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长沙市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的通知”(讨论稿)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帮助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的进一步侵害,保护受害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长沙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市救助管理站成立长沙市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进一步落实全国妇联、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7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依据国务院规定,认真做好因家庭暴力而无家可归的妇女儿童的救助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长沙作出贡献。
二、基本职能
“中心”免费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暂时无法回家居住的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
三、庇护对象
确因家庭暴力侵害,继续在家居住可能发生意外,在本市暂时无处安身,需要临时庇护救助的妇女、儿童、老人等。
四、组织架构
为保证“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确立政府主导、妇联牵头、民政主管、部门参与的工作模式,由市妇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长沙市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开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临时庇护救助。“中心”设在长沙市救助管理站内,由救助管理站具体运作,救助管理站站长兼任中心主任。
五、部门职责
1、妇联:市妇联负责指导、督促区妇联积极开展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组织专家或志愿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调解服务;市妇联负责对受庇护对象进行审核批准;各级妇联协调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处,共同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2、民政:市民政局负责对市救助管理站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保证“中心”的工作得以正常开展。市救助管理站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与中心的接待、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受庇护对象必需的生活援助和人文关怀,实行分类分区救助。积极配合妇联、卫生、司法、财政等部门做好受庇护对象的心理疏导、疾病防治、法律援助工作和入住“中心”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
3、公安:公安机关派出所在接到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报警时,应按照妇字[2008]28号《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及时处理,如发现受害人与施暴者继续共同生活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或受害人有寻求庇护救助的意愿,应告知受害人向市、区妇联提出庇护申请,并出具报警证明,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庇护。负责派专人驻“中心”积极做好受庇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
4、卫生:负责为受庇护对象在救助期间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确保受庇护对象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5、司法:根据受庇护对象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6、财政:为“中心”提供经费保障支持,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专项预算。
六、庇护程序
1、家庭暴力受害人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向所在市、区妇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庇护登记表》,经市妇联审核批准,并签字和盖章后,受庇护对象方可办理进驻“中心”相关手续。
2、受庇护对象持市妇联签字和盖章的《申请庇护登记表》自行至“中心”办理入住手续。有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护送至“中心”。入住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办理续住手续。经市妇联审核批准后,延续日期最长不超过3天。
3、受庇护对象入住时应填写《家庭暴力庇护情况登记表》,“中心”工作人员应为其免费安排好食宿。对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在庇护期间突发疾病的受庇护对象及时送医院救治。救治费用原则上由受庇护对象自负。若受庇护对象暂时无法支付,由“中心”垫付,受庇护对象在离开“中心”前应该偿还该费用,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4、受庇护对象如需提前离开“中心”,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妇联和“中心”同意,写明提前离开的原因,在其亲友陪同下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
5、入住时间届满时,受庇护对象要在其亲友陪同下办理离开“中心”的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中心”同时通知市妇联。
七、工作要求
1、“中心”设在长沙市救助管理站(长沙市人民中路窑岭村巷47号)。暂设工作室一间,休息室两间(床位6张),活动室一间。
2、市财政每年为“中心”提供常年专项工作经费10万元,以保障“中心”正常工作的开展。
3、参与庇护工作的人员要树立热情服务的观念,认真接待来“中心”寻求庇护的妇女儿童,耐心细致提供服务,真心实意帮助妇女儿童解决实际困难。
4、长沙市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市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通报“中心”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适时对“中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长沙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