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教育部解读“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教育部解读“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近年来,尽管国家教育考试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高考中作弊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破坏了高考的公正公平。近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监考、评卷等各项细则,再次从制度上为高考添加了“保险阀”。
  考务人员如何管理?
  高三教师不得担任监考员
  直系亲属应回避接触试题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人说,每年高考,都有大批考试工作人员投入考务工作,但成为考试工作人员是有条件的。
  《规定》明确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执证上岗。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警示案例】
  2008年高考期间,福建省霞浦县招生办主任吴孝荣利用职务之便,交代考务组人员和机动监考人员为其子传递英语和数学两科部分试题的答案,更在考试后串通有关人员违规拆封答题卡袋,修改其子的数学科答题卡。最终,其子的高考数学、英语两科均获得较高分数。今年4月3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吴孝荣有期徒刑7个月。包括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的其他14名涉案人员也受到不同程度处理。
  考生行为有哪些限制?
  严禁携带涂改液通讯工具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
  为防止使用手机、无线电等技术手段作弊,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将被严禁携带进入考场。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警示案例】
  2008年高考期间,浙江永康发生利用无线电作弊事件,作弊学生将黄豆大小的微型接收器置入耳道,用无线电接收答案。按照规定,凡被认定为作弊的高考考生,对其高考成绩作零分处理,该记录还将纳入国家、省两级“诚信平台”,伴随考生终身。
  异常情况怎么处置?
  雷同卷超过1/5要上报
  启用副题要按规定操作
  对于同一考场试卷雷同较多现象,《规定》明确指出:评卷中发现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1/5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同时,《规定》也根据如下几种情况对副题的启用作出规定,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然性事件的出现,以及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情况。此外,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国统考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警示案例】
  2003年高考期间,陕西榆林市有13名考生的25份试卷出现雷同。调查发现,多名监考老师对考生肆意抄袭现象视而不见,导致多份雷同试卷出现。调查最终证实,共有13名教师及工作人员与此次舞弊案件有关,他们均受到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考试信息怎样保密?
  公布前也是国家秘密
  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在全国统一考试中,不仅试题要绝对保密,考试信息在未公布前也是秘密,不能轻易泄露。为此,《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考试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级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警示案例】
  2006年6月7日8时25分,山西定襄中学考点高考监考员徐建国领取语文试题后,在去考场途中以忘了拿考务工作袋为由,私自将考题带出禁区,并将试题拆封,导致高考语文试题泄漏。经查证,这是一起个别监考人员收受贿赂、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泄密舞弊刑事案件。结果,涉案4名当事人获刑,15人受党纪、政纪处理。
 
                         来源: 中国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