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辅导之著作权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特征:必须是智力创作的结果;必须具有独创性;它是可复制的。
可复制性,即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必须要求把计算机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质上。
二、作品类型
1.文字作品,注意盲文作品、计算机程序也可作为文字作品受法律保护。
2.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其中戏剧指的是剧本,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是新增内容。
3.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建筑作品指的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表现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4.摄影作品。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虽从总体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注意:并非所有的表格和公式都不受保护,只有通用表格和公式才不被保护。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
(1)创作活动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因此,为他人创作提供组织工作的、提供咨询意见的、提供物质条件的、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不能视为作者。创作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所有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创作行为。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由单位承担责任,三者缺一不可。
特殊职务作品有两个条件,主要利用单位物质基础条件和由单位承担责任。
2.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区别
作者可以是著作权人,也可以不是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
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
二、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即谁创作归谁所有,这是基本原则。
(一)职务作品权的归属:
(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享有,而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的权利,而且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2)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二)合作作品的归属;
合作作品要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共同的创作活动。分为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一方面合作作者对整体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每一个合作者可以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单独享有著作权不得侵犯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归属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由当呈人协商一致来行使。不能通过协商,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的合作作者。
(四)视听作品(影视作品)的归属
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演员拥有表演者权。
(五)委托作品的归属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拥有。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司法解释有类似的内容:一是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其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二是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
(六)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意味着原件的所有人不但可以行使著作财产权,而且可以行使著作人身权的大部分权利。
三、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情形下,如果涉及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作者的纠纷,集体管理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提起诉讼。
四、外国人的著作权的保护
(1)任何外国人只要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者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都可在我国享有著作权。(2)如果没有首先或者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他的著作权要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保护,则必须是我们共同参加的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或者与中国订有一个双边协议。(3)如果以上都不符合,则作品必须是首先或者同时在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里面或者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里面首先或者同时出版。所谓“同时”是指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的出版,在作品国籍的标准里面,一定是在国内的出版才构成享有保护的前提。
补充内容: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谁演绎归谁所有,演绎作品在演绎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不得主张其他人进行演绎,演绎不是独占的。
(二)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注意:展览权属于著作权内容。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出租权,可以享有出租权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三)表演权,与表演者权不同,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五)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许可著作权如果是专有权利时,要对专有的权利内容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人可以禁止著作权人自己的使用。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主体,在获得权利以后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把权利再授权给其他人使用。当作者把其权利许可给别人使用或者转让给别人使用时,凡是没有明确的权利统一留给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发表权是要受限制的。
(一)公民的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是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在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公民创作的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只有50年,如果作品创作50年后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保护。
(三)对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 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是指未经许可无偿使用,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1.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2.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才可合理使用。
3.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使用的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未经许可有偿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包括以下情形:
1.教科书编写出版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才可以法定许可使用。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转载摘编
已在报纸、杂志上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纸、期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司法解释规定:网络媒体可以转载报刊上的文章,报刊也可以转载网络媒体上的文章,但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
3.录音制作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只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第五节 邻接权
一、概念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邻接权的权利
(一)出版者对于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权利,及约定的专有出版权。
(二)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权利
具体内容:
(一)出版者权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是10年,是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截止。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具有排他性。专有出版权是一种约定的权利,而不是法定的专有出版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专有权利,则出版社取得的权利只能是一种非专有权利。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包括:
人身权包括两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这两项人身权利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后四项的保护期是50年,从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
(三)录制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限是50年,是指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时,还要取得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的许可。
(四)播放者权
1.权利主体:电台、电视台;
2.权利客体:节目(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等各类节目)
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影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保护期限是50年,截止于该广播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六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具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注意:第46条里所规定的只是民事责任,而47条里所规定的不但有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第47条: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条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属于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属于权利管理信息侵权行为。
二、举证责任倒置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共性部分:
1.诉前禁令: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保全财产的措施。同样适用于专利法、商标法。
2.损害赔偿的计算。三者都有三种计算方法。(1)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2)因侵权所得的利益(3)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
在著作权纠纷中,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够受理。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各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起诉的,侵权行为只要在起诉时仍存在的,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人民法院有义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能全额得到支持,而只能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的部分才能法院的支持。
第七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开发者独立开发完成的;
第二,在保护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1)合法用户
(2)非商业性使用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计划许可:认为某一软件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利益时,可以直接使用软件,但要给予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