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重点提示:公司的独立责任的例外情况(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这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也是颇受争议和关注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为新大纲增加考点。
法条: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条的理解:
“逃避债务”:主要是积极行为:转移财产;消极行为:公司注册资本严重不足(侵权之诉)。
“严重损害”:不严重不可否认法人人格。
举证责任:在原告(债权人)。
具体表现形式: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母子公司用一块牌子)、管理混同(母子公司)、财会混同混乱。
责任:“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连带责任。
在母子公司情形中,母公司是滥用权利的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母公司的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二、公司资本制度
重点提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这次公司法修订的重头戏,虽然当前的公司资本制度仍然是法定资本制,但采取了分期缴纳制度,并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这些都是必考知识点。此考点易出案例题,因此考生必须重点复习。注意(一)公司资本出资制度和(五)股东的出资方式是最重要的考点。此考点很容易出案例题,考生必须重点掌握。
(一)公司资本出资制度
中国目前仍然采用法定资本制。发起设立允许分期缴纳股款,募集设立不允许。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同时不得低于3万元,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实际上,非现金出资是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必须一次缴清。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发起设立可分期缴纳(募集设立不允许),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另外:保险公司:人民币2亿元(保险法73条)、证券公司:分别为人民币5千万元、1亿元或5亿元(证券法127条)。采用发起设立的,在股款全部缴纳完毕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但可以向发起人募集股份。
(二)公司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则。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以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本。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我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二,禁止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处理)
第三,出资不足的连带补偿责任。(显著低于,F31)
第四,禁止折价发行股份。
第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
第六,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和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确定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三)公司资本形态
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有可能大于注册资本,溢价发行时)
(四)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发起人只能用货币认缴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三、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重点提示:尤其注意转投资限额的取消、对外借贷和担保的放宽。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包括: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当然不包括自然人才能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和亲属权人身性权利,也不同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人所享有的权利能力。但公司可对外捐赠。
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但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或协议的效力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例如:电器制造公司(章程:彩电),对外签订冰箱买卖合同。
3. 法律上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新法删除了转投资的限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和公司投资,但是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也就是说,中国不允许公司成为其他企业的无限责任的股东。也就是公司的投资对象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法人企业。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前公司法还规定了借贷和担保的限制,新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借贷和担保不再作为权利能力的限制。(批准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一人有限公司制度
重点提示:一人公司是此次公司法修订所增加的一项的重要制度,虽然学术界对此争议很大,但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必将成为司法考试的一项热门考点。注意应当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结合着来复习,这两个考点有可能联合起来出题。
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为一人。
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二)一人自然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要求
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7. 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五、关联交易表决权的排除
重点提示:这是此次公司法修订的重大创新,为必考知识点。
(一)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条是错误规定:因为本条规定在公司法总则,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适用的规定,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应该由代表所有股份的过半数表决权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本条规定有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是以全体股份数为表决权计算基数)注意:过半数不包括本数,而2/3以上包括2/3.
按照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对这一规定,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但是股东会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这是否违反第16条的规定?股东会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股东会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视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是否有义务审查担保人公司的章程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看看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有这个责任,是不是不符合市场的效率原则?对于一份形式完整、公司印章及行为人签名齐备的担保文书和担保合同,债权人是否可以推定是符合公司章程、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行为?
1、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哪级机构决议的规定(比如以前成立的公司章程中,根本没有考虑这个问题,现在又没有修改章程),那公司要对外投资或者单位,该由谁说了算?
2、如果章程有规定,但公司在对外投资或者担保时,提供了虚假的决议,第三人如何能查明该决议的真假?如果未查出是假的,但已经发生的投资行为和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从债权人有审查担保人章程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出发,在公司作为担保人时,无疑排除了表见代理行为及代表人行为在此类合同中适用的余地,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提供的担保无效是当然的。看起来,公司法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持严格的态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条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上市公司关联董事表决权的排除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此处规定有误,应该是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但法条规定如此,大家只能按照此记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注意:非上市公司董事不必排除表决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董事。
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董事的关联交易应该安装公司章程规定处理,或者由股东(大)会批准。
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重点提示:这项制度是新公司法增加的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普遍赞颂的一项内容。必考!
法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一)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
(二)原告股东以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无权排除其他股东的参与。如果股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则应认定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为了谋取与自己持股比例不成正比的私利,或者是为了谋取其所在公司的竞争对手的利益;二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曾经参加、批准或默许所诉的不正当行为;三是以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通过提起代表诉讼谋取一己私利。
(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英美法系公司为名义被告,教材观点公司非被告(则为第三人,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那么公司是支持原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支持被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可)。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五)股东代表诉讼提起分两者情况,一般要有前置程序,特殊情况可直接提起诉讼。如:诉讼时效将过。
股东有恶意的,公司可以追究股东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针对旧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 其他股东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允许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将有关交易相对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七、股权转让制度
重点提示: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做了修改,并且增加了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以上两个知识点是必考知识点,另外,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也是重要考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重点掌握对转让限制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1.对内转让的规则
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但股东剩一人时需符合一人公司的规定。
2.对外转让的规则(必考)
(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而非所持股份过半)
(2)其他股东在30天之内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但如果答复不同意转让的,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在多少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权利,而非义务)
(4)即使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也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同等条件?价格,数量,支付条件,支付期限等)
(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而非实缴的出资比例。)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思考: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可否转让?(可以)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重要知识点)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必考)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必须连续5年投反对票)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制度:
第一,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相区别: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或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税后利润,5%,1年)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股份继承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允许,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与合伙企业比较:必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
(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1.原则上自由转让。
2.股份转让的限制。(重点)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而非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的转让发须采取背书的方式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效力,在此基础上还要变更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起发行和私募发行的股份)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八、股东会的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
重点提示:此内容为新公司法增加。考生要注意决议无效和决议承销的条件,二者提起的区别。此知识点必考!
法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分析: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条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起人资格: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条件: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提起人资格:股东。
问题:表决时投赞成票的股东可否提起撤销之诉?不可。
股东会决议违法时,董事会是否有义务执行?(没有)如果执行可否免责?(不能,因为董事是经营专家,有自身判断)如果股东会决议违法时,股东是否承担责任?(不承担,股东只是投资者,不是经营专家。除非明显违法)
九、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
重点提示:这是新法增加的一项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考生必须予以重视。
法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比国外规定的公司僵局范围广):
1.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2.因为有前置程序:必须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股份公司因为股份转让自由,因此不符合此要求。此种情形下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3.注意是占表决权股10%以上的股东,无表决权股不算在内。
4.原告:提起诉讼的股东;被告: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他股东。
十、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
重点提示: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的完善。考生尤其要注意临时股东会和临时董事会提议、召集和主持的相关规定以及累积投票制的规定,职工参与制度(职工董事、监视制度)的规定,这是今年司法考试本部分考察内容的重中之重。
(一)股东会制度的完善
1.股东会决议的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出席会议股东签字。股份公司: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和召集制度。(2小点)
A、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
提议主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40条)。(与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召集条件相同,股份公司股东会召开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而不是1/3以上董事)
召集和主持顺序:
第一顺序:董事会。董事会分两种情况:1)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顺序:监事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顺序:股东。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1条)注意数字
B、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条件:(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此处规定请求召集权,但如果直接召集,需连续90天持股)(四)董事会(有限公司是1/3以上董事,与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条件相同)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七)F12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不是资本)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决议)
召开时间:2个月。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和主持顺序:
第一顺序:董事会。同有限公司
第二顺序:监事会。同有限公司
第三顺序:股东。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注意数字
3.股东会会议的表决
(1)计算方法:普通决议过半数(不包括本数),特别决议2/3以上(包括2/3)。
(2)计算基数。
有限公司:全体出资额。
股份公司:出资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但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临时提案制度: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无此规定
(1)提案主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注意没有持股时
间限制。
(2)提案时间:10.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3)通知股东时间: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提案内容要求: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
5.累计投票制度:只适用于股份公司
定义: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适用范围: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董事会制度的完善
1. 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如果规模小、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董事会召集和主持制度
(1)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没规定临时董事会召集事由和条件。
(2)股份公司。同上
(3)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提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1)有限责任公司没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定期会议(每年至少2次,提前10天通知。监事会是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过半数出席。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1)有限公司: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没规定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以及必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这些都由股东通过章程自治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股份公司: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不是参加会议的董事过半数,而是全体董事过半数)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这是强制性的,不允许改变。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
5.董事责任承担。
(1)责任承担条件: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2)责任承担主体:参与决议的董事。
(3)免责条件: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6.法律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董事、高管忠实义务制度(2小点)
(1)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有8点: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营禁止,这比普通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更严格)
(2)违反义务所得的归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8.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资格限制。P358.不限制管理人员的朋友。
2.独立董事的任期。不超过6年。连续3次未亲自(包括未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P359.特殊事项表决权,发表独立意见权。(独立董事集体决策)
9.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权:
1)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2)文件保管
3)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4)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124)
(三)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1.监事会的组成(2小点)
(1)有限公司监事会组成:F52
A、一般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B、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的公司可以没有职工监事)
C、一般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只设监视而不设监事会的,不需要设监事会主席)
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一人公司类比股东人数较少有限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F118.
基本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但必设监事会。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与有限公司不同情况有:
A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B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C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D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E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的任期
监视每届任期3年,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份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监事会职权
(1)有限公司监事会新增职权:1)罢免建议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2)召集主持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3)提案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4)起诉权。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列席、质询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6)调查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F54-F57)
(2)股份公司监事会职权:基本与有限公司类似。
十一、股东的信息获取权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文件比有限责任公司多:股东名册(F33,不登记无对抗效力)、公司债券存根。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没规定(F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