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本条规定了申请执业资格的步骤。其中修改包括: 1、 资格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批区分开来,原来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现在改为“应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2、 在对提交材料得要求上: (1) 强化律协对律师执业资格的管制权。要求需要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2) 强调了需要有律所愿意接收。 (3) 对兼职律师,要求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