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工程欠款的利息索赔
【案件事实】
2010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庆典舞台视频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制作《※※※庆典》表演节目舞台视频;合同期限为: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合同总价为:※元整(大写:※万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日支付※元,原告完成舞台视频制作配合彩排(2010年※月※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余款※元。
原告如约完成视频制作工作并配合彩排,被告表示认可并在2010年※月※日的公开演出中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本应于公演当日支付剩余价款,但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承办人李国蓓律师与原告方先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发现原、被告双方经中间人介绍认识,基于人情业务,《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条款几乎没有,这样的合同条款的后果直接导致工程文件交付后,被告恶意拖欠尾款。由于没有惩罚力度被告对原告的多次索款置之不理,到最后连电话都不接了。同时,律师也发现原告方在工程文件交付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要求被告签字验收确认,履行中存在明显的瑕疵。这样的瑕疵是否会影响尾款支付数额呢?从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来看,尚不足以导致我方妥协让步,降低后续工程尾款的数额请求,因有多项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将舞台视频投入使用并且取得公认的良好效果。
基于以上分析,承办律师首先向被告方致送了措辞强硬的律师函,指明对方应当足额支付工程尾款,如一旦涉及诉讼则可能需要额外支付工程款利息和其他合理费用开支。被告并没有在指定的三日内主动与原告联系,为此,承办律师以飞快的速度将案件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果然,在庭审中,被告律师以交付的工程文件未经已方验收、质量存在问题和未约定工程款利息为抗辩理由,对此我方已有充分的准备,提供了被告投入使用的证据和恶意违约导致我方损失的证据。最终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工程款索赔数额和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李国蓓律师评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支付请求因有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作为坚强的后盾,合同双方通过合同条款约定或未约定,工程款利息在诉讼中都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讼请求而提出,但对于承揽合同产生的工程款利息,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因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时,如果一方主张利息,应从对方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已方合理损失的角度去考虑,将利息作为损失提出诉讼请求来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