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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 曾锦城受贿案
发布日期:2011-12-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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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锦城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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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曾锦城,男,52岁,原系河南省周口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96年5月3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曾锦城受贿案立案侦查。1996年10月28日侦查终结,移送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6年12月25日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曾锦城于1989年9月至1996年2月期间,利用其担任省交通厅厅长和周口行署专员职务之便,先后在其办公室和住处内,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37次。收受人民币14.5万元,美金0.95万元以及录相机、空调、电视机、照像机等贵重物品,价值人民币8.7万余元。所收受赃款、赃物除案发前曾锦城主动退回人民币0.9万元外,其余在案发后全部被追缴在案。
  1997年10月6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锦城身为领导干部,目无国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顶风作案,依法应予从严惩处。但鉴于其在案发后能主动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所受贿赂已全部追退,尚未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1、被告人曾锦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全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曾锦城认罪服刑,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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