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未将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进行明确列举,但是,在实务中关于债权出资存在法律依据:
1、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司资产债转股;
2、《公司法》对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债务重组允许债转股” 对一般公司债转股作出了明确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公司财务困难重整时,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方式。
在司法判例中是亦存在债权出资的相关依据:
1998年12月29日法经[1998]505号对湖北法院的答复《关于企业开办单位划拨的债权能否作为该企业的注册资金的请示答复》 :已经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并形成资本金,且已经全部实现该债权,可以作为资本金予以确认。
2003年1月3日法释[2003]1号《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可见,上述法律和司法判例对公司债权转股权无论从立法到具体执行的会计、税务等处理上都有相应的操作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债权作为出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务中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判例有关债权出资的债权都是针对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形,而对于债权人以第三人的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公司法》未明确列举债权出资的情形下,目前在实务中债权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务人转股权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各地公司登记机关应给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