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11日
广州某广告公司每周一至五上7个小时,周六上5个小时,有个摄影师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后公司将其辞退,该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工资、提成、代通知金及周六加班工资,劳动仲裁机关支持了该员工的请求。公司不服,聘请本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律师通过查找法律法规,最终使法院判决广告公司不需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该数额占了赔偿额的近一半,现双方均没有上诉,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