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2日起实施。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目的。
答:信息披露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市场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因此,制定办法的目的在于:一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三是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四是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分五章35条,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项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信息披露的定义和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披露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并对每一项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披露规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时间。一是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三是重大事项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互联网网站。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一些特例情形。《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现状。
答:从披露主体看,我国保险业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分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个层次。其中,保监会根据《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监会令【2008】3号),在网站发布政务工作等14方面的内容。此外保监会还通过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编印《中国保险年鉴》和《中国保险市场年报》等多种方式公开保险业财务、业务等信息。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目前披露的内容包括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和交强险精算报告、车险自律倡议书以及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中国寿险管理师的资格认证情况等。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一是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第3号令),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经营成果等信息。二是披露理赔(给付)服务流程。按照《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披露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年111号),财产保险公司应逐步将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进行披露,最终实现所有险种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均可自主查询,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问:《办法》和保监会已经颁布的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
答: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业信息披露工作。近年来,一方面开展了对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以及多个国家、地区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践经验的系统研究,另一方面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颁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寿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积极开展了一些实践探索。《办法》根据新修订的《保险法》,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某一特定群体。同时为了与单项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相衔接,《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办法》发布后,保监会将采取什么措施促进公司贯彻实施?
答:一是监督保险公司根据《办法》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密切跟踪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适时出台《办法》的配套文件,及时解决《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依据《保险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