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著作权法(2)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禁作品;
(2)官方文件和译文;
(3)时事新闻;→没有独创性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
(三)著作权的主体
1. 作者:自然人与单位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单务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的区别标准是,看是谁命的题,谁的创意。)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 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双重许可。
3. 合作作品(《实施条例》第9条)
共同创作行为、共同创作意愿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