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及违规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1-1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支付。
(三)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等费用,医疗期最长为20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论竞业禁止协议的滥用及制度完善——兼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的规定
»
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
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责任: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基于《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之规定
»
无证驾驶处罚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有何规定
»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有何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