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关键字】 外观设计 赔偿损失 相似性 侵犯专利权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朗橱柜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伟军
2007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韩伟军“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0630040549.X。
2008年5月30日,韩伟军申请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实施如下物证保全行为:韩伟军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前往云朗公司处购买了包括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绽放”在内的十款玻璃,云朗公司出具的相应出货单、收据附于公证书内。云朗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当场对玻璃纵向一分为二划开、装车。购买结束后,韩伟军代理人将所购的十款玻璃运至巨丰玻璃店内,由店内人员将其中九款玻璃再进行了分割。裁切前后的玻璃所摄36张照片附于公证书后。裁切后的玻璃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分别编组捆扎后由公证处加贴封条,玻璃实物交由韩伟军保管。
2008年7月29日,韩伟军申请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实施如下证据保全行为,韩伟军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陆互联网进入www.chinawellong.com页面,分别依次点击“云朗玻璃”、“产品介绍”、“衣柜门系列”,进入页面,打印后保存页面,再点击“绽放”图案进入“云朗玻璃/产品介绍/衣柜门系列/绽放”页面,打印并保存页面。
韩伟军为诉讼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
韩伟军以云朗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云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并要求云朗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韩伟军外观设计专利图案均以花朵图案为设计要素,两者花朵形状基本一致,花朵布局均为左下角三朵花层叠排列,右上角为一朵花。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为花瓣数目、花朵大小不完全一致,被控侵权产品左下角三朵花呈斜线排列,且花瓣后有细线勾勒的叠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云朗公司应立即停止对韩伟军享有的“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专利号:ZL 200630040549.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二、云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伟军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三、驳回韩伟军的其余诉讼请求。
云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庭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云朗公司生产、销售的装饰玻璃“绽放”是否构成对韩伟军的专利侵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案件需要从外观设计的概念和专利权人的权利入手来分析云朗公司的行为性质和赔偿责任,故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外观设计的含义及专利权人的相关权利的认定。
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仅涉及产品表面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而不涉及设计技术和制造技术。因为外观设计而授予的专利权为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如下权利:首先是独占权,亦即专利权人有权自己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旦被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其次是转让权,亦即专利权人有权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最后是许可权,亦即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等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在本案中,韩伟军于2007年7月4日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0630040549.X。这就意味着韩伟军为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该专利享有独占权、转让权和许可权,且这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责任认定:即云朗公司生产、销售的装饰玻璃“绽放”是否构成对韩伟军的专利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定。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外观为准。因此根据韩伟军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在专利权要求书中说明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而庭审对两外观设计相对比发现,两图案均以花朵图案为设计要素,两者花朵形状基本一致,花朵布局均为左下角三朵花层叠排列,右上角为一朵花。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花瓣数目、花朵大小不完全一致,被控侵权产品左下角三朵花呈斜线排列,且花瓣后有细线勾勒的叠影。此时需要判断二者是否存在明显差别,是否不会存在让一般公众误认的情况。
根据法院的审理情况查明的事实,由于二者的主体基本一致,仅在微小之处存在些许差别,这并不能阻却二者按照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标准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因此这些区别点相对于云朗公司产品的整体而言仍属于细微区别,云朗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韩伟军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判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需要根据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者权利人因为侵权人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支出的合理费用,这需要相关当事人予以举证。由于本案中韩伟军在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时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需要法官根据专利的类别、云朗公司侵权性质和支出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自由裁量判定赔偿数额。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由于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用于工业应用的设计,其运用的元素也就离不开图案、数字、色彩、字母等构成要件,由于这些元素的固有性和限制性,在设计和运用时也就难免会遇到相似、甚至重合的情况,也就衍生了类似本案的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为此,我们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需要备好指示函、两套附图或者相片和合格的申请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图片和照片表明的外观设计的内容和属性,这也是今后发生纠纷时专利权人可以得到保护的范围之所在。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发现他人侵权的情形时,应当学习本案原审原告韩伟军的做法来保存证据,包括申请公证处进行物证保全、要求对方开具出货单和收据以及相关证据保全行为,这样才能够在庭审时保证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足够的证据支撑。
最后,专利权人在因为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时,应当保存好遭受损失的证据以及这些损失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或者是对方因此所获得利益的证明,这样才能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侵权损害赔偿,否则数额的决定权就将由法院来自由裁量,而这可能并不能完全弥补专利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4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
(七) 赔偿损失;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56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21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22条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