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发布《办法》?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不断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更是获得快速发展,银行已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但目前的银保合作仍停留在代理业务层面,进一步合作的空间很大。为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经认真研究论证并多次与保监会沟通协调,报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与保监会联合开展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为指导和规范试点工作,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银监会经过认真研究,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经验教训,综合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本《办法》。
问: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将给普通金融消费者带来什么好处?
答: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保险业务纳入银行整体的金融战略统筹考虑,将对新产品开发、销售理念、理财人员培训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并对消费者的财务规划和风险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问: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应具备哪些准入条件?
答:在试点机构的选择和确定上,监管部门从公司治理、财务实力、风险管控以及并表管理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对于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我们要求其应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应符合监管标准。同时要求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问:试点的审批程序如何?试点有没有数量限制?
答: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向银监会递交申请,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拟试点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出申请,经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原则,为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问: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将面临哪些主要风险?《办法》中有哪些相关控制措施?
答: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因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风险蔓延;因银保合作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因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非专业性或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因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产生的资本重复计算等。
《办法》针对上述风险,分别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并表管理、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商业银行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要求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二是,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三是,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四是,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问: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后,对客户信息保密安排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问:试点过程中监管部门间如何加强监管协作?
答:经国务院同意,我会与保监会于2008年1月16日正式签署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备忘录中,双方对准入条件、审批程序、机构数量、监管主体、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程序及信息交换等六个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备忘录规定,银监会与保监会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平等互利的原则,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投资及开展跨行业的相关业务,银监会和保监会依各自法规,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备忘录明确了监管主体和两个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责任,确立了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对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配合,确定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程序,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等方面进行了监管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