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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中女性的自我保护与司法救助
发布日期:2011-08-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在当今社会中,家庭暴力已成为破坏家庭和谐、威胁社会稳定的严重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由于立法缺陷与陈旧思想的影响,受害女性多采取忍耐与妥协,以期施暴者的自我反省,而最终受害者往往会付出鲜血或生命的代价。诸多源于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表明,家庭暴力受害者或成为被害者,或成为犯罪人。要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女性权益,只有通过提高女性自我保护能力、完善立法、健全社会救助机制,才能实现。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与产生根源
    1、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关于何谓家庭暴力,国内国外目前尚无统一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暴力是一种强制、胁迫行为,表现为对自然人的殴打、捆绑、爆炸等使被害人的身心、性受到伤害、痛苦,或以此相威胁强制剥夺自由。暴力也包括对财物的打、砸、抢,并以此相威胁强制自然人,使其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1]而家庭暴力是否仅限于身体暴力,理论界同样存在很大分歧,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按被侵犯的权益不同,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2]。上述看法,均属学术理论解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2001427日出台的新婚姻法及2005828日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均未作出立法解释。为指导司法实践,2001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暴力对象范围的不同,家庭暴力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针对全体家庭成员,后者则指夫妻间,为根除家庭暴力,突出女性权益保护,本文仅就夫妻间中的对妻暴力进行阐述。
    2、家庭暴力的产生根源。产生家庭暴力的根源有四:其一,思想意识陈旧。孔子是思想家、中华伦理学家,以他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主导了我国社会数千年之久,至今仍影响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夫为妻纲夫者妻之天也三从四德,这些男尊女卑的思想已深深地植入人们的意识中。新中国成立后,虽从婚姻制度上,打破了夫妻间地位的不平等,但陈旧的思想并未从人们头脑中肃清,许多人仍认为丈夫享有统治和支配妻子的权力,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是正当与合理的。同时,一些女性仍受到尊卑思想的影响,将服从丈夫视为传统美德。在家庭中甘于丈夫之下,丧失独立人格,当发生家庭暴力时,不懂自我保护与反抗。其二,社会环境严苛。与经济高度发展相悖的是精神日渐枯萎,价值取向的异变与社会评价的扭曲,导致当今社会环境缺乏宽容与同情,社会舆论多为哗众取宠,整体价值取向以物质利益为先。法轮功等事件,无一不显示人们精神的空虚,而网络虐猫等事件,又从侧面反映出人性的残忍。层出不穷的造假售假,屡禁不止的掠夺资源、污染环境,背后隐藏着对物质利益贪婪的追求与道德品质无限的堕落。人与人间的冷漠构成人际关系的主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是为人处世的原则。当一个正在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向她的邻居或亲友求助时,他们大多或本着逃避的态度予以敷衍或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要求女性自检与忍让,更有甚者,对此或妄断指点或幸灾乐祸地谈论。其三,法律机制欠缺。主要表现在立法缺陷与执法不力两个方面。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人身保护制度设计空白。尽管新婚姻法和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已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由于缺乏象美英等国诸如限制令与禁止令的制度设计,致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的人身保护缺乏立法支持。(2)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善。在刑法上,诸如虐待、遗弃等家庭犯罪多以情节严重为定罪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同时,婚内强奸行为未被定为犯罪,这势必影响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在民法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却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做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为限定性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在程序法上,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在组织法上,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3]执法不力主要体现在:该处理时不处理与处理力度不够两个方面。受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报警,通常采取不予理睬或调解解决的方式处理。长期以往,执法已丧失了对施暴者惩戒与威慑作用。其四,经济收入失衡。经济收入的失衡,直接导致夫妻间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为施暴者实施暴力提供所谓正当的理由。由于对家庭收入状况缺乏足够的了解与掌握,无经济来源的女性在离婚诉讼往往无法分得应得份额,这迫使她们出于生存的压力,不得不继续依附于施暴的丈夫。
    二、根除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1、根除家庭暴力是防治重刑犯罪的需要。刑法中诸如虐待罪、遗弃罪等犯罪,均属犯亲罪、轻刑罪名。该类犯罪的构成多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客观行为也多表现为暴力行为。但当暴力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时,暴力行为会不断升级,其后果造成受害者重伤或死亡的,又或受害者采取激烈手段导致施暴者重伤或死亡的,就极可能升格成如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重刑罪,所以,当暴力被放纵,轻刑犯罪最易升格为重刑犯罪。为防止因轻刑犯罪行为诱发重刑犯罪的发生,根除家庭暴力行为是必须的。
    2、根除家庭暴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细胞,家庭稳定与和谐是构成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础。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离婚率为1.54%,即每年有四十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由于家庭暴力所致。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主体九成是男性。[4]由于绝大多数挨打的妻子会因羞耻感和恐惧感而不愿吐露实情,估计实际数字要高得多。另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接待和处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家庭暴力占了很大比例。2003年,妇联系统受理的婚姻家庭类问题为194476件,其中家庭暴力问题46114件,占23.7%,比2000年的数量将近翻了一番,在婚姻家庭类问题中所占的比例上升了8.2%2003年妇联接到的由于家庭暴力致死的案件投诉为263件,比2002年上升了50.3%[5]上述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家庭关系与动摇婚姻根基的重要原因,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带来威胁。
    三、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主要从加强女性自我保护与完善司法救助两个方面进行:
    1、提高女性自我保护能力。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增强女性自我保护意识。陈旧的思想束缚女性的自我意识,在面对不公平对待时,缺乏敢于反抗的勇气。通过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的教育,提高自我肯定与自我评价,破除鄙劣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知道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决不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努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2)提高女性自我保护能力。主要通过培养经济能力与维权能力,来提高女性的综合自保能力。主张女性应拥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增强女性的社会参与能力,让女性从家庭束缚中解脱出来,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视自己为社会的主人,尽量减少在家庭中对丈夫的经济依赖,避免不平等家庭地位的产生。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了解法律救济途径与程序操作,当暴力来临时,充分利用公力救济手段,采取最佳途径保护自身利益,将伤害降低到最低点。
    2、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立法。在不断完善国内法的同时,要适时加入相关的国际条约,如《妇女发展纲要》等,以此来填补国内法的立法空白、提高国内法的立法水平。建议制订反家庭暴力法。可根据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国,每年都在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律有着自己特定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订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的需要。同时,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6]通过立法,着重点解决以下六个问题:确定反家庭暴力法适用范围;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增设政府反家庭暴力的责任;细化公安司法机关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与措施;设立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团体反家庭暴力组织体系、划分各组织的职能范围;规定反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与证据规则。
    3、健全社会救助体制。社会性质的调节组织、心理咨询组织、婚姻家庭救助组织等社团在预防和调解家庭暴力方面往往可以发挥特殊作用,其效果显然比公安、司法机关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预要好得多。
    因此,我们必须依托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以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力执法为后盾,建立一套社会综合性维权机制,即从建立和健全6大网络,一个中心入手:以公安部门为主体,形成制止惩处家庭暴力的保护网络;在法院建立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司法维护网络;利用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的资源,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用,形成行政协调维权网络;发挥妇联信访窗口作用,健全信访维权网络;依托社会和调动民间性组织的力量,建立女性家庭暴力救助中心。[7]例如,长沙市芙蓉区实施创建的零家庭暴力工程,就是基本遵循这种模式。目前,全区13个公安派出所和52个社区警务室都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13个街道(乡)、52个居委会、14个村已全部建立了维权工作站点,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受虐者庇护中心也建立起来。它们坚守家庭暴力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的目标,在2001年,全区家庭暴力新的发案率比上年大幅下降,重大家庭暴力发案率为零,有效地遏制和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8]
    家庭暴力不是受害者的责任,亦不是施暴者的权利,它产生的原因复杂且多样,也许在短时间内无法彻底根除它,但我们女性首先要做到并必须做到的是,对家庭暴力说!拒绝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社会有责、政府有责、你我有责。
注释:
[1]巫昌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版第34-35页。
[2]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004版,第53页。
[3]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中国法学会》,2002年。
[4]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人民日报,200343日。
[5]陈丽平:《立法对家庭暴力说不》,法制日报,2005815日。
[6]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23-24页。
[7] 周本强:《论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障》,免费论文网,20061222日。
[8]江晓军、熊曙辉:《长沙市芙蓉区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受肯定》,湖南日报,20024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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