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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总体分析
发布日期:2008-06-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8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总体分析 

一、分值概况

  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总体而言是司法考试的大户。从历年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总分值来看,2004年之前历年考试均值为60分左右,2004年和2005年均为97分,2006年、2007年更是突破了100分大关,分别为105分和103分。其中,2006年之前,商法在历年试题中一般占40分左右,而经济法的分值略微低些,一般也占30分左右。而在2006年,商法分值高达54分,2007年则为49分。经济法的分值在这两年均为40分。知识产权法部分在2004年之前一般是在10分左右,在2004年之后,除2005年高达27分外,其他年份都在13分左右。预计在接下来的2008年司法考试中,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部分的总体分值将稳定在100分左右的水平。

  二、综合分析

  近两三年,和司法考试相关的商事法、经济法有重大变革,如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2007年施行的新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均是非常重要的变化。商法、经济法可谓法条庞杂,内容繁多,复习备考时颇为令人头疼。但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仍然考查重点突出。此重点涵盖两个内容,一是重点的部门法,如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二是部门法中的重要制度,如,税法中的税收保全和税收的强制执行,这些在司法考试中频频出现。

  单就商法而言,毫无疑问,备考的重点仍然是公司法。公司法每年的分值都高居商法部分榜首,约占1/2强,2006年其分值高达38分。并且,这些年的固定模式是第四卷中有一道分值较高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间或出现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其他商法部门法在卷四中出现案例分析题的概率很低。司法考试对公司法的考查体现出综合性的特点:(1)题型涵盖单项、多项、不定项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2)一个考题常常考查几个相关知识点,涉及多个法条;(3)考查法条与考查公司法理论相结合。相比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占的比重较小。新破产法千呼万唤始出台,是一部极为复杂的法律,不仅立法理念上将原破产法“重破产清算”转换为“重企业更生”,而且程序设计上的“总分结构”也易混淆。相较原破产法,新破产法对适用范围、破产界限、破产抵销权、重整和和解、破产清偿顺序等破产法的重点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更不乏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制度创新。

  经济法的特点是多、杂、散、乱。多是指涉及的法律、法规还有司法解释和条文数量是非常多的;杂是指涉及诸多小的部门法;散是指涉及各个理论体系,而且各个法之间互不相干,没有多大的联系;乱是指每一个法均包罗万象,没有一条主线。经济法法条繁多且杂乱,既有权利义务等民事法内容,也有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内容,单个部门法考查的分值普遍不高,多数部门法仅仅考查一、两道题,似乎仅仅为了证明该法还没有被司法考试所遗忘、所抛弃。还有部分部门法“偶尔露峥嵘”,如审计法、会计法。

  相比较而言,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考查相对稳定也相对固定,试题花样的翻新较少。该部分内容理解运用起来非常复杂,实践中专业性极强,但在司法考试中却是蜻蜓点水般考查一些基本问题,是典型的“实践中的难点,考试中的得分点”,较为简单。

  不得不提到的是,每年考试试题中均有一些不如人意的题目,所谓的“不如人意”,是指不论从司法实践办案的角度,还是单纯从司法考试命题的角度都算不上重要的一些知识点,也在商法、经济法考试中,尤其是经济法中出现。对这些刁钻的考点考生无需过于在意,临考前有针对性的强化记忆和答题技巧的训练比掌握这些知识本身更为有用。

  三、重点指引

  商法部分以公司法为龙头,公司法的重要知识点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股东派生诉讼等。对于合伙企业法来说,除了一些传统的重要知识点,如合伙的出资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和退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等,还应注意新合伙企业法的一些制度创新,包括有限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也可以破产等,这些新规定的制度往往是考查的热点。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重要知识点有投资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限制的效力、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期限等。三资企业法的重要知识点有三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三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三资企业的出资限制和出资转让。企业破产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有管理人制度、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界定、别除权、取回权、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决议等。票据法的重要知识点包括票据的无因性、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汇票的承兑等。保险法的重点则有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等。

  经济法中比较重要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考查各种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即第5条—第15条。另外第20条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及第23、30条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考生也需予以重视。

  2.拍卖法从2002年才列入考试大纲,每年所占的分值都很少,一般都为1—2分,2004年、2005年没有考到。但是2006年出现了一道不定项选择题,分值高达8分。2007年也考了一道多选题。考生在复习时应该重点掌握拍卖人及其设立条件,以及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各自的义务。

  3.招标投标法在2002年、2003年、2005年各考了一道多选,在2004年和2006年都没有涉及,但2007年考了一道单选题和一道多选题。虽然这一考点不是考试命题的重点内容,但考生应予以重视,在复习时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有招标的分类、法定招标项目、联合体投标各方的连带责任、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分包的法律规定等。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考查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及消费者权利,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其他考点如消费者组织的有关规定等,有时也会有所涉及。

  5.产品质量法主要考查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以客观题为主。因此,考生对这部分法条应给予足够重视。

  6.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和治理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等,都是考查的重点。

  7.证券法2005年刚修订,其中的一些改动的内容,如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融券的规定都将是今后司考命题的重点内容。

  8.个人所得税法中免税范围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仍将会是重点考查的对象。

  9.劳动法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几个部分。2007年修订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会成为今后命题的重点。

  10.土地管理法主要考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集体土地的规定以及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1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所提到的土地划拨制度在过去四次司法考试中有三年都考过了,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考,划拨制度都是考查的重点。

  12.环境保护法主要考查点集中在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环境污染的归责问题,已考查5次之多。考生在复习时要重点复习第5章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42条的条文。

  知识产权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相对来说比较固定,著作权法的重点主要涉及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限制、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侵权等。专利法的重要知识点主要包括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权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专利权的内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侵权行为等。商标法的重要知识点主要有商标权的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形态及法律责任等。 四、命题规律与趋势

  (一)经济法

  1.重点集中

  通观200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各部门法之间分数的比例以及具体部门法中的考察重点基本趋向不变,仍然保持着经济法考查中一贯的思路。200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分值为40分,其中单选8分,多选24分,不定项为8分。和2006年相比,2007年经济法的试题难度有所下降,知识点回归到了经济法中传统的重点,基本没有出现偏题。如卷一第21题考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第22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第23题考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第24题考查《土地管理法》第16条关于土地纠纷及其解决的规定;第25题考查招标、投标、中标的法律性质;第26题考查《劳动法》中的工作时间;第65题考查产品责任;第66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内容;第68题考查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银监会和央行职权划分、商业银行的破产;第97—100题考查《劳动法》中的经济性裁员。试题的考查范围和出题点基本都是考生平时复习时的重点。

  2.考查角度综合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经济法以及各部门法的重点是集中的,但是考查的角度有变化,更加强调考生的细心和对知识点全面的掌握。如2007年卷一第72题:

  某拍卖公司举行一场艺术品拍卖会。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拍卖法》的规定?

  A.拍卖公司在现场拍卖前宣布对拍品的真伪不予保证?

  B.甲的一幅画确定底价为1万元,因最高竞价为8000元,拍卖师决定以8000元竞价成交

  C.竞买人乙委托丙参加现场竞买,拍卖师以竞买不得委托为由拒绝丙参加竞买

  D.竞买人丁在竞买成交后反悔并拒签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司不返还丁已缴纳的2万元保证金

  这道题目既考查了拍卖活动中的瑕疵请求规则,又考查了底价规则,以及竞买人的义务等,涵盖的内容较多,考生如对相关规定不熟悉,较易选错答案。这样的题还有卷一第68题、第73题等。这也反映了对经济法的考查趋于综合化的特点。

  3.经济行政法仍为重点

  虽然和2004年、2006年试题相比较,2007年经济行政法部分的比重大幅降低,但仍有试题出现。如2007年卷一第28题: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D.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答案:D)

  所以考生对于行政部门职权的相关内容仍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4.关注新法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一门考试,它还和法律适用以及人们日常生活都有关联。新通过的法律或者新修订的法律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如2007年《劳动法》题量增加,反映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并且考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如2007年卷一第70题:

  某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提出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求,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B.经营一项农业项目的所得,请求减征企业所得税

  C.投资经营一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D.开发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请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答案:ABD,见《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7条、第30条)二)商法、知识产权法

  商法中仍然是公司法为龙头法,卷三客观题在考查方式上仍延续了以往考法条的传统,但是卷四的案例结合民事诉讼法内容,注重公司的实务操作,属于非常综合的题目。

  1.重者恒重

  重者恒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考查公司法,二是没有偏离公司法本身的重点,试题不偏不怪,考试的重点也基本是复习的重点。如卷三第25题考查公司设立方式;第26题考查股东出资程序;第30题考查股权转让规则;第78题考查股东资格的确定、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例分析题中涉及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这些内容本身就是公司法的重点内容和关键性制度,说明在公司法修订后,考试的重点就是法律本身的重要制度或者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就公司法的试题来看,这两年都很少纠缠于不重要的期日、数字等内容。

  商法中其他部门法,所考查的内容都是最基本的,考生在复习时需要重点掌握的制度或者规则,如第72题考查保险利益原则,第77题考查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第32题考查票据法中的票据抗辩;第71题考查票据无因性;第74题考查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规则等。这些试题再一次表明复习备考时一定要将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相应部门法的主要制度上,不要求全面和钻牛角尖。

  2.试题体现了法律的修订

  2007年商法中修订的法律有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二法均有较大幅度的变化,试题中也充分体现了修订的内容。如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首次将其上升为合伙企业的法定形式,今年卷三第27题、第73题考查了该制度。再如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也出现在卷三第28题。如2007年卷三第28题:

  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答案:D,见《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5条、第28条)

  3.案例分析题综合性增强

  在卷四中基本固定有一道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题,纵观2004年到2007年的情况,公司法的案例均属于高难度的综合题,不仅涉及到公司法本身的重要制度,也和实践中的热点相联系。特别是2007年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除了考查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公司法意义上的重点外,今年考查的案例更加综合,更注重实务,如第一问的“如何提出诉讼请求”,第二问的“需要证明哪些事实”都和民事诉讼制度联系紧密,突破了传统公司法的考查方式,使得考生拿到试题后无从下手。

  五、答题方法与技巧

  由于经济法部分的理论性不强,司法考试对此大多是直接考查法条,因此,考生如果准确掌握了相关法条,是不难作答的。如果对于法条的掌握不太全面,尤其是面对有些试题感到陌生或者不确定的话,也可采取排除法、寻找矛盾选项以及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识来作答。

  而对于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试题,应紧扣题干,找准题目的考查点,并从中提炼出与考查点相关的信息,来判断应当适用的法条,进而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做出选择。对于卷四中的商法案例分析题,应当先通盘考虑所有问题,弄清答题思路再作答。在答题时应注意紧扣题干,不要遗漏任何重要信息,也不能自己加入一些题干中没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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