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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1-03    作者:王学宅律师
20103131450,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赵某驾驶从李某处借来的宝来小轿车由北向南驶入道路左侧,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轿车左前部与电动车前部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
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急救中心并住院治疗三十多天,治疗费10000,并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故刘某将车辆驾驶人赵某、车主李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车辆系赵某从李某处借来,该车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李某并无过错,赵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本案中车主李某无过错,故不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赵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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