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试论1983年以来我国刑事政策视域中的“严打”——兼论“严打”与刑事法治的兼容与冲突
发布日期:2011-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京师刑事法治网
【关键词】刑事政策视域;严打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政策是针对一定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维持秩序、保障自由、实现正义而制定、实施的战略、策略、方针、准则、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等的总称。 它具有目的性、时代性、政治性、灵活性、扩张性等等特有属性。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缺少法治的传统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治理国家的方略上,主要依靠的一直是政策,刑事政策在国家打击犯罪上,一直是起着主要工具的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基本治国方略由“人治——依政策治国”向“法治——依法律治国”的转变,刑事政策在刑事领域中的影响逐渐式微,已不再享有往昔的霸主地位,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的是,无论在过去的“政策年代”还是在现在的法治化进程中,刑事政策在“有组织的对犯罪的反应”仍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始于1983年“严打”政策至今,在我国已轰轰烈烈地进行了20年,其实效令刑事理论、实务界有识有士忧喜参半。严打的出台及其“长盛不衰”,有其复杂的根源,是由历史、文化、政治、时代、国际等因素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严打”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形势下我国刑事政策的一个缩影。在某种意义上正视“严打”,就是正视我国的刑事政策,也就是正视我们与刑事法治的距离。本文试图从分析“严打”政策产生的原因——土壤着手,对我国现行的刑事 政策总体及其与刑事法治的关系作管中窥豹之举。

  一、1983年来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及“严打”

  基本刑事政策是指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在犯罪控制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有全局性、战略性地位的政策。具体刑事政策是相对于基本刑事政策而言,是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中有犯罪控制方面发挥作用的政策。具体刑事政策的提出与执行是以基本刑事政策为依据,基本刑事政策对具体刑事政策起指导作用。

  由于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和特点,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党提出的政策不仅与国家政策具有一致性,而且也是国家政策的根据,对国家政策具有指导意义。同时这种政策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烙印。

  一般认为,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的两项基本刑事政策,它们在预防、控制、打击犯罪中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二者并非是同时产生发展起来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在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中由毛泽东同志提出并使之贯彻执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制定,最初是在残酷的革命战争年代从对敌斗争的角度提出来的。

  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同志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一文中针对当时社会上的反革命势力嚣张活动而提出:“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有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建国后,这一政策又得到 不断的充实和完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演变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二者关系上,惩办是前提和基础。1979年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 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虽然没有明确以条文形式做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规定,但整部《刑法》都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在最初提出时,就是针对刑事司法而言的,在指导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中曾发挥过巨大作用,现在仍作为刑事立法的重要政策依据和指导司法实践的强大理论武器而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则产生的较晚,它是我们党在针对改革开放后,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治安的需要,特别是“文革”后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这一客观现实提出来的,是从总结老经验、解决新问题的角度出发而制定,实施的控制犯罪的新方针、策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针对当时全国青少年犯罪严重的情况,1981年5月党中央明确提出了“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即打击违法犯罪,搞好社会治安,需要在党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同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部门齐抓并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各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其实质含义在于,对付违法犯罪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本治标兼顾,重在治本 。 其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打击、预防、改造是综合治理三个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着眼于新的犯罪态势而提出控制犯罪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新概念、新策略。它一方面与原有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一脉相承,对犯罪人既要打击又要挽救,另一方面它又是对原有的刑事政策的改进与发展,它表明我们不再囿于原有的主要针对于“事后救济”而转向了对犯罪现象的理性思考,从单一传统的刑事惩罚政策或称刑事预防政策转向了现代社会预防政策和刑事预防政策相结合的现代理性控制犯罪之路。

  纵观50多年来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20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效果,可以看出我国这两项基本刑事政策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一个较为安定的社会环境,在打击、控制、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在1983年后新发展主要表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但与之几乎同步产生的具体刑事政策—— “严打”却似乎表现得更加声势浩大,更令政策与司法界所热衷。

  “严打”是我国根据某一领域某一阶段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抗制这种发展变化的需要 而适时调整的具体的刑事政策。 “严打”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策略表述,是为了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从重(量刑方面)、从快(程序方面)、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 “严打”是在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重的形势下出台的,“社会治安状况或者说犯罪状况,是它最直接的催生婆”。“严打”最初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的面目出现,创造它的初衷是为了运用专政手段,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更好地贯彻执行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严打”的出台也暗合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内容要求。惩办是主线,宽大是辅 助手段。改革开放以来,犯罪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回顾1983年开始“严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一言以蔽之就是两个字:严峻。 其中,暴力性犯罪一直呈绝对上升趋势,对社会安全心理影响很大,无论从政府心理还是从民众心理的角度,无论基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还是基于长治久安的考虑,社会治安形势恶化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严打”可以说新旧基本刑事政策在面临新形势下的犯罪控制问题时的衍生物。从1983年至今,我国已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严打”活动,其中以1983年和2001年的“严打” 规模最大,在再两次“严打”的间隔期还间有多项“专项”斗争,从这个角度,可以说“严打”几乎没有间息地搞了20年,可以肯定的是,“严打”的开展对于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稳定社会治安、稳定民心、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稳定的社会环境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严打”是以“从重从快”方针为指导的,而这项方针无论从理论上探讨还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都存在一定问题。“从重从快”方针在执行过程中易导致单纯的重刑主义和草率办案、结案,而这两种情况都难免会损害公正、自由、人权,变相的推行“人治”。“严打 ”不可否认在一定时期内会达到压制犯罪上升的效率,杀掉一批,关起一批,社会“清净”了许多,人民的正义感会得到满足、安全感会重新树立或加强,但这只是一种短期效应,每当“严打”过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又会重新抬头,并没有从根本上阻止犯罪率的攀升,而是“越打越多”,“越打越要打”,迷信或迷恋严打的短期效应会导致对待社会治安问题只有一个解决途径:只要一把快刀,有组织的对待犯罪的反应只有“严打”;那么理性地对待犯罪的态度就会被淡化乃至放弃。从1979年开始形成并实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较于“严打”,总显得有些“雷声大,雨点小”的意象,这其实是造成为什么没有能从源头上控制住犯罪的根本原因,也是为什么会陷入“严打”恶性循环无法停止的原因。就这一现象,有识之士针 对于““严打”之实效,不再囿于“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圈子,而提出要对“严打”政策进行深刻的反思: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的提出并实施,使我国刑法逐步趋向重刑化,这对于维护当时的社会治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刑事镇压毕竟只是治标的办法,不能治本,无法从根本上铲除犯罪产生的社会土壤。而且,在当时提出社会治安“根本好转”这一目标,从现在来看,也值得反思。事实上,社会治安应当争取的是一和中动态的平衡。只要犯罪活动不造成社会动乱,社会变革与发展的活力仍然保持,社会治安就应当视为基本正常。而“根本好转”缺乏量化的具体指标,同时也不切实际,只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愿望而已。

  二、“严打”为代表的刑事政策赖以产生的社会土壤

  当时“严打”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反思时,我们难以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严打”是如何产生的?或者说,“严打”赖以产生的社会土壤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的深入细致的探讨也 许会给我们提供一个更清晰准确的视角去把握“严打”政策。

  (一)“严打”政策产生的时代前景

  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虽然国家开始逐步走了上法制的轨道(刑事领域中具代表性的就是1979年刑法典的颁行),由依政策治国转向了依法制治的轨道,但是由于第一部刑法典制定时存在着“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加之立法技术水平不高,立法经验不足,在面对来势汹汹的犯罪浪潮时,单凭刑法典的规制,显然有些力不从心,新型犯罪不断涌现的局面,在司法领域中需要有一个全局性的指导政策。“严打”顺时而生了。

  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是导致形势政策变化的重要原因和依据。1983年制定“严打”政策时,正是中国的体制转型时期,一方面是拨乱反正、人心鼓舞、改革开放取得阶段性进展,另一方面是犯罪浪潮扑面而来,形成了第一次刑事犯罪高峰。全国面临着严重的社会治安形势 。从1977年至1982年,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基本是处于上升势头,按全国人口比例计算,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水平。 造成这种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原因是复杂的:其一,由于改革开放,在引进外资、技术、管理模式和经验等的同时,资产阶级腐朽的思想和恶性的犯罪文化也随之渗入国门;其二,由于经济转型下的利益驱动,新型的经济犯罪、暴力型财产犯罪随之增多;其三,“文革”期间的十年动乱造成的“无法无天”遗毒,被冠以“革命行动”而横行无忌的“打砸抢”、草菅人命等做法的惯性顺延;其四,文革前暗藏的“犯罪流”。建国后由于实行“运动型”的专政和思想严格控制,对犯罪进行高压型的压制,使许多犯罪源只是存而不发,没有机会发展和暴露出来,而改革开放正是提供了一个宽松的思想和社会环境,对人的控制性减弱,使暗藏的“犯罪流”得以发展;其五,社会体制在转型时期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不完善,其缺陷易导致规制不严,“穿空子”的现象泛滥; 其六,社会调控手段不健全。基层组织力量逐渐在经济浪潮下被消弱,社会保障体制不能随经济发展而配套同步发展;其七,在物质文明大力建设时,对精神文明的放松和忽视使犯罪有了 “传染”的思想温床。

  (二)“严打”政策产生的国际前景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犯罪率的飚升和社会治安形势的普遍恶化,深鉴教育刑理论浸润的美国和西欧,都出一了犯罪的高峰,尤其是累犯率和严重犯罪增长的刑法(刑罚)危机。在西方国家风行了半个多世纪的以教育刑主义为理论基点的改造性司法,宣告失败,随之而来的是刑法理论界对报应刑论的重新青睐和司法实践中在公平报应理论伪装下的严打政策(tough on crime),亦称为“围堵”(containment)政策,或者说,对教育刑反动的的思潮或者说一定程度上的报应刑理论又开始复苏,并影响到一个国家相应的刑事政策的选择。 世界各国刑事政策普遍性的开始由“轻缓”向“重重”方向倾斜,对持续上升的犯罪浪潮(尤其是严重危及社会生存和发展,公民生活与安宁的犯罪)迎头痛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中国“严打”政策的出台与世界各国的 “重重”政策基本上是同步的,也可以说是顺“势”而生的。

  (三)“严打”政策出台的统治阶级原因

  20世纪80年代初,当高涨的犯罪浪潮扑面而来时,这是令统治阶级始料不及的。在经历了50年代社会秩序堪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之世以后(当然,这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秩序存在状态,是在高压手段和严格的思想控制下形成的)当社会重新步入正常运作之时,又因为经济转型、社会转轨造成的大变动导致了固有矛盾的突显化和新生矛盾的泛滥,从而引发第一次刑事犯罪高峰,这种突然而至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潮对于长期处于专政地位的统治阶层来说是措手不及的。从1950年至1965年共16年期间,按当时全国总人口计算,平均占0.46%多一点,也就是说一万人中有四个半多一点的人犯罪。从1977年至1982年,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基本上处于上升势头,按占全国人口比例,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水平。 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犯罪率的强烈对比,使统治层产生了一种体认:只有用严格的刑罚才能控制犯罪率,才能“根本扭转”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因此,“严打”政策最初 制定时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刑事犯罪日益严重,成为改革开 放的阻力;二是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不力。

  “任何一种政策,必须是从已有的思想素材和客观素材中提炼出来,‘严打’政策也是一种思想,表明的是党和政府对于社会治安形势、刑事执法活动的看法、态度。这种看法和态度,属于政治文化的范畴,无不深深打上我们这个时代思想特征的烙印,体现出法律鲜明 的阶级性。‘严打’方针既然脱胎于我们的政治文化,因此,研究“严打”政策的思想渊源,必须首先关注政治文化。” 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处于恶劣的政治环境中,两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使党在成长的过程中丰富了斗争经验, 培养了坚决彻底的革命精神,建立新中国后,又经历了“三反”、“五反”、“文革”等运动式斗争,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的过程中一个特色就是带有浓厚的革命党思维的色彩。当进行政治决策时,这种革命党思维突出表现就是“敌我”的划分,“专政”思想的延续。从建国至今,我们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角色的转变一直没有从真正意义完成。刑事政策与政治挂钩并密切结合的现象一直存在,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需要‘敌人’概念的存在”。“严打”政策就是一个范例,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就是“敌人”,罪犯和人民关系始终是敌我关系,罪犯就是专政对象,而对于专政的对象采取“左”的政策是可以的,因为这是为了保护人民。正如2001年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强调:“社会治安不仅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党和政策肩负的重大责任。”革命党思维的惯性使刑事政策的制定,往往沿袭一种经验决策模式,表现在我们党在处理社会问题中易于带上“专政”“分清敌我”的色彩去看待、处理问题,对待犯罪往往采取革命式的“或杀或关”的方式或者“运动”式的方法,在“严打”问题上就是期望用严打峻罚、刑罚高压造成威慑效果,遏制犯罪,甚至消灭犯罪。在“严打”过程中,强调的是政策导向性,借助于刑罚工具主义,利用刑罚打击犯罪、消灭犯罪,其途径就是消灭或控制犯罪的直接载体——犯罪人,对于专政对象——犯罪分子——敌人,要象秋风扫落叶一样无情。

  “严打”政策实行了20年,其实效如何呢?统计数字表明,在1984年至1987年,“严打” 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的恶性增长态势,但在1988年以后,“严打”的短期效应即暴露出来,“严打”斗争和严重刑事犯罪形成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呈出现一种“此消彼长” 的态势。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了一个问题:“严打”并非控制犯罪的一剂良药,更谈不上消灭犯罪,它只是一种“安神剂”,一方面满足了民众渴求安全感的需要,另一方面迎合了执政者整顿社会秩序,稳定民心,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心理,但这种“安神剂 ”最多也只是起到了缓冲的作用,只治标不治本,暂时的表面上的社会安全被维持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只倚重“严打”,把“严打”视为治世的“猛药”,对于控制犯罪,预防犯罪也许只能起到“饮鸠止渴”的作用。忽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其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根源,是各种社会矛盾综合作用产生一种反社会现象,不重视犯罪产生的真正“原动力” 和犯罪基本规律,不重视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和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寄希望于严刑峻罚来“正本清源”,无异于痴人说梦,缘木求鱼。同时,犯罪是社会存在过程中的一种常态现象,它是与社会并生并存之物,犯罪在侵犯社会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促进社会代谢功能和缓解社会张力的“润滑剂”功能。问题的关键在于把犯罪率控制为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对于犯罪率的上升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智的态度,把控制犯罪简单地当作对敌斗争,沿袭运动式的斗争思维,采用大规模的“围堵”的“打杀”策略,只是一种对犯罪反应的非理性表现,是一种“本能”的条件反射,是一种直观的、感性的、经验的、情绪的刑事政策。

  在刑事政策制定的政治文化背景中,传统的“刑罚世轻世重”思想值得重视。可以说,“严打”是传统的刑法文化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刑事政策中的反映。“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是几千年来中国封建阶级刑罚治世的“宝典”。在传统刑法文化中,对于“盗匪横生”的“乱世”,非用严刑峻法不足以“平天下”,虽然屡试屡败,但仍屡败屡试,惯性的思维定式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法律文化中,人们对“世重”青眼有加,以之作为推行重刑政策的合理且正当依据。执政党在制定、实施犯罪对策时,“世重”思想也作为了“严打”政策出台的一个合理且有力的根据。但“乱世”的界定是什么?1983年以来的社会治安恶化的形势与历史上界定的“乱世”是否可以同日而语,相提并论?笔者认为,如果不加区别的等同二者,就会夸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程度,有偷换概念之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结构、利益分配、思想观念的大变动,引发了社会旧有矛盾的暴露和新生矛盾的泛滥,但社会发展的主流是好的,社会秩序仍旧保持了社会可以正常发展的状态,这与“乱世”是有根本的质的区别。“世重”思想作为刑事政策的“合理”依据是没有坚实的事实证据的,它只能说明了刑事政策制定者的对犯罪现象反应的冲动性,而非理智性。此外,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泛刑主义、重刑主义也影响了刑事政策的制定。“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反映出中国社会深厚的刑法本位观念,……在“一准乎礼”的前提下,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仍然带有一种理想色彩浓厚的重刑化倾向。但是,在“官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刑法本位”不过是“官本位”思想的一种折射,刑法纯粹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在儒家“刑期于无刑”的理想价值驱使下,当刑法现实的效果不佳时,重刑就成为极其自然的选择。 刑法万能主义,刑法重刑主义此时在刑事政策中唱了主角。

  重刑主义,刑法(罚)万能主义在刑事政策制定中的主导作用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了执政层的功利主义,在对待控制犯罪问题上,只看重了效率性,而忽视了合理性,有效性既是公共政策制定时的出发点和原动力,又是公共政策灵活性和意向性的合理产物。而合理性则是公共政策的内在要求和有效根据。这决定了刑事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要把合理和有效同时作为追求的价值目标,“以往的刑事政策往往过于偏重对面预防和控制犯罪效果和效率的绝对化的追求,而忽视对公正性的必要和适当的关注,以至于丧失其正当性,而使刑事政策因与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抵触而陷入危机。 “严打”20年来的实践正印证了这一点:立求对待犯罪要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大量适用长期自由刑、死刑试图”杀鸡儆猴”,不仅造成了实体和程序公正的缺损性而且损害了人权,暗合了中国统治策略中人作为工具而非目的的思想。

  三、“严打”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兼容与冲突

  “严打”政策的产生正处于我国从传统的主要依政策治国到主要依法律治国的转型时期,“严打”政策一经产生即具有过渡型的色彩,它或者说既有浓厚的人冶的色彩,又限于法治的轨道。79年刑法典业已颁布施行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它一经产生亦即被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虽然刑事政策的合社会性使它带有时代的烙印:易为功利性、直观感性、革命党思维共同作用下的惯性思维模式所左右(犯罪猖蕨之相一出现,反射性反应就是要打、要杀、要消灭之),但不可逆转的法治化洪流已将它渐渐纳入自己怀抱,刑事政策历史的超越法律束缚的行为已为刑事法治所潜移默化。

  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之间的关系具有兼容性。首先,刑事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一种,与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调控手段。在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政策和法律在阶级本质、指导思想、社会目标、经济基础等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和国家意志化”;其次,法律(刑罚)具有局限性。依法治国只是治国的基本方略,由于法律自身的有限性(不完全涵括性、稳定性、滞后性、保守性),需要应时而动的具有灵活性、变通性的政策的辅助。再次,1983年后的刑事政策是在法学和刑事政策学一步步走向繁荣,法律体系趋于完备,立法技术逐步成熟,司法实务方面经验丰富化,法律职业群体逐步形成与壮大、执政党的革命党思维渐渐淡化、执政党思维正在培育中的背景下制定执行的,“此刑事政策”已非“彼刑事政策”,以逐步从操作中的高于刑法原则转向了合于刑法原则。这一点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后表现的更为明显。

  “严打”政策在与依法治国,进行刑事法治兼容并存时,二者又存在难以调和的冲突。在我国,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严打”斗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首先,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功利性、扩张性等特质,而法律具有确定性、稳定性、保守性等特质,并且正义(公平)是法的最高价值。是俯就于可应时而变且有效性较高的刑事政策还是服从于法律,是摆在统治阶级面前的一个两难选择。“政策意味着选择”,在“严打”问题上的咬定青山不放松态度就说明了统治层是舍正义、合理而选择效率优先。

  其次,“严打”政策因其极强的功利性、目的性、扩张性而易导致刑事法治障碍:一,讲求短期效应,忽视长期防治;二,滋生司法惰性,轻视平时办案,丧失积极性与主动性;三,个案不正义大量出现。权力有超越法律的界限的易腐性,而“严打”政策的扩张性正促生了这一“积极的司法腐败”。

  其三,“严打”政策削弱了对法律的信仰,而法律需要信仰才有生命力。“严打”的出现及泛化使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难以培养,取而代之的是对政策的短平快效应的热衷。过重的刑罚与公众的正义、公平观念相悖,从而对适用重刑的依据丧失尊重。此外,重刑亦会“导致刑罚功能的贬低,破坏罪刑内在的正常比例关系,造成整体上的法定刑攀升危险”,形成恶性循环。

  我国实行的是二元规范体系,法律与政策同时在国家生活中起作用,党的政策在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的方针指导下已不能取代法律而独领风骚。但无论是过去的人治时代还是在现在的法治化过程中,刑事政策在我国控制预防犯罪方面都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处理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较为合理可行的二者关系界定应当是:在坚持法治下的刑事政策,对微观上的特例而言,就是坚持“法治下的‘严打’”。

  第一,法定原则。刑事政策的首要的长期的使命是通过满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需要的保障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延续。在刑事政策中,作为自由保障的法律优先就成了法定原则。 坚持“严打”中的法律至上性,使“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来抑制刑事政策中权力的扩张性、易腐性,是坚持“严打”政策的第一要著。

  第二,人权保障原则。“严打”政策根本上是立足于国家本位,强调的是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轻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用“从重从快”严惩的手段来达到政治目的,刑罚权力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限制,随意性、扩张性表现随处可见。刑罚是“通过法益破坏达到法律保护”,“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在“严打”政策执行中,要把保护人权作为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注重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保证程序合法公正,从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上说,依法治国也就是依权利治国,限制权利与保障人权是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第三,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犯罪控制问题上,注重“严打”政策还是注重综合治理,实质上是对待犯罪以社会预防为主还是以刑罚预防为主的问题。我们已经知道,奢望通过“严打”就能根治犯罪不仅不现实而且还有可能将刑罚预防功能绝对化,从而不考虑科学的犯罪防范措施,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对于控制犯罪不能单纯的依靠“严打”这种权宜之计,重“标”轻“本”,下大功夫花大力气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是理性化选择。依法治国亦是依“理性”治国,就是摆脱了盲目、任性,正确对待事物发展规律,对待“严打”我们也要追本溯源,回到综合治理的科学化、理性化道路。

  第四,依法治国,刑事法治,要改善党的领导。无产阶级对国家的领导就是对政策的领导,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政策往往作为国家政策来推行,那么要依法治国,搞刑事法治,就要改善党的领导。执政党的法治观念如何,是否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实行法治的决定性因素。要实行刑事法治就要求执政党在完全意义上完成从革命党思维向执政党思维的转变,科学、理性的看待犯罪问题,提高政治决策的合理化程度,“通过政策目标的合理性对政策实践有效性的约束,一方面使现代刑事政策同过去实际存在的绝对追求有效性的所谓刑事政策决裂,另一方面也使刑事政策与法治国家的原则挂钩,解决法治国家原则所固有的确定性、安全性与刑事政策所内在的灵活性、功利性的兼容性问题,因而才能使刑事政策在法治国家环境下获得生命力,使法治国家的刑法刑事政策化成为可能。




【作者简介】
肖楠,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