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16日
江洪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缙云县某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浙江洪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是浙江省生产姜汤、姜糖的龙头骨干企业。该企业为了杜绝其他企业仿冒自己的外包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款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授权后,洪太公司发现缙云县某企业也在用相似的外包装,遂向纪中久律师咨询。纪律师对涉案产品的包装袋与洪太公司的专利图片进行了比对后,认定二者应为近似设计,并建议洪太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原告代理人对原被告双方外包装近似的相关建议,确认了原告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保全的产品为侵权产品,同时认定被告以自己申请的外观专利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判决: 1、杭州中院民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杭州中院民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调查、制止侵权的费用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本所纪中久律师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诉讼技巧,快速的阻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原告赢回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