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发布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保持快速发展,全民高等教育普及率显著提高,与之相配套的助学融资需求也显著上升。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扶植机制,并成为解决农村贫困地区学生教育费用的重要手段。但是,受资金规模和适用范围所限,政策性的助学贷款不可能覆盖所有的助学融资需求,也难以满足各类学生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此外,一些商业银行自主开办的助学贷款业务与政策性助学贷款业务相比,没有明显体现出差别,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创新。为有效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教育贷款领域的功能覆盖率,引导更多的金融和社会资本配置到教育事业,健全政策性与商业性相配合的助学融资体系,银监会根据国内教育体制和学生贷款需求实际,吸收了国际国内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良好实践经验,制定发布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问:商业助学贷款主要服务的对象是谁?
答:根据《办法》规定,商业助学贷款的服务对象可以是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是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对于在校学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通行规则遵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执行。对学生具体的申请受理和贷款审查的标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化原则和风险控制的需要自主进行设计。同时,《办法》对于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水平自主确定是否开办。对于贷款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并开展业务。
问:《办法》在商业助学贷款方面主要有哪些特殊的考虑?
答:《办法》充分考虑了助学贷款特有的周期性特点,针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就业后的收入现金流变化规律规定了贷款发放和回收的一系列原则性标准。如:在贷款地点方面,学生可自主选择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借款人就读学校所在地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在贷款期限方面,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给予贷款学生合理的储蓄积累周期和相应的还款周期;在利率设定方面,商业助学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在还款方式方面,《办法》规定了借款人在校期间可申请暂不付利息,而实行利息本金化,在校期间的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本金;金融机构还可给予贷款学生一定的宽限期,以缓解学生毕业找工作和其他期间内临时性的还款压力。
问:《办法》针对商业助学贷款风险管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办法》除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的贷款风险管理要求之外,专门提出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对此,银监会已经于2008年1月正式建立了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助学贷款违约客户情况,并向有关机构共享,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全面地掌握贷款人信息,防范相关风险。同时,有利于促进贷款人树立信用意识,这为构建助学贷款发展良好信用环境提供了有益支持。
问:银监会今后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规范和促进商业助学贷款业务发展?
答: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不断深化,全民教育需求和与之相配套的教育金融需求也将持续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商业助学贷款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也有很多金融创新空间。银监会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高度,积极审慎推进商业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置和网点服务功能,不断提升面向受教育群体的融资服务水平,支持我国各类人才的培养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银监会还将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针对助学贷款领域的联系协作,加强在政策性助学贷款领域的合作,推进政府、学校、银行间的信息共享,拓展面向不同类型学校的贷款品种,创新助学贷款融资体系内涵,积极开发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促进商业助学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此外,银监会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为商业助学贷款有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