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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1997年5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
 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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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以下简称“第一届立法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届立法会由60名议员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20名议员,功能团体选举产生30名议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0名议员。
  第三条 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第一届立法会的分区直接选举采取多议席单票制或比例代表制,办法分别如下:
  (一)采取多议席单票制的选举办法。全香港划分为4至9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2至5名议员。每位选民可在本选区内投票选举一名候选人。
  (二)采取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办法。全香港划分为3至5个选区,各政治团体、选举组合根据其在各选区选举中所得票的总数,按法律规定的计算办法,确定各政治团体、选举组合所获的相应议席。
  第五条 功能团体选举产生30个议席。其中21个议席分配如下:商界第一组(香港总商会)、商界第二组(香港中华总商会)、工业界第一组(香港工业总会)、工业界第二组(香港中华厂商会)、金融界、金融服务界、社会福利界、地产及建造界、旅游界、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乡议局、医学界、卫生服务界、教育界、法律界、工程界、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会计界各1席;劳工界2席。其余9个议席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以下15个组别中选择9个组别予以分配:
  体育演艺及文化出版界
  劳工界
  进出口界
  纺织及制衣界
  批发及零售界
  资讯科技界
  航运交通界
  中国企业协会
  渔农界
  保险业界
  酒店界
  中医界
  高等教育界
  饮食界
  香港雇主联合会
  第六条 功能团体的选举方式根据各功能团体的组成情况决定。以法团为单位组成的功能团体选举,每个团体会员可投一票;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个人组成的功能团体选举,每名个人会员可投一票;既有团体会员又有个人会员的功能团体选举,每个团体会员和每名个人会员均可投一票。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由8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其中,工商、金融界200名;专业界200名;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200名;临时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的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名。
  选举委员会前三大界别的委员由第五条所列的除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乡议局以外的17个功能组别和供香港特别行政区选择的15个组别以及宗教界按照所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名额分配和具体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规定。
  选举委员会的第四大界别中,临时立法会议员和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均为当然委员,区域性组织的代表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的名额分配和具体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规定。
  选举委员会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名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然后由选举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一届立法会的10名议员。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立法会议员的百分之二十即12名。香港特别行政区可采取下列办法之一以确保当选的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超过12人:
  (一)将百分之二十的名额按比例分配在三类选举中,在分区直接选举中不得超过4名,在功能团体选举中不得超过6名,在选举委员会选举中不得超过2名。在这三类选举中,如果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当选人数超过分配名额,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在分区直接选举中,依照所有非中国籍的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当选者的得票率高低排序,得票率位于前四名者当选,其空出的议席由同一选区的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籍参选者递补或补选。如采取比例代表制,处理办法由特别行政区另行规定。
  2.在功能团体选举中,依照非中国籍的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当选者的得票率高低排序,得票率位于前六名者当选,其空出的议席由同一组别的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籍参选者递补或补选。
  3.在选举委员会选举中,依照非中国籍的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当选者的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数位于前两名者当选,其空出的议席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籍参选者递补。
  (二)将百分之二十的名额全部限定在功能团体选举中。依照非中国籍的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当选者的得票率高低排序,得票率位于前十二名者当选,其空出的议席由同一组别的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籍参选者递补或补选。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选举前以法律规定可以由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选的十二个议席的分配。
  第九条 第一届立法会议员任期为两年。
  第十条 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须在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第一届立法会选举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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