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套现1.5亿余元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违法套取现金1.5亿元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30万元。
2008年10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龚某结伙被告人陆某虚构经营场所,向多家银行申领了25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在苏州、无锡、南京等地设点,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并按照刷卡金额的0.5%至3%收取手续费,刷卡金额累计达1.5亿余元;被告人黄某帮助龚某、陆某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970余万元;龚某、陆某明知吕某等86名被告人购买POS机用于刷卡套现,仍将POS机出售给他们用于非法套取现金,刷卡金额共计1.4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陆某、吕某等人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敢德 耿贵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