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汽车两辆,成功辩护判五年
——张X诈骗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4月23日,委托人张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儿子张X所犯的合同诈骗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张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张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张X系陕西省西安市人,男,无业,现年33岁,初中文化程度。现因在西安市非法诈骗两家租赁公司的汽车两辆后转卖他人,被XX公安机关破案抓获关押。该案共计价值20余万元,该案一案五犯,犯罪嫌疑人张X是该案第一犯罪嫌疑人。委托人张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儿子犯罪嫌疑人张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往XX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张X的起诉书,查阅并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
该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具体是:
一、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张X伙同杨XX(另案处理)到陕西XX汽车租赁公司,用杨XX的身份证、驾驶证与该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走一辆牌号陕ACL357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轿车(价值54000元)。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张X用伪造的身份证、车辆产权登记证将车卖给黄XX,获赃款50000元。破案后,车辆已追回发还租赁公司。
二、2009年11月5日,被告人张X持驾驶证、户口本与陕西XX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走一辆牌号陕A233N6黑色大众帕萨特领域车(价值154500元)。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张X用伪造的“杨军涛”的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将车卖给张XX、张XX,获赃款120000元。破案后,车辆已追回发还租赁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诈骗租赁公司两辆轿车,总价值208500元,并伪造假的产权证、行驶证将车变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张X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被告人张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0年6月3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证据在确认被告张X是否是本案的首犯上尚存不足之处。
二、本案被告人张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总之,由于本案证据在确认被告张X是否是本案的首犯上尚存不足之处。被告张X的认罪悔罪态度又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0年6月28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张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人张X合同诈骗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中被告人张X犯罪事实证据中的瑕疵,提出被告人张X是否是本案的首犯上尚存不足之处。并根据被告人张X显系是初犯、偶犯;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事实行为进行辩护。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张X获得法院较轻的有期徒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张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2011年12月27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张X家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张X提供刑事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张X涉嫌的罪名(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对被告人张X参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无异议。根据的本案事实和证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证据在确认被告张X是否是本案的首犯上尚存不足之处。
1、根据本案被告张X的口供看,在本案的两起犯罪活动中,还有其他的犯罪分子参与,而且至今没有归案。据被告张X交代,这两名犯罪分子均为本案的首犯。被告张X第一次参与犯罪,系被一个叫贺X的人以欺骗的手法骗了进来。当然被告张X在得知贺X诈骗的事实以后,不仅没有退出犯罪活动,同时又参与了分赃,这就是被告张X构成本案第一次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基础。
2、在被告张X第二次参与犯罪时,据被告张X交代,系在贺X和唐X的暴力胁迫之下,被迫参与犯罪的。本案中具体能证明这一点的证据有:
(1)反常的驾驶证和户口本。
在本案第二起案件中,当时租车使用的驾驶证和户口本虽然是伪造的,但是其信息内容却是本案被告张X本人的。这是非常不符合犯罪逻辑的。根据本案被告张X的口供看,本案被告张X本人是经常租车的。为逃避通缉,被告张X一直使用的是化名“杨军涛”,使用的也是化名“杨军涛”的假证件,从来没有使用过任何含有自己真实信息内容的假证件。但是在本案第二起案件中,在犯罪过程中,被告张X却反常的使用了真实信息内容的假的驾驶证和户口本。这是非常不符合任何犯罪逻辑的。因为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在进行任何犯罪活动时,都要保护自己少暴露或不暴露。
究其原因,答案只有一个,这是黑社会或涉黑犯罪组织为了控制下属或新入伙成员的常用手法。先让你有了案底,你就只能跟着黑社会或涉黑犯罪组织永远死心踏地的干下去。
2、本案被告张X身上的多处刀伤和被砍断的手指。
在本案被告张X刚刚被捕时,雁塔分局的办案人员就发现了本案被告张X身上的多处刀伤和被砍断的手指,并进行了盘问,这在相关的询问笔录中均有反映。
据被告张X交代,这些刀伤和被砍断的手指均由贺X和唐X的暴力胁迫造成的。原因是被告张X拒不服从贺X的控制,拒绝继续参与犯罪活动而引起的。
以上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在本案第二起案件中被告张X是系在贺X和唐X的暴力胁迫之下,被迫参与犯罪的。
3、本案的有关租车和买卖车辆的证据,不能排除被告张X不是本案首犯的可能性。
在本案第一起案件的证据中,除了被告张X的口供以外,没有有关本案预谋策划、分工、分赃的证据。因此,不能排除被告张X是被骗后才参与本案第一起案件犯罪的可能性。
同样,在本案第二起案件的证据中,除了被告张X的口供以外,也没有有关本案预谋策划、分工、分赃的其他证据。因此,不能排除被告张X是被贺X和唐X暴力胁迫后参与本案第二起案件犯罪的可能性。
总之,辩护律师认为,在侦察机关没有对本案被告张X所有不构成本案首犯的可能性进行逐一排除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本案现有证据就要认定被告张X是本案的主犯尚存不足之处,其有关证据明显不足。
二、本案被告人张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合同诈骗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张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总之,由于本案证据在确认被告张X是否是本案的首犯上尚存不足之处。被告张X的认罪悔罪态度又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张X在人到中年的时候,因行为不慎,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张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