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6月13日
禽兽教师工地窝棚行不轨花季少女日记揭强奸案代理纪实 四 禽兽教师终落法网
一名16岁的花季少女在离家出走后,家人在她的日记里发现秘密。由此,一起教师强奸初二少女的案件浮出水面……
一 少女日记露恨意
2003年11月17日,开县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小花(化名)(我的当事人)和同学小芳(化名)突然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两个花季少女离家出走了。小花的不辞而别,让她的姑姑以及其他在开县的亲戚陷入了无限的恐惧之中。小花是开县人,但她一直随父母在外地生活。直到2003年下期,小花才从外地转学到开县,小花也因此住到了姑姑家。“这怎么向哥哥嫂嫂交代呀!”小花的姑姑等人立即到处寻找。直到当月28日,家里人才接到重庆一派出所的电话,将小花和小芳从重庆接回开县。
小花究竟为什么出走?小花在开县的亲戚一直在思考着这个问题。期间,他们偶然在小花的日记本里发现了秘密,隐约感觉到小花的出走事出有因。
小花的日记本里有这样的记录:“2003年11月4日。昨天我给初一·三班的班主任写了封信,就是因为那天晚上的事情。因为这是我永远都不能原谅他的。因为他做的事情真的有点过分了!我不知道该怎样向我的家长和老师讲这件事情,不知该怎么开口!在我走之前一定要把这件事情解决。”
“2003年11月6日。我现在真的好恨初一·三班的那个班主任,我觉得他做的事是我永远都不可以原谅的。假如把这件事情告诉我的父母,他们一定会很生气的。可是妈妈刚做了手术……。我现在真的好想回老家……”
小花为什么会那样的恨一个原本跟她没有直接关系的初一·三班的班主任老师呢?究竟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让一个小女生无法原谅的事情呢?小花出走的10多天,从开县到重庆等地,她们的费用又是从何而来?这一切不能不让人生疑。小花回到开县的当晚,她终于单独向她的姑姑讲述了那一幕不堪回首的往事。
二 教师酒后行不轨
2003年10月27日晚,这个看似平静的夜晚,却有着一场灾难悄悄的降临在一个花季少女头上。
那夜,是一个令小花终身难忘的夜晚。
当晚,小花因为在上晚自习时违反课堂纪律,被其班主任艾老师叫到该校初二年级办公室门口等候教育。8时许,该校初一·三班班主任赵某酒后路过初二年级办公室,而刚好此时小花的班主任因故离开了办公室。赵看见门口站一女生,便将其带到该校老校门内,此地距离教师办公室大约30米。赵不顾小花的反对,脱掉了小花的裤子……罪恶就在那一张施工工人睡的单人床上发生了。
事后,小花回到班级办公室门外,此时班主任艾老师又回到了办公室,问她刚才到哪里去了,小花称是上厕所去了。班主任老师再次就小花上课说话的事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赵带着酒意曾去为小花说情,称小花是他的亲戚。当晚上第4节晚自习时,小花怀着沉重的心情回到教室,并默默地趴在课桌上。这时,坐在她后面的同学刘某就问她怎么回事。“初一那个大胡子老师(编者注:即赵某)把我……”小花在给好友刘某的纸条上这样写道。尽管她没有把当晚发生的事情写明,但刘还是揣测到了事情的真相。在当晚放学回家的路上,小花的几个包括刘某在内的朋友都问小花,出了这事该如何处理?小花也明白了她们之所以这样问,是她们都揣测到了当晚发生在她身上的事情。
几天过去了,小花和她的朋友还是认为,应该和赵某有个了结。11月3日晚,小花怀着复杂的心情给赵某写了一封信,内容大致是:“××老师,我不知道该不该叫你老师,但你的行为不是个老师,你是个禽兽不如的东西,我要将此事告诉家长和学校”,落款是“恨你的学生小花”。赵看到这封信后感到十分害怕,便将与小花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告诉了小花的班主任老师,并把小花写给他的信给对方看了。一面是同事,一面是学生,艾老师当时很矛盾,他只是劝赵自己去自首。与此同时,赵找到小花并对那晚的行为表示歉意,劝小花不要公开,否则对双方都不好,并提出以给钱的方式表示歉意。后来赵某分两次将800元钱给了小花。
然而小花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发现,她被赵某强奸的事情被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鉴于多种原因,小花带着赵给她的钱在11月17日与同学一道离家出走。
三 私了不成上公堂
赵某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他的父亲是当地教育界的知名人士、某中学校长;妻子与他是同校教师,两人结婚5年来感情一直很好,他们还有一个漂亮的女儿。事情发生后,赵也非常担心、害怕和后悔。几天后,赵的妻子发现他的言行有些异常,便关切地问赵发生了什么事情。赵失声痛哭,苦苦地哀求妻子一定要原谅他,他做了对不起她的事情。他最后向家人坦白了自己一时糊涂酒后强奸女学生的事情。
而小花的家人在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后,也十分气愤。次日,他们便向学校的相关领导反映了情况。因为小花是开县人,家里人也很顾及小花的名誉。同时还考虑到这件事情公开后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双方的家人出于各自的考虑,决定对此进行私了。参与私了的除了当事人双方的家长或监护人外,还有开县当地另一所中学的校长以及一名村干部。但双方最终因为经济补偿数额未达成共识,私了宣布失败。
2003年12月1日,小花在其亲戚的带领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天,赵某也因为涉嫌强奸罪被开县公安局留置盘问,同月3日被依法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赵某是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非常狡猾。归案后坚决强奸了小花,狡辩称叫小花去是想和她聊聊天什么的,只是摸了她的脸,没有发生性关系,经过公安人员的攻心审讯,就改口承认当天和小花有过性关系,但是在小花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再次翻供,说没有和小花发生性关系。案情变得一波三折。
2004年4月5日,开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尽管没有赵某的供述,但本案事实已经十分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小花的家人找到重庆市万州区知名律师吴承康,要求代理其民事赔偿,吴律师决定免费援助,接受委托代理小花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由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包括精神赔偿金在内的损失308181元。通过我的解释,当事人深知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在强奸案中,她在附带民事请求精神损失等要求将难以支持,但为了向赵某讨回公道,还是坚持提起。
然而经过两个多月的等待之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令人相当意外!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与小花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事实缺乏证据。本案不符合强奸罪应该具有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等特征,因而不能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因此,法院宣告被告人赵某无罪。同时法院认为,赵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故无依据判令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我代理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得到采纳。开县检察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诉称赵某利用师生从属关系,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小花的意志,强行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判处。我同时代理小花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要求赵赔偿其医疗费108元,小花的转学损失5000元,心理治疗费20000元,以及小花亲人寻找小花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07953元。
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小花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抗诉机关抗诉的罪名成立。法院称,通过各种证据表明,被害人当时极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而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小花反抗不明显的意见,经查,本案发生在学校上晚自习的过程中,被害人小花是学生,也知道被告人是老师,在这种特定的时间、地点和关系下,不宜苛求被害人反抗强度,不能以反抗不明显否定发生性关系违背小花的意志。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宣告无罪的判决不当,应予以纠正。鉴于赵某在关押期间检举了一起重大抢劫杀人案,有重大立功表现,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赵的犯罪行为给小花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该赔偿。上诉人要求赔偿其医疗费108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小花的出走和赵的强奸行为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对其亲戚到重庆接回小花所花费的交通费、生活费等,酌情赔偿1000元。对于上诉人要求赔偿转学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法院认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故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的判决终于让凶手落网,让当事人感到十分欣慰。接下来我又代理小花的爸爸,以学校在案发后在明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也没有通知学生家长,导致小花出走没有得到避免,致使损失扩大,给他造成精神损害为由单独对学校提起赔偿诉讼,经过两审最终得到支持,判决学校赔偿8000元,至此本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