权概念附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诸多意蕴。主要表现为:

(一)“天人合一”思维模式与民权概念的整体性特征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基本命题。对“天人合一”的理解,自古就有经典的阐释。按董仲书的解释:“天”就是指自然界,“人”即指人类。“合一”就是指自然与人类和谐相处。他说:“天人之极,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将“天人合一”的命题明确表述出来的则是宋代的理学家张载,其言:“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圣……”。[6]“天人合一”代表的是一种整体观,但又是模糊的,它强调的是“天”与“人”混元一体,个体“人”则依附于自然,消解于“天”中。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学派集中体现了这种整体观。“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7]“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8]主客体不分、主客体兼容是“天人合一”思维模式的主要特点。这种思维模式虽然注意了整体直观以及对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但由于缺乏形式逻辑的分析手段,从而使得一个概念不能确指对象的属性,主体对客体的把握在思维中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因而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就只能是感性的而不可能是理性的。[9]

受该思维模式的影响,近代民权概念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整体性色彩。君民二元关系是古代政治理论的基本模式,“民”指称的是君主统治下臣民整体性的社会存在。近代思想家们对民权含义的阐述也是遵循了这种思维模式。提出民权的目的是为了压制君权,因而民权之“民”由过去受君支配的对象,调整为“民”作为主动支配地位的整体来看待。梁启超在《新民说》中反复阐述的“民”是一个“群”的概念,为此,梁启超专门写了《说群》一文。张灏先生认为,梁的群概念是一个主要受西方社会团体组织合政治结合能力的事物所激发的概念。其含义主要有三:一是带有整合的意思,即如何将中国人集合起来组成一个有凝聚力的政治实体;二是指政治参与,即一种合理的政治实体能够容纳什么样的社会分子参与;三是指政治共同体的范围,即中国是否应组织为一个民族国家。[10]梁启超认为宇宙中一切事物的生存都得依赖合群原则,“民”只有团结起来,聚合成一股力量,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个体人之权利基本上被湮没在集体、国家之中。孙中山先生在论述其民权思想时,将“民”也认为是一个整体性概念。他论述的集体权利远远强于对个体权利的阐述,认为革命的目标在于实现人民主权,达到理想化的全民政府。我国知识分子传统上都是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所以从功利主义角度提出的民权观自然就缺少科学、理性的色彩,作为救国工具之一的民权被赋予的集体性就格外醒目。

(二)“直观外推”的思维方式与民权之从属性特点

中国传统思维模式可以称之为“直观”的致思模式,是以非逻辑、非理性为特征的,这是与逻辑分析思维发达的西方文化截然不同。这种思维方式强调主客体的统一,反对将主客体二元对立。典型表现就是《易经》中的阴阳观。阴阳的本义是两极对峙,互移变化和二合为一成为整体。如果在分析逻辑思维的基础上,以概念的界定为前提,运用阴阳对立的观念,可用于说明事物内在的矛盾运动。但中国阴阳观,是紧附着主客体兼容、部分与整体互摄的思维模式之中的,因而导致了模糊直观的外推式致思方式。[11]该思维不存在确定的逻辑规则,主要运用比、兴、赋的方式,进行直观联想。传统思维模式对事物认识方法单一,不能将认识对象从所属整体事物中独立出来,认识主体缺乏对认知对象进行逻辑化的认识过程,因而很难达到对事物进行本质认识的程度。这一点反映在传统哲学上,突出表现就是缺乏“定义”这一范畴体系。这种以中国古代哲学为基点的思维方式也被称为意象思维或形象思维,这与西方哲人探索事物本质规律的分析抽象思维性格不同。

民权在近代是个模糊的概念。对民权的解释没有统一的定义。“民”究竟包括哪些范围,是国民、臣民、人民、平民还是具体个人不清楚。“权”是指权利还是权力,亦或两者都包括?如果指权利,是指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是具体指参政、议政、选举权等都不清楚。在不同的语境中,对该词含义的把握要因人而异。这与我国传统思维模式缺少思辨的逻辑推理形式密切相关。

“民”在古代一直是依附“君”而存在。民之“权”不是与生俱来的,因而对民权的理解,近代知识分子首选用古代的民本思想来附会民权概念是中国传统思维模式所起作用的一个典型反映。这种以直观外推的思维方式比附而成的民权概念不是一套独立的权利话语系统。近代中国产生的民权是与封建君权相对的,“民”的权利派生于君主权力,这是由中国古代数千年以来形成的国家权力观所决定。对国家权力合法来源的文化分析,中、西方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西方法律文化将国家政治权力归诸于物权,认为权力是自下而上传递:物权—个人权利—国家权利。在我国的传统文化观中,一个合法国家政权的来源是最高统治集团“德”性。有“德”的统治者,配天革“命”,解民于倒悬,获得了民众的支持,自然获得了管理全社会的权力。因此,中国文化对国家权力来源的认识与西方是相反的,权力自上而下传递:国家政权—个人权利—物权。[12]近代产生的民权概念正是符合中国传统权力观的认识。民权不是人们生来就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是由国家权力派生出来的、第二性的权利。这可从以维护皇权统治为核心的权力本位和民本意识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里得到分析。除此以外,中国近代皇帝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最高统治者。皇权来源于上天,皇帝是上天的使者,是受上天的委托而不是民众的委托来治理国家的,也就是“朕即国家”。皇权对民众来说是不可抗力,民众权利都是由皇权所派生。自古以来皇帝都会赋予民众一定的权利,重民、爱民的民本思想也一直是古代主流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但是古代的民本思想绝不是现代的民主思想,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宣扬民本思想目的是要解决历朝历代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任何政权的维护都必须依靠民众的支撑。“民惟邦本”是从正面阐述民的重要性,着眼点是“邦”。“庶民若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从反面阐述水的重要性,着眼点为“舟”。稍有头脑的统治者都清楚这个道理:最低限度的物质生活需要是安定民心的底线。这种以统治稳定为合同对价所演绎出来的“民以食为天”一直唱响于今天。

(三)一元主体认识论与民权工具价值的关系

价值观的主体一元化,是指个体的存在和利益必须通过集体才有意义,而这个集体就是宗族—官府—国家。所有一切事物的价值,都是以国家的需要来评价,以满足国家的需要为取向。[13]传统中国是以宗法伦理原则建构起来的一个等级秩序森严的农耕社会。任何个人的利益表达都得通过家族或扩大了的家族—国家来实现,君主拥有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绝对人身统属权,国家、集体至上观念成为了中国人们几千年以来思考问题的逻辑起点,这种以国家作为至上主体来衡量事物价值的一元化传统思维方式严重制约近代思想家们对新事物的思考和理解。民权概念的引入就明显带有这种思维方式的痕迹。

近代西方人权理论主要是以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保护人民权利为其核心,它是基于个人对社会、国家的争取各种权利而产生的基本信仰和价值理念。而近代知识分子对西方人权观念的理解和接受是从传统的国家至上角度出发的。首先是以民族主义为视角来接受和介绍民权理论。梁启超和严复等人都曾在他们的言论和著作中,强调民主是民族独立、国家富强所不可缺少的条件。民族主义的民权观乃是康有为、梁启超那一代及其以后的中国知识分子立论的一个基点。[14]民权本身并不构成独立价值,也不是一个独立目标,他们所关切的只是民权对国家强盛的意义。只有当“民权”能为国家富强带来好处时,它才会被置于一个凸出的位置。因此,“积民权能成国权”的观念深入人心。中国人所以形成这种观念,是因为中国人以传统的“民本”观念来诠释西方的民主。有学者认为,19世纪的中国思想家们,面对新的需要而对民本思想做了新的诠释,并把个人的权利解释为巩固国家权力的工具。这种思维延续到了20世纪,使他们认为“政治权利”所以具有价值,并不是公民因此得以保护自己而是公民得有了贡献国家的机会。[15]所以,“民权”在大多数时候都是指人民的“政治权利”,“选举”、“开议院”或“开国会”等民权制度,都是指开放人民得以为国贡献的方法。其次是以传统道德的社群取向为视角来理解近代西方的人权理论。近代西方人权理论从一开始就是高扬个人权利和价值,而近代的知识分子对民权的理解是以群体即国家、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为起点与归宿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种信念来自悠久的传统,却在近代中国的苦难际遇中得到强化,也因此淡化了民权的价值意义。[16]因此,民权概念引入后,民权就与排外御侮、民族独立、国家统一等国家发展的历史任务联系在一起,集体主义至上的民权理论至今还在影响着人们的思维。

(四)传统思维模式的“大一统”与民权之“权”的来源

易学象数思维方式,是中华传统思维方式的元点和代表。《周易》以“阴阳之道”来对现象界万物的抽象和概括,开创了中华文化“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特征。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对立和有机统一是《易经》的基本思维理念,只是到了后世的发展中,《易》整体和谐的一面被强化,而独立、对峙的一面被弱化,世界的多样性被统一性包容。董仲舒强调“大一统”思想,经后代统治者的大力宣扬,“大一统”思维方式成了中华民族的精神主干。

随着“大一统”思维的不断深化,这种片面地强调“一”而否定“多”思维特征决定了“德刑一体”、“权制断于君”的法权分配,以及大一统的法律追求。由于中国古代是家国一体,亲尊合一的社会,因此,在家族内奉行的是“亲亲”父为首,父权一统族内权力。与此相应,“尊尊君为首”是在国家法律领域内,一切社会成员必须服从位势高于自己的“官吏”。由“天人合一”而派生的无上君权,和由“亲贵合一”从一个权力中心发源、由上而下的权力传递,形成了中国传统的权力一元化模式。

传统的权力分配模式决定了国家利益、皇权利益永远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个体权利的存在只能以履行宗族义务和国家法律义务为前提,官府国家对个人民众的法律许可范围决定其权利的多少。这绝然不同于西方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的人权原则。由此可看出,近代民权的性质相对于君权来说,它们是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断不是生来就有的自然权利;就其范围来看,至高无上的君权制定的法律权利究竟会有多少施舍给民众,“子民”们毫无发言权。

被当作人权观念引进的民权概念是发生在清朝末年抗敌御辱、保家卫国的特殊历史背景之下的。因此,民权概念完全被改造成了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一个政治术语。这与西方近代诞生的人权理念相去甚远。人权观念的产生与人权思想的发展促进了近代自由主义国家的建立。保护人的天赋权利的人权理论成为了近代国家建立和政权存在的合法性来源之基础。而近代知识分子对民权的理解却始终不能脱离中国固有的传统思维理念,民权作为一种政治口号被广为传播,民权工具价值被特别凸现。对西方民主、宪政有着充分了解的严复、梁启超等思想家在理解民权时也不能脱离中国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社会现状。王人博教授对此做了精辟的分析:“在梁启超的思想里,民权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价值,他所关切的是‘民权’对国家强盛的意义。只有当‘民权’能为国家富强带来好处时,‘民权’才会被置于一个凸现的地位。……民权是梁启超从西方宪政文化中发现的对解决中国目前困境的最有用的东西之一。”[17]在近代史上,很多国家相继走上了民主、宪政之路,尽管当时所发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可能绝对相同或相似,但为了改变落后的国家现状应是基本相通的。近代史上的中国在引进西方的人权、宪政制度时发生了如此大的偏差,究其原因,传统文化的深层结构—思维模式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总的说来,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近代思想家们对民权性质的认识存在严重的不足。由君权导出的近代民权始终是处于被支配和服从的地位,民权所表达出的“民”的利益也自始形成不了其独立的地位。真正能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的是现代主权观念的确立,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一种社会契约理论和一套健全的政治制度。民意的表达必须有其畅通的渠道,民权的实现有赖完善的具体制度作保障,当然这在中国近代史上几乎不可能的。

三、民权引入的历史价值

自民权概念在近代史上被引进中国后,统治阶级在形式上还是有限的采纳了西方这一先进的制度理念。从晚清颁布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起,到南京国民政府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短短的几十年时间,近代史上颁布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都无一例外的将民权作为一种制度载入了文本宪法。民权思想入宪对国家法结构的变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代议制、选举制、分权制、财产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在形式上都是为了在根本法的层面上保护国民权利的。民权思想的确立,可以在制度层面上将国家所有制改变为人民、国民所有制。人民主权观念的确立应该是最大的贡献。“五权宪法”可以说是中国早期民权观念的制度归结。孙中山先生吸收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基本精神,同时又认为该种制度所存在的诸多缺陷和弊端,所以提出了“五权宪法”。在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孙中山坚持民权为本,权能分开的原则。在各国家权力系统的关系方面,他选择了以权力分立和权力联结为主要内容的权力制衡原则,幻图使既相独立又相关联的五权能有效地保证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尽管“五权宪法”最后沦为一权(行政权)独大的局面,但在该宪法中设计的各种宪法制度、行政制度等还是在文本上体现了保障民权的思想。保障民权思想一旦成为历史潮流,其对后来的统治者在立宪方面就有了相当的警示作用。

民权理念入宪除了对国家法结构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外,民权还能成为传统民本思想向当代人权思想转化的中介。民本思想贯穿中国传统法文化发展的始末,是儒家传统文化的精华所在。自西周始一直到近代,主流意识形态里一直都在重复着“民”这个本。近代民权得以产生,一方面吸收了西方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思想,同时也借鉴了传统的民本观念。当然,“民权”与“民本”是分属于两种本质不同的思想体系和政治体制。“‘民权’属近代民主启蒙思想体系,以近代立宪政体为载体;‘民本’属古代儒家仁政思想体系,以君主政体为载体。”[18]中国的民本思想不能解决政权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因为“民”在古代始终是处于被支配、服从的地位。民权思想的产生,出发点是要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为民众权利来源的获得找一个合法的根据。

尽管民权与民本其实质不同,但两者之间还是有相通之处。传统民本文化其出发点和归属都是在维护“君”本,可自古以来民心的向背却是决定君权合法性的最重要的依据,对民意的重视事关政权的稳定。这种传统的民本文化与西方的民主思想存在诸多形似之处,所以在近代能比较容易地使民本导向了民主或民权。另外民权之“民”与民本之“民”都是指抽象的“群”概念,民权概念的产生可以说是蕴涵着丰富的传统文化色彩。

近代民权与西方民主含义最为接近,日文中的“民权”即为“民主”。[19]孙中山既主张“民权”,也使用“民主”一词,但两者的涵义还是不一样。谢放考证了戊戌前后国人使用“民主”与“民权”词汇时,实应具有不同涵义。[20]特别是我国古代所言之“民主”与现代“民主”意思相差很大,“《尚书》上的民主,是为民之主或替民作主的意思,它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民主不但截然不同,而且完全相反”。[21]在近代,用“民权”取代“民主”并不纯粹是用词选择的问题,而是有着极为深刻的社会根源。国人在接受西方的“民主”思想时其逻辑非常特别,有着一条与西方截然相反的理路。西方人先是有了一些自由思想的传播,对个人价值、个性解放的宣扬,然后才根据需要对政体制度进行变革。如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的产生等。而在近代中国,国人先看到的是西方的政治制度,要求开设议院,高呼立宪,却并没有真正对个人进行思想上的启蒙,并没有让人们真正了解何谓自由、平等。在这样一条路径下,“民主”思想被带入了中国。当西方的“民主”被理解为“人民作主”,即“人民统治国家”之意时,显然与中国古代“民之主”即“君主”[22]直接对立起来。为了避免和当时的君权发生正面冲突,思想不至于太过激进,国人于是选择“民权”来替代“民作主”之“民主”概念。“民主”既然指“人民作主”,当然是指人们的全部权利。而“民权”思想的含糊表现在对“权”的理解上,既可以理解为全部权力,也可以解释为部分权力。如果理解为全部权力,那就等同于西方的“人民作主”,这就会表现为直接反对君权了。当民权被解释为“人们的部分权力”时,就会起到既反对君权的效果,又有了与君权共存的空间。这种变通方式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应当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民权”与“民主”进驻中国之后在很长时期受到了不同的礼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原因是西方民主是以个人为起点,建立在人的自然权利说与社会契约论之上的一套制度。而民权则是以“群”为起点,首先被当作解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矛盾的一种工具。当然,由民权发展为民主也并非不可能,因为他们追求的是同一个目标—权利。如果民权将以追求集体权利本位转变为以个人权利为本位,那么民权离民主也就不远了。

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推导不出近代的人权观念。民本与专制是一对孪生兄妹,以民本作为其文化底蕴的民权与民主存在诸多相同之处,而人权是与民主紧密联系在一起,其需要民主制度来保障人权的实现。因此,在近代中国社会,由于民主制度的缺位,加上救亡和启蒙成了近代中国两大时代主题,对人权的追求,首先不是以高扬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只能取而代之以追求国权与集合的民权形式为其表现。因此,民权成了近代中国人权观念的逻辑起点。

尽管儒家的民本思想不包含现代人权的因子,但以民本文化为核心的近代民权思想离人权观念的发展却已相当近了。在中国近现代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只要儒家的民本思想能很好的批判继承,扬弃其落后的等级尊卑观念,树立人生平等、主权在民的现代政治观,那么借着民权的梯子,中国优秀的民本文化是能够与现代的人权思想联姻的。

四、简要的结语

当一个基本概念转入、移植到其他国家时,由于该国文化资源的影响,该概念的本质含义会发生变形、重构。该过程是该国家民众去认识该事物的过程,也是历史沉淀影响传播的过程。对该观念,只有当社会制度、社会发展满足了原有概念的认识条件时候,被传入概念才真正完满接受。这过程意味着深刻、生动的社会革命。通过社会变迁的结果,在被传入概念获得正确认识、把握时,实际上意味着社会整体发展程度满足了原有概念被接受的认识条件,才意味着与这一概念相适称的那样一些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确认。民权概念的引进,受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表现出来与西方人权理念的那种巨大的差异,终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进步而逐步缩小。当然,今天必须警惕的是,传统上以民为本思想最终的落脚点是一切为了“君”,在传统的“人本”观中塞进的是“王命天说”的内容,与此相关的政治一定就是强权政治,只要这种强权政治还有生存的土壤与空间,那么现代宪政文明也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远。




【作者简介】
李秋高,单位为广州大学法学院。袁兵喜,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注释】
[1]参见徐显明:《人权理论研究中的几个普遍性问题》,载《文史哲》19%年第2期。
[2]参见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3]参见[日]沟口雄三:《中国民权思想的特色》,载夏勇主编:《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4]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5]参见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1页。
[6]张载:《易说·系词下》,转引自李华英、李淑贤:《天人合一思想析》,载《云南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7]《老子》40章。
[8]《庄子·齐物论》。
[9]参见陈晓枫,易顶强:《略论传统直观思维范式下的近代中国立宪》,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10]参见王人博:《论民权与人权在近代的转换》,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11]前注[5],陈晓枫书,第166页。
[12]参见前注[5],陈晓枫书,第33页。
[13]参见前注[5],陈晓枫书,第43页。
[14]参见前注[10],王人博文。
[15]Andrew J. Nathan, Chinese Democracy, Berkeley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pp. 49-51.
[16]参见马振超:《近代中国对人权观念的认知与解读》,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17]参见前注[4],王人博书,第130-131页。
[18]俞荣根:《民权:从民本到民主的接转一儒家法文化的被现代化之一例》,载《船山学刊》2000年第1期。
[19]参见熊月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20]参见谢放:《戊戌前后国人对“民权”、“民主”的认知》,载《二十一世纪月刊》2001年6月号;谢放:《“张之洞反对民权”说剖析—兼析19世纪后期中文词汇“民权”与“民主”的涵义》,载《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2期。
[21]陈鹏仁:《孙中山先生思想初探》,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22]“民主”一词在中文里早已有过。如《尚书》中:“天惟时求民主”、“其语偷不似民主”,此地的“民主”是“民之主”之意,即指君主,完全没有近代意义上“民作主”的含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