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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咬伤路人 主人赔偿3万
发布日期:2012-01-05    作者:宋斌律师
下楼吃饭路过别人家门口就被狗咬伤了,被咬者王某很是气愤,遂将养狗主人张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12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和李某应赔偿王某医疗等相关费用共33187.5元。     王某原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租房居住,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南曹乡人。2007年9月8日下午,王某在南曹乡七里河村被张某和李某家所饲养的狗咬伤左下肢。王某被咬伤后,即于当日到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治疗,并先后在该中心注射疫苗五次。同年11月份,张某和李某通给王某300元,用于注射狂犬疫苗,王某称其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不包括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
    被狗咬伤后,王某自感身体不适,并称出现了右胸不适、厌食、低热并伴有乏力、左胯部位疼痛、麻木等症状。原告因担心患上狂犬病,而整日害怕、恐惧、反复焦虑、低落、抑郁,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王某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
    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家所饲养的狗咬伤王某,是由于张、李某管理不善所致,因张、李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饲养的狗咬伤王某,是由王某的故意挑逗、攻击或者其他过失所引起的,亦未举证证明是由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的,故张、李应当对其所饲养的狗咬伤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被狗咬伤后,因自感身体不适,担心狂犬病发作而长期抑郁、焦虑,致使患上应激性精神障碍,经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疾病与王某被狗咬伤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李应当对王某因该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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