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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说中国刑法(三) ——刑法的时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110网律师
                               游  学
  
        从前面第六条到第十一条都是谈“刑法的空间效力”,似乎还差了什么。唔,有空间必有时间。人们人常说时空一词。看来空间和时间是不可以分的。既然谈了空间,当然要谈时间。就如政治,经济,人的权利,社会秩序一样是密不可分的。这在刑法的任务里已经有表现。有这个联系的观点很重要。以后具体的内容都是这样安排的。先谈危害政权的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其次谈经济方面的犯罪,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再谈涉及人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力罪,及财产罪,最后谈秩序方面的犯罪,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最后是其他犯罪。闲话暂且打住,单说“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们中学时候,班上制定个班规班约,都有一条:“本班规班约自X年X月X日开始实施。”同样,咱们现在制定的刑法也要规定个生效的时间。有了生效时间,举一反三的同学们肯定又想到了失效问题。是呀,世界上没有哪部法律是永恒不变的。这个道理刘邦同志都知道。他和弟兄们入关后,搞个“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最后一条就规定了秦朝的法律自“三章”公布后就失效,不用了。这就是刑法的失效时间。看来,这个不读书的小流氓也懂刑法啊。现在,就规定咱们现在制定的这个刑法自1 9 9 7 年1 0 月1 日起施行,本来应该可以规定在第12条中的,但是似乎不符合规矩,那就等制定完毕后放在最后一条。咱们的这个刑法一生效,以前的自然失效。在此,产生了一个问题:1997年10月1日,咱们的刑法生效,但是在此之前,某个小沙弥干一件不光彩的事,那他是否构成犯罪,是用以前的刑法还是现在的?唔,这个问题要好好想想。
  咱们现在这所的97刑法不是什么新东西,是对老刑法的修订。那老刑法是在1979年制定的。当时大陆对台湾的行为不温柔,为什么不温柔呢?从1958年开始,咱们就老是在金门地带打炮,搞得人家那边想回家的女娃娃们和男孩子们都心里怕怕的。回来吧,大陆办事没规没矩,把你抓起来,说你犯了事,拖出去“吧嗒的吧嗒的”给你两颗枪子儿,那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为了给咱们失散多年的娃娃们吃颗定心丸,于是制定了1979年7月份制定了刑法,称79刑法。那么,79刑法和97刑的规定不一致时咋办呢?即对97刑法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专业称刑法的溯及力。
  一个小沙弥在89风波时出乱子了,他的行为依据79刑法不是犯罪,但是依据97刑法是犯罪,那么如何适用刑法?是否犯罪依哪部刑法判断?小沙弥把两部刑法翻开,看见97刑法说他犯罪了,他肯定很委屈,我当行为,你未来的刑法凭什么可以管?好吧咱们就规定, 79刑法不认为是犯罪,97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据上,如果79刑法认为小沙弥是犯事了,但是他的行为到1997年10月1日还没有审判或者虽然审判但判决还没有做出,而97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那么适用哪部刑法?唔,前面的那种情况咱们现在的刑法管不着,现在终于找到辫子了,用现在的刑法。即97刑法具有溯及力。
  好了,前面说了小沙弥在89年犯事,如果他的行为在1997年10月1日前已经判决,那么为了保证刑法的稳定性和判决的权威性,97刑法就不能管了。
  哎呀,整到这里,头是不是有点晕了?熬住,还有一点要交代,这点弄完,就可以吃夜宵了。前面说了一个说犯事而另一个说不是犯事的出来办法,现在要是两部刑法都说是犯事且按97刑法要追究的,怎么办?一是原则上按79刑法办,就是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二是,如果97刑法的处罚比79刑法轻,则用97刑法,即所谓的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轻原则。
  到这里,刑法的时间效力已经说完。五外乎就是说了四个问题:一是现在刑法没有溯及力,二是有溯及力,三是从旧兼从轻,四是已经判决的,有效。那么第12条可以写了: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好了,第一章花了一天的时间写完了。方丈得意的看着在他的领导下制定的刑法,他觉得这刑法条文就是一颗颗的佛珠。他将这佛珠一一串起来,第一颗目的——第二颗任务——第三颗罪刑法定原则——第四颗平等原则——第五颗罪刑相适应原则——第六颗属地原则——第七颗属人原则——第八颗保护原则——第九颗普遍管辖原则——第十颗犯罪人已经外国审判的处理——第十一颗享有特权人犯罪的处理——第十二颗刑法的时间效力。按一般人的想法,本刑法生效的时间要在第12条规定,如79刑法就是这么干的。但是从刑法典的角度而言,不适合规定在这里,而应该规定在附则中,作为最后一条。这里就不说了,以后再说吧。同志们已经工作了一整天,方丈的四块眼皮都在打架了,散会,休息,明天上午继续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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