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资本运营概念浅析
一、资本运营的概念
资本运营主要是对于企业而言的(尽管政府和中介机构也会参与其中,但并不是主流)。资本运营实际上并不神秘,它本来就是经济主体进行价值运营的直接体现,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客观上反映着产品再生产过程的资本再生产,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
资本运营一般包括四个要素:运营主体、运营资本、运营对象和运营手段。另外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即资本市场。资本运营的一个前提是运营主体必须要有资本,必须区分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必须在自有资本经营的基础上实现资本融通,即在必要时以合适的价格出让或购买货币资本的使用权,并且善于盘活资本,把死资本变成活资本,加速资本周转。
资本运营的目的就是在利润最大化原则下使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实现保值和增值,使资本更有效率,并能不断地实现资本扩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资本运营已经超出了一般产品再生产过程的资金运营的意义。它的更深刻的含义是指如何使企业具有强大的实力,即企业的核心能力,从而使企业具有竞争能力和资本扩张能力。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和重组,都是资本运营的重要内容(一般讲资本运营,多是指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对于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资本运营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结合内外资源状况寻求自身进一步发展时的一种内在需求,成功的资本运营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是密不可分的,成熟的资本市场和蓬勃发展的投资银行产业作为资本运营的一种外部力量同样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资本运营的分类
资本运营的分类在这里主要从三个层面来考虑:政府层面、企业层面和中介层面。
从政府层面来说,资本运营主要是指资本的重置(配置)问题。资本的利用效率与其组合方式和运行机制密切相关,在不同的企业中资本的利用效率有相当大的差距,调整资本的组合方式,改善其运行机制,从而挖掘出其潜在的价值,使低效率利用的资本达到更高的利用水平,将释放出巨大的经济潜能。资本配置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政府有限干预是必要的,尤其对于目前中国的实际国情,更是如此,但这种资本重置(配置)必须建立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市场经济中资本的配置是通过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市场即外部资本市场与内部资本市场来进行的。对于中国来说,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配置机制,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是建立两个基本机制:有限责任制度和兼并破产机制。没有交易主体利益独立化这一前提,市场机制是无法真正建立起来的。用传统的“关、停、并、转”等行政手段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造与重组,只能改变企业的外形,而不会形成真正市场化的企业行为;只有借助资本市场,通过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手段,依靠投资银行市场化的企业改造与重组技术,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
从企业层面来说,企业经营的精髓是两种战略即企业内部管理型战略和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的有效运用,而这两种战略运用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把建立和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作为运用的根本。企业的资本运营就是企业外部交易战略的运用,兼并、收购和重组就是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最复杂、最普遍的运作形式,也是资本运营的核心。许多企业正是通过这种资本运营来迅速巩固或扩大自己的竞争实力,并建立起持续发展的企业核心能力。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
从中介层面来说,主要是对投资银行而言。如果说证券交易所是资本市场的外形,那么投资银行就是资本市场的灵魂。投资银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而是一种金融顾问产业。投资银行作为企业资本运营所需专业化服务的提供者,最了解资本如何最优配置才能达到最大的效益。投资银行处理的是资本本身,是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资本的组合方式和运作方式。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就是为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服务。
三、资本运营的核心
资本运营的核心如前所述,就是兼并、收购与合并重组。以下对它们进行简要的介绍。
兼并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采取各种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企业兼并的形式有:①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的兼并方式;②购买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兼并方式;③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从而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的兼并方式;④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的方式。
收购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能够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使该公司经营决策权易手的行为。
合并 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据契约及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创新合并两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所谓创新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创新一个新公司。
合并、兼并和收购是一种从属关系,兼并和收购包含在广义的合并概念中。兼并是合并中的一种形式,即吸收合并;而收购是兼并中的一种形式,即控股式兼并。、
兼并、收购、合并的共同点在于以下三点:
1.它们的对象是共同的。它们都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形式,其交易都是以企业这一商品为对象的;
2.这三种行为都是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就其活动而言,都是企业的买卖,所不同的只是买卖的方式而已;
3.它们都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中所采取的外部扩张战略,通过这种外部扩张战略,能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充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兼并、收购与合并作为不同形式的资本运营方式,各自又有不同的特点,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于以下四点:
1.创新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法人资格都随着合并而消失,它通过另外组建一个新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吸收合并(兼并)中的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产权,兼并方接收产权、义务和责任。可见,在包含兼并的广义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或被兼并企业就将丧失原有的法人资格;而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被收购方仍具有法人资格,收购方只是通过控股掌握了该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
2.创新合并中新组建的企业形成后,参与企业的原法人资格全部消失,于是,原有企业的债务一并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在承担债务式兼并中,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表现为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来实现兼并。兼并行为的交易也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而定的;在购买式兼并中,兼并方在完成兼并的同时,需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吸收股份式兼并的被兼并企业所有者与兼并企业一起享有按股份分红权利和承担债务义务。在这前二者兼并形式中,原所有者将原资产、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兼并方成为企业资产的新所有者及债务承担者。在吸收股份式兼并中,被兼并方所有人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而与兼并方共担债务。而收购中,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
3.收购与合并对债权人新担负的义务不同。当公司决定合并时,应立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以明确其财产状况,提供给债权人查阅。所以,合并有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和义务。合并中,依据有关规定的程序,经股东会的决议和资产负债的结算,必须征询债权人的异议,如声明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承认此合并案。可见,如果采取合并的方式取得某家企业的经营权,必须先取得该公司经营者的同意,经股东会议决定后才能达到目的。而收购在程序上就简单了,如果收购方想通过收购某家公司的股权而取得经营权,只要收购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就可以达到目的。在程序上只要取得股权上的优势,再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即可。
4.在收购股权及资产方面,签订合约的对象虽然分别是股东和公司,但都只计算被收购企业或资产的价值。但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参与者若为股份公司,则通过股权交易,使原公司股东改持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股票。这里需要先计算出各自的价值,经双方认同再计算出交换比率,然后才能进行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