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石英岩当成和田玉合同显失公平被判撤销
本报讯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任万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买卖玉石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玉石买卖合同,被告张进财退还原告李爱玉1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11日,李爱玉通过他人介绍到玉石商人张进财玉石店铺看玉,张进财热情介绍他收藏了20多年的两块玉石。李爱玉听了张进财的介绍,看了张进财推荐的玉石,认为是和田玉籽料,便爱不释手。同年5月19日,经反复磋商、几经叫价,最后李爱玉向张进财支付了17万元,买下了两块和田玉籽料。
此后不久,李爱玉赶赴乌鲁木齐对两块玉石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令李爱玉大失所望,从张进财那里买来的两块“和田玉籽料”,原来是石英岩和染色石英岩原料。
李爱玉找张进财交涉无果,遂将张进财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爱玉将石英岩和染色石英岩原料误认为和田玉而购买,属于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两块石英岩和染色石英岩原料与“和田玉籽料”价值相差甚远,交易显失公平,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