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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上水平——文化部社文司负责人就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3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上水平——文化部社文司负责人就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答记者问    

    近日,文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从2011年起,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这标志着“十二五”时期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进入一个整体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的新的阶段,由实践推动向理论建设与实践推动并重转变,由硬件建设向软硬件并重转变,由“点、线”推动向“点、线、面”并重转变。
    为了解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中国文化报记者近日专访了文化部社会文化司负责人。
    问: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 “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文化事业经费投入大幅增长,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基层公共文化资源供给能力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同时要看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和水平相比,与城乡群众日益旺盛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滞后,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文化建设重视不够,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文化建设真正纳入“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片面追求GDP增长速度,政府主导的自觉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存在着“等、靠、要”问题,对公共文化设施没有落实“建好、管好、用好”的责任,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经费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资源缺乏有效整合,没有发挥出整体效益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尽快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进程和整体成效,影响党中央战略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影响“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目标的实现。
    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就是在“十二五”期间,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东、中、西部创建一批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项目,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上水平。通过开展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有利于集成、整合“十一五”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全面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统筹职责和作用,为文化工作提供有力抓手;有利于更好地研究解决当前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问:创建工作主要分哪些类型?各有什么要求?
    答:创建类型分为2类,一类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要求能够结合当地实际,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在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如何形成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广覆盖、高效能,为构建基本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另一类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要求能够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某一方面、某一构成要素进行探索,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组成方面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
    问:示范区(项目)申报为什么要以地级市为主?
    答:示范区的申报主体以地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省直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以地级市(区)文化管理部门(含省直辖的县级文化管理部门)为主。
    示范区的申报主体以地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省直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地级市体量规模适当,既包括城区也包括农村,符合示范区创建工作统筹城乡,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初衷;二是从体系建设角度,示范区创建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设施网络体系、公共文化资源的生产与提供体系、人才资金技术支撑体系、组织支撑体系、绩效评估体系、制度设计研究等方面,地级市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能够从各个方面组织实施,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三是从我国现有省、地、县分级管理的行政体制和财政统筹方式考虑,示范区创建工作主要由各省文化厅、财政厅组织实施,省调动地级市和省辖县比较直接,易于调控和指导。考虑到省级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基础差异明显,典型性和示范性不易突出,市辖县、乡镇和街道跨度小,作为一级政府权责有限,因此,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主体定为地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省直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同时具备一定的弹性,也可以包括一部分城乡统筹较好、各方面协调发展的副省级城市。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则是地级市(含省辖县)文化行政部门,主要是因为项目是文化部门或文化机构在某一方面开展的成功实践,便于掌控和指导。
    问:创建工作重在建设,具体有哪些重点任务和内容?
    答:创建工作的重点任务包括:一是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具有地区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二是整体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共建共享;三是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四是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重点创建内容包括:一是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二是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资金和技术保障体系;三是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供给体系;四是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体系;五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六是建立制度设计成果资源共享机制,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问:我们注意到,这次创建工作的标准按照东、中、西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设定,请问制定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有什么考虑?
    答: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没有根本改变,文化建设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一样,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在制定创建标准时,我们充分考虑了各地实际,没有采取“一刀切”,而是分成东、中、西部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创建标准。
    创建标准主要依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2010年7月23日重要讲话精神、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用地指标、评估定级标准等制定。在设置创建内容和标准时,我们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以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为重点,不求面面俱到;二是突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三是突出地方政府责任;四是强调实践推动与制度设计研究相结合;五是能够量化的内容尽力量化;六是涉及广电、新闻、体育等部门的工作内容,根据各部门要求达到相应标准。创建标准一方面供地方在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规划时参考,另一方面,也作为评审验收示范区(项目)工作的主要依据,并将根据形势变化和中央要求,适时加以修订完善。
    问: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申报程序有哪些?名额是否有规定?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
    答:创建示范区评定采取地方人民政府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创建示范项目评定采取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示范区创建工作不是评选,而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创建周期为两年,主要程序包括申报、评审、确定、验收、公示、命名和授牌。每批每省申报创建示范区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申报创建示范项目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列入资格名单的创建单位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两年后,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最终名单在媒体公示七天。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命名和授牌。
    对示范区(项目)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文化部、财政部将定期对已命名的示范区(项目)按照与时俱进修订的创建和验收标准进行复查,对后续工作不力、在一定期限内经整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示范区(项目)予以摘牌,撤销其示范区(项目)资格。
    问:各地在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哪些关键环节?
    答: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是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申报创建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组织申报过程中,各省要充分调动地级市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在省内形成竞争机制,好中选优,形成示范效应和影响;
    二是各申报单位在申报前要参照创建标准,充分摸底调查,了解本地区目前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厘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思路和方向;
    三是各级文化部门要规划先行,明确优先顺序和重点任务,制定详细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针对突出问题拿出解决方案,要有时间表和路线图,专人负责,专项推进。
    四是创建过程中,要与制度设计研究工作紧密结合,在专家的指导下,组建本省的理论研究队伍,结合实践开展课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方案,形成具体研究成果。
    问:我们注意到示范区评审验收工作主要由专家委员会为主承担,请问是基于哪些考虑?
    答:示范区创建工作引入国际通行的第三方工作机制,由专家委员会为主承担评审、检查、验收工作,同时邀请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有关同志参加评审,主要目的是确保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专家委员会是按照“三三制”原则建立的,由高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文化行政官员、公共文化机构负责人三部分组成,形成理论研究者、政府决策者与实践工作者优势互补、共同协作的工作机制。为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我们在评审过程中,一是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审制度,制定较为严密的《评审规则》;二是参与评审的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定期轮换,实施动态管理;三是实行末位淘汰制,最终结果按照无记名投票产生;四是结果向社会公示,将群众反馈作为重要因素考虑。
    问:示范区创建标准中特别强调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紧密结合,请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
    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实现全面、深入、可持续发展,必须紧密结合实践,开展制度设计研究工作,对涉及全局的、重大的战略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具体方案,解决经费长效保障机制、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资源共建共享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制度设计研究是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示范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示范区(项目)要承担课题研究任务,成为课题研究的实践基地,深化推动课题研究,使之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课题研究要紧密结合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为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因此,各地在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在专家的指导帮助下,积极开展制度设计研究,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从中总结经验,上升到规律,达到“决策参考,指导实践,推动立法”的目的,使制度设计研究具备实践基础和可操作性,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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