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对建立我国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12-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河北法学》(石家庄)2004年第8期
【摘要】首先指出目前中国监狱押犯结构的变化、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传统的管理体制都构 成了对传统罪犯教育制度的挑战,之后论述了建立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提出建立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的途径,包括观念转变、体制改革、模式创新、立法保障四方面。
【关键词】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构建途径
【写作年份】2004年


【正文】

  一、新世纪监狱教育面临的挑战

  监狱工作在新世纪面临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中国加入WTO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将带来人们生活方式、工作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大变化、大变革。可以说,监狱工作必将面临着一场深刻的变革。教育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建立面向新世纪的现代罪犯教育制度,是摆在监狱理论界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押犯结构的重大变化

  罪犯是教育改造的对象,押犯结构变化是教育改造工作发展和创新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现阶段,监狱押犯数量不断上升,截至2001年底,全国监狱已有149万名罪犯达到历史最高峰。罪犯构成呈现以下新特点:1.犯罪类型构成表现出“一少五多”的特点,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继续减少,侵犯财产型罪犯、暴力型罪犯、流窜型罪犯、职务型罪犯和智力型罪犯增多。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已占比例不到1%,证券犯罪、计算机犯罪、黑社会犯罪和竞业犯罪等新型犯罪与日俱增,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统计,2001年共审结黑社会性质的罪犯人数比上年度增加了6.3倍,2001年共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比上年度增加了20%,涉案数额和罪犯担任行政职务级别为建国来的高峰,涉案犯罪数额多者达几千万元人民币;智能型犯罪也出现了交叉性和跨地域性的特征,法轮功型邪教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目的交织在一起,计算机类型犯罪不仅侵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可以直接侵入国防外交网络领域,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有关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分别以70%乃至5倍的速度增长;外籍犯和入境犯(原系港澳台地区或其他国家的华侨)2000年底比1999年度分别上升50.75%;国内跨省流窜作案的罪犯在监狱服刑罪犯比1999年度上升0.19%。2.刑罚构成呈现出刑期长、变数大、暴力倾向突出的特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刑事罪犯的比重呈上升趋势,2000年底全国监狱在押罪犯中重大刑事罪犯所占比例为33.88%;2001年人民法院判处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比2000年度上升15.07%;判刑两次以上的占12.45%,监狱对罪犯的监管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势在我国监狱史乃至国际监狱制度中都是罕见的。3.罪犯的自然构成形成了中青年罪犯比例高、文化程度偏低和主观思想改造难度大的局面。在年龄结构上,2000年底全国监狱在押罪犯中18-50岁的中青年占94.75%;伴随着智力犯罪、职务犯罪和经济领域内犯罪的增长,中年犯人的比例有所提高,36岁至50岁比例比1999年度上升1.95%;在文化程度方面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4.75%;在思想状态方面,认罪悔罪意识有所淡化,权利意识增强,改造难度加大,这是由于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对多种价值观必要相融性的大社会环境所决定的。

  罪犯构成的变化给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特别是对新犯罪类型的罪犯,我们缺乏教育改造的经验,对他们的改造规律还不能完全掌握,同时,由于新旧犯罪类型罪犯的混合关押,交叉感染,原有的罪犯在其影响下会在思想、行为上发生相应变化,因此,对传统犯罪类型罪犯的改造,继续沿用原有的经验显然是不行的。

  (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市场经济是主要依靠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意识不断增强,市场经济规则作用的范围、深度也极大地扩展,但任何事物的社会作用都具有两面性。市场经济机制有其积极的一面,如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也有消极的一面,如交换意识向非交换意识领域的渗透,即功利主义扩大化。监狱亦不能例外。一方面是交换意识对管教干警的影响,表现为做什么事情总以自己利益得失为标准。在市场经济交往中,以利益得失为标准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无可厚非,但对肩负神圣职责的监狱干警来说,依法履行职责就绝对不能以“利益得失、等价交换”进行衡量。如在现实工作中有些干警对从事监狱生产、狱政管理非常热衷,而对从事罪犯教育却退避三舍,因为前者效果明显,后者却是一个长期积累、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付出极大的耐心、恒心、爱心。另一方面对服刑人员也有负面影响,表现为一是有偿改造心理突出,追求功利性的改造目标,一切活动以利益获取为中心,对于应当履行的改造义务不是看作改恶从善的前提条件,而是作为立功受奖、减刑假释的交换条件;二是学习讲究“实用主义”,认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对于今后出狱后的谋生用处不大,所以学习积极性不高,厌学情绪严重,偏重于技能学习;三是投机改造心理严重、竞争观念扭曲,有时为争一个奖励,甚至不择手段。

  (三)监狱自身不利因素的制约

  现代监狱教育制度的建立不仅受到本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价值观念、传统习惯的影响,也受到监狱自身条件的限制,表现为:

  1.监狱亚文化的影响。监狱文化是监狱的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器物文化的集合体,它全方位制约着罪犯的思想和行为。罪犯无时无刻不生活在监狱文化之中。同外界社会一样,监狱文化也是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的结合体。主流文化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伦理、社会规范、审美情趣和信仰的总和,它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统治阶级的思想文化,实际上是一种官方文化[1]。而亚文化是指与主流文化相对应、具有独立性的文化形态,总是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与主流文化相背离的倾向。监狱亚文化是监狱罪犯所特有的一种生活方式,其通行于罪犯群体的内部,是非正式的不成文的规范、价值、习惯以及特有的行为方式的总和。监狱服刑人员是在双重背景下生活着:一方面他们受到监狱主流文化的教化(主要表现为“三课”教育),另一方面却受到监狱亚文化的影响和制约,比如监狱同性恋、纹身等行为及罪犯等级、投机改造等思想观念。监狱亚文化作为监狱主流文化的对抗物,它对罪犯的影响往往比主流文化更大,是罪犯再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障碍,严重侵蚀着监内教育改造的效果。这就给我们当前的罪犯教育提出了一个问题:应该如何改进我们当前的教育机制,把监狱主流文化的功能发挥到最大,而把监狱亚文化的负面影响压缩到最小,从而实现监狱行刑效益的最大化。

  2.监狱的封闭性之影响。监狱作为一种全控机构,它是按照一套特别的规则、惯例和制度来严格地控制人们的行为,与正常的社会环境相去甚远。犯人在几乎与世隔绝的环境中生活。封闭的环境和一些标志性设施、服装、活动和仪式等都会给犯人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和人格贬低。这种封闭式的监狱生活与正常生活的差距,必然影响到监狱改造罪犯的功能发挥,此种差距越大,监狱改造罪犯的效能就越低。实际上,希望一个脱离正常生活并将其置于反常社会环境中的罪犯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这是很难的,这就是悖论。在这种监禁条件下,如果某一罪犯要坚持正常社会生活中某些权利则往往被认为是不服管教并且因此会受到惩罚,此种处罚无疑会进一步加强罪犯的反社会意识,使得与监狱行刑主观上的追求——改造罪犯相背离。监狱行刑悖论,有着深刻的原因,它揭示了自由刑以及监狱传统做法在改造罪犯方面的弊端和缺陷,反映出监狱行刑在价值追求上的不确定性和功能上的错位。

  3.传统监狱工作管理体制的影响。现行体制下,监狱既承担着刑罚执行职能,又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社会服务职能。即所谓的三位一体、多轨运行、监企不分,导致监狱超负荷运转,使监狱改造工作受到很大冲击,加上近些年来在改造工作中片面强调“安全第一”,致使各级领导和干警把主要精力放到了严防死守,仅仅满足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只要不出监管事故就好,“改造好”即罪犯教育工作被放到了可有可无的位置,教育改造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二、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有效应对上述监狱教育工作面临的种种挑战,我们首先需要达成以下若干共识,这是建构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的前提所在。

  (一)建立现代罪犯教育制度是新世纪监狱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的市场经济过渡转型时期,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带来上层建筑的一系列变革,监狱工作亦不例外。监狱是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机构之一,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性质、特征、模式最终由它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新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劳动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在复归社会后,能否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监狱教育工作的质量如何,而要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发挥监狱的教育矫正功能,就必须对传统的监狱教育体制进行改革,建立起完善和有效的罪犯教育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创建现代罪犯教育制度以适应新世纪的要求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二)监狱行刑的国际化及国内外经验使我们建立现代罪犯教育制度具有可能性

  当今世界,监狱行刑制度的许多通行做法已逐步国际化,全球化。联合国有关囚犯待遇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给世界各国提出了最低标准。我国作为世界上负责任的大国,在这方面不能低于这一标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敢于、善于吸取外国先进的经验。然而提到监狱制度也要学习西方是需要勇气的,这是因为:一是我们一直以为世界最先进的监狱制度非社会主义中国莫属,学习西方乃是无稽之谈;二是政治上的恐惧,认为从属于政治制度的监狱不能学习外国[2]。党的十六大和修改后的新宪法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其中当然包括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因此,我们要敢于借鉴、吸收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同时,“任何种类的监狱都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或具有历史的文化渊源。”[3]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的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创建现代罪犯教育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对待传统监狱制度的态度就是继承、发展,而不能一味地抛弃,没有传统监狱制度,现代监狱制度就无从产生。所以以中国传统监狱制度为母基,科学合理汲取外国监狱教育制度养分,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加以嫁接、移植,是建立现代监狱制度的必由之路。

  三、构建途径

  综合前述分析,本文认为,如何使监狱教育适应新时期的社会要求,如何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既是贯彻落实“改造人”的行刑宗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本内容,也是控制和预防重新犯罪、提高监狱行刑社会效益的重要举措。因此建立现代罪犯教育制度,既需要我们转变思想观念,更需要体制改革、制度创新以及立法保障,即建构现代罪犯教育制度有赖于理念、制度、体制、立法等多方面的健全完善。

  (一)树立现代监狱教育的理念

  监狱的发展是受到社会理念尤其是刑罚思想的制约的,由生命刑到自由刑的演进,从封建主义的严刑峻罚到近代狱制改良,再到现代狱制的人道、谦抑、民主、法治取向,无不体现着监狱理念的嬗变,推动着监狱制度的现代化。特定的价值理念反映着特定的价值取向,决定着行为方式的选择,因为“目标明确的行为正是在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产生的,这种价值取向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自觉的、有目的的倾向性的结果”[4],所以研究现代罪犯教育制度,不仅要研究其工具合理性——形式特征,还应当研究其价值合理性。与传统的罪犯教育制度相区别的现代罪犯教育制度必须以合理的理性化的价值体系为出发点和归宿,否则仅仅具有现代监狱形式特征的教育制度只能是徒具外表的空壳,因此,罪犯教育的价值理性作为工具理性的思想基础、价值目标和评价尺度,对罪犯教育的工具理性具有优先性。那么,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人本理念、科学理念、法治理念等构成了监狱价值理念体系的基础:

  1.人本理念。教育改造的对象是具体的罪犯,绝大多数罪犯最终都要完成从囚禁者到一般社会人的转化过程,教育改造的最终目的是促使他们由社会的背叛者、破坏者转变为适应社会并能正常生活的社会成员。所以,监狱教育制度的变革必须着眼于以人为本。坚持人本理念,就要求对罪犯的改造要遵循思想改造和心理、行为矫正的规律,注重教育前的调查研究,真正把握罪犯改造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监狱警察作好监狱教育的积极性和全体罪犯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实现教育改造工作的双向互动。

  2.科学理念。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我国改造罪犯制度是最科学、最文明的监狱制度,其实对监狱科学的内涵、制度设计、方法操作、理性研究常常是不明了的。“监狱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领域,它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要充分发挥监狱的功能,需要做许多科学的研究和试验,需要更广泛地引进自然、社会、思维等科学的成果”[5]。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寻求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因素的互动规律,认识和遵循教育改造的规律,并且善于吸纳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应用于罪犯教育活动之中,实现从以经验、粗放为主的传统教育改造模式向以科学、精细为特征的现代教育改造模式的转变。

  3.法治理念。依法治监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落实,现代教育改造是法治模式中的监狱行刑活动,即教育改造必须依法治理念为支撑。这一理念包括:一是尊重并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罪犯依法未被剥夺的权利,监狱应当肯定其范围以及行使方式,而非单纯地限制权利,从而保障罪犯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以及相关权利。二是监狱为罪犯接受教育提供物质的和法律上的保障,应尽最大可能为罪犯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三是教育改造的内容、方式、组织、管理等,均必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形成教育与被教育、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权利与义务良性互动的制约机制[6]。

  (二)明确监狱职能定位、积极推进监狱职能的纯化

  监狱是国家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唯一和法定的职能就是执行刑罚、矫正罪犯。现行监狱运行的三位一体的现状不仅削弱了监狱的政治和社会职能,增加了监狱的运行难度,而且使监狱在运行过程中形成一种巨大的组织能量与社会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到监狱改造目标的实现。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致使监狱工作重心偏移,教育改造的核心作用弱化,劳动改造的教育功能被扭曲,成为追求经济效益的工具;致使监狱包袱越来越重,挤占了大量教育改造经费;加剧了警力紧张的矛盾,一般情况下,监狱办社会、办企业的干警的人数占全监狱干警的1/3,从事基层管教的干警占1/3,而真正从事罪犯教育的干警少之又少,人力资源的紧张严重制约了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监企社分离是纯化监狱职能的必由之路,至少包括以下措施:第一,改革监狱经费保障体制,由中央财政直接提供。将监狱执法和教育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纳入预算,由国家制定统一监狱财政经费标准,并予以保障,使监狱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脱钩,从而摆脱长期依赖于监狱生产的状况。监狱生产收入单独核算,在扣除用于支付罪犯的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劳动技能培训等必须费用开支后,逐步实现全额上缴国家财政[7]。第二,监狱刑罚执行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实行双轨运行,将监狱生产从监狱中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和运作,监狱不再承担生产经营管理职能,监狱和监狱生产实现职能、机构、人员“三独立”,监狱与监狱生产、监狱经费与监狱生产收入、监狱警察收入待遇与生产收入“三脱钩”。也可考虑监狱生产剥离出来以后,由政府直接控制,实行计划管理,以政府采购的形式生产国家机关所需办公用品等途径。

  (三)创建现代罪犯教育模式的实践

  在对罪犯教育矫正的过程中,存在着刑期的有限性和思想改造的无限性,监狱权限的有限性和罪犯思想心理矫正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要有效化解这些矛盾,仅靠传统的教育模式还不足以解决,必须树立全面的教育观、全程的教育观和社会的教育观,构建新的教育模式。具体包括:

  1.教育内容创新。表现为:(1)思想教育。作为罪犯改造核心内容的思想改造,针对目前的状况,必须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其内容要针对罪犯中普遍存在的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水准低下、社会责任感弱、自我控制力差和功利思想严重的思想和行为特点,着重围绕如何帮助罪犯树立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和道德观念等当代社会对公民思想意识方面的基本要求为重点,开展认罪服法教育、改造意识教育、法律常识教育、道德教育、公民基本行为规范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促进罪犯顺利完成从认罪、悔罪、赎罪到自律守法的转变;在教育方法的选择上,围绕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可受性和激发罪犯的主动参与性,实现由单一的课堂化理论教学向注重知行统一的多层次互动教育转变。(2)文化教育。以提高罪犯认知能力为根本,由单一追求“三率”(入学率、到课率、及格率)向注重教育改造质量转变。首先,教育要求应更加科学,有效实施分类教育。对罪犯的教育不能照搬对普通成年人教育的办法,应根据押犯的实际需要、文化程度,科学合理分出层次,尊重监狱文化教育的规律,对不同层次的罪犯设立不同的教育目标。其次,教育内容应更加科学。目前的教材陈旧落后,要求偏高,罪犯学习压力大,普遍存在厌学情绪、恐惧心理。对此,应调整教育内容,使教材内容和社会实际发展相适应,激发其学习的积极性;再次,教育形式上应更加科学。要把强制罪犯参加学习和引导罪犯自觉学习相结合,并使用必要的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对完成学习任务,获得毕(结)业证书的,给以适当奖励和费用资助。还可借鉴西方国家社会上的学校到监内开办分校,或者试行“学习释放”的办法,提高教育效果。也可利用社会资源到监狱开办中等以上的教育,探索罪犯自学、学校办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的办学形式,提高办学水平,弥补监狱办学的缺陷,推进监狱教育工作的社会化[2]。(3)职业技术教育。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发展监狱生产和罪犯刑满后适应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按照科学化的要求,应改进和加强对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目前的“干什么、学什么”、“干中学、学中干”有较大局限性,着眼就业的考虑较少,今后应着力搞好狱内劳动岗位技能需要和刑满就业需要的结合,对罪犯进行多种内容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充分运用试工、公益劳动、评定技术等级、低工资制等多种形式,调动罪犯学习技术的积极性。

  2.教育方法创新主要包括:心理矫治、监区文化、社区矫正、亲情教育等方法。(1)心理矫治。将心理矫治引入罪犯改造领域,是改造工作科学化的一个标志。由于心理矫治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所以尽管全国各地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水平较低、成效不大,其规范运作尚属初步。要建立面向21世纪的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罪犯心理矫治将占有一席之地。可喜的是,2003年6月司法部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对此作了专章规定,但要落到实处,我们还须做以下工作:一是大力宣传和普及心理学知识,尤其是在各级监狱及罪犯中宣传心理矫治对提高教育改造水平的重要意义,消除人们的偏见和误解,争取广泛的支持与参与,尽快使这一方法得以普及。二是要着力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三是规范运作。罪犯心理矫治是一项全新的改造手段,在推广中,一定要先试后推,先易后难,不能急于求成,使这项工作尽早走上规范化轨道。(2)监区文化。监区文化从其产生起就一直作为监狱的教育改造手段的内容之一,称之为辅助教育。它以一种轻松、愉悦、和谐、统一、规范的形式,创造出积极、向上、健康的氛围,为罪犯所喜闻乐见,无形之中渗透到罪犯的改造活动,促进、引导、激励罪犯改恶从善、悔过自新。在新形势下,我们应当更好地发挥这一特殊教育方法的功能。监区文化内容极其丰富,主要包括:第一,文化科技类:如绘画、书法、摄影、写作、读书会、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等。第二,娱乐欣赏类:如影视、歌唱会、音乐会、展览会、联欢会等。第三,体育竞技类:如各类球赛、棋赛、田径、综合运动会等。第四,环境熏陶类:绿化、美化、亮化、监狱建筑、环境布置、色彩搭配、标语口号等[3]。(3)社会化方法。它是指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运用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的方法和措施。社会化方法是行刑社会化的具体体现,是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目标的,也是缓解监狱化的有效途径。正如有学者所言:“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将其抛向街头,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会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归社会生活中去……”[8]。社会化矫正已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这一方法符合行刑人道原则和行刑个别化原则,它有利于罪犯刑满后尽快适应社会,克服长期监禁罪犯刑满后出现的社会化迟滞及监狱化倾向,体现了行刑的经济性。我国目前实行的监外执行、离监探亲以及从去年开始在某些城市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都属于这一类方法。近几年,不少监狱还积极探索社会化教育的新形式,如公益劳动、过渡中心、亲情会见、社会志愿者帮教等。

  3.建立科学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价标准。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价标准如何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争论的一个问题。有人曾提出以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作为衡量、评价教育改造质量的标准,笔者认为这是不科学的、片面的。因为重新犯罪有各方面的原因,如社会原因、个体原因、行刑和改造工作的原因等,是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归结为教育改造工作质量问题。那么什么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如何建立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价标准呢?标准问题是一个普遍而重要的问题,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要求。高标准定有高质量的要求,无标准则无质量要求可言。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价标准。笔者认为,我国教育改造质量评价标准,就是监狱用于评价罪犯服刑期间在思想、行为、知识、技能等方面量与质的变化状况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的总称。这个标准分为阶段性标准和终极性标准。因为无论何种教育,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罪犯的全面素质,所以应以罪犯素质的变化状况作为教育改造质量评价项目。评价一名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应主要通过服刑改造期间罪犯的整体素质的提高程度以及当前的素质状况来衡量。这个素质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六大类评价项目:(1)思想道德素质;(2)法律素质;(3)情感素质;(4)行为习惯素质;(5)文化素质;(6)技能素质[9]。根据上述项目内容,我们可以把每一个项目分为优、良、中、可、劣等几个不同层次的具体项目,并划出分数段,然后再根据对罪犯进行考察、测试、谈话等所掌握的情况,将罪犯的素质状况一一打分,或直接标出优、良、中、可、劣等级别,这样就能定量化地反映罪犯的素质状况。在罪犯入监教育阶段、中间教育阶段及出监教育阶段分别进行量化考核,然后前后比较,来评估罪犯的改造质量状况,而监狱的整体改造质量则通过罪犯的各类素质变化的分数之比来评估。我们相信,通过确立这样一种新型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标准,将会极大地推进教育改造科学化的进程。

  (四)立法上的对策

  《监狱法》是规范监狱工作的大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制定颁布过程比较仓促,造成作为刑事执行法律体系主干的监狱法的内容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只有78条,不及刑法条文的1/6,涉及教育改造的条文仅13条,而《法国刑法典》有关罪犯精神活动、道德资助、教育帮助、学制安排、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就有30余条[10],相比而言,我国《监狱法》条文太少,使我们的教育工作在很多方面缺乏立法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监狱立法相对滞后,监狱理论积淀不深,仅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省级监狱管理部门和监狱从实际出发,“建章立制”,其中一些内容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只以实用为主,形成传统上的“制度治监”,它最大弊端还在于造成了全国各地监狱工作不规范、不统一、各自为政。另外,目前罪犯教育中许多问题仅仅在部门法规中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所以,国家应在刑事执行立法上加快步伐,以便从宏观整体上解决问题,因篇幅所限,笔者不具体阐述。




【作者简介】
邵磊(1970-),男,河北新乐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法律硕士。


【注释】
[1]余胜辉.监狱行刑悖论及其对策思考[J].中国监狱,2002,(4).
[2]张苏军.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181,227.
[3]金鉴.监狱学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7.59,533.
[4][美]弗·布罗晓.价值与评价[M].知识出版社,1958.171.
[5]麦林华.略论监狱工作科学化及其与监狱现代化的关系[A].论上海监狱工作[M].百 花出版社,1999.6.
[6]宋行.现代教育改造科学化论[J].中国监狱学刊,2001,(5).
[7]力康泰,韩玉胜,袁登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思考[J].人大 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0,(3).
[8][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孙晓雳,张述元,吴培栋译.矫正导论[M].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1991.130.
[9]孙安清,赖咸森.重新犯罪与否和罪犯改造质量标准的关系质疑——兼论科学的罪 犯改造质量标准[J].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1,(9).
[10]夏宗素.狱政法律问题若干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7.242.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