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04日
2006年7月,房东李某将位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某村自家院内一间平房出租给石某等三人,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2007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该院落发生火灾,燃烧物为砖木结构平房,燃烧面积为150平方米。当日2时02分,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垡头中队前往现场进行扑救,大火熄灭后,院内住房、物品已全部烧毁。 承租人石某等经与房东李某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石某等人自李某处承租房屋,李某应保障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处于安全使用的状态。现涉诉房屋发生火灾且后果严重,李某应对石某由此遭受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为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石某等人损失八千余元。 北京朝阳律师 民商事、经济、合同、劳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李诗怀律师 电话:15801220912 李诗怀律师法律咨询网//www.lishihuai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