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罪名快速记忆
温馨提醒:各位考友一定要掌握好罪名,不仅会用还要会写。前年案例分析许多人不会写猥亵二字,痛失2分。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直接故意
第103条 第1款…………………分裂国家罪 直接故意,主体包括外国人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故意,行为犯
①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③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直接故意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的,从重处罚。
第105条 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直接故意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故意,余同上划线处
103,104,105各条中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从重处罚。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直接故意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直接故意
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或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情节严重或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加重处罚;投敌叛变后又提供情报或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只成立一罪,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第109条……………………………叛逃罪 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掌握秘密的从重,不论是否出卖或泄漏;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第110条……………………………间谍罪 直接故意
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③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被诱骗参加但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不知组织性质的;不为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故意
第112条……………………………资敌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故意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放火罪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实际损害结果,也是既遂;造成危害结果的是结果加重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放火罪的未遂。
为毁坏财物放火焚烧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公共安全无关)。
放火杀人的,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为故意杀人罪;危及到的,为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第115条 第2款…………………失火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本罪。
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加重犯。
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同上
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结果加重犯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结果加重犯
第119条 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同上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有组织、领导(直接故意)、参加(故意)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社会目的,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如果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资助恐怖活动罪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单位资助,双罚制。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使用过程中(飞行、停靠待飞等);直接故意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同上右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只能发生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第124条 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严重后果
第125条 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双罚制,上同。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故意,双罚制。
犯罪主体为单位,是被依法制定、确定的枪支制造或销售企业。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包括三种情形:①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③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第127条 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直接故意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同上
第128条 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予以私藏(配备、配置过)。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双罚制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的,只要有出租、出借行为,就构成犯罪;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明知其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的,成为共犯。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行为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后不及时报告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为过失。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明知是而仍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297条)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行为人(航空人员,包括空勤和地面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主体为铁路职工,余同上划线处。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逃逸加重。
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232条、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过失
单位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主体是单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犯罪主体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单罚制。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体是教育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主体是对消防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故意;双罚制。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法定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危险(行为)犯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实害(结果)犯。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同141条,结果加重犯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上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或明知而仍然予以销售。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同上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严重后果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较大损失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严重后果
141—148条同时又140条,实际符合两种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从重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无数量要求;故意;双罚制;进出境。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武器属于上一罪;进出境。
走私假币罪 进出境
第2款…………………走私文物罪 必须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
走私贵重金属罪 出境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进出境
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进出境
第152条 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进出境。
第2款…………………走私废物罪 进境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进出境
偷逃关税及工商税额5万元以上,如多次未经处理,累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151条从重处罚。
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擅自将保税货物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本罪。
明知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
与走私罪犯事前通谋,为走私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行为,是共犯。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故意;双罚制。
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同上右及划线处。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同上,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直接故意;单罚制。
主体是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犯罪主体是有义务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的自然人和单位;情节严重;故意;双罚制。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客观方面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体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单罚制。
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直接故意(385条)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被动接受他人财物的,还必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数额较大两个条件。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按本罪处罚。
第164条……………………………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389条)数额较大
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实行双罚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直接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如下述情形: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或低的价格销售商品;③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06)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过失。
恶意串通的,是诈骗罪共犯。金融、外贸等单位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逃汇,本罪。
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过失
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同上划线处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故意
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出售,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直接故意
又有出售、持有、使用、运输行为的,仍只定一罪,作为本罪的一个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171条 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数额较大
行为人出售、运输、又使用的,按本款和172条数罪并罚。
第2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数额较大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数额较大
第174条 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以下皆为双罚制
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单位或个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回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结果加重犯。
第178条 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数额较大
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情节严重
第181条 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严重后果;故意。
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同上
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故意;情节严重。
第186条 第1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过失,是相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的,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是明知的。
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贷款给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余同上划线处。
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致重大损失。
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
第189条……………………………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重大损失
第190条……………………………逃汇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
骗购外汇罪 数额较大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从重处罚;②重复使用上述材料;③其他方法。明知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海关、外汇、金融、外贸等与之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其他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单据而付汇、售汇的,以共犯论,从重处罚。
第191条……………………………洗钱罪 不再认定为赃物犯罪;故意;以上皆为双罚制。
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其余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事前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同下;直接故意;双罚制。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第194条 第1款…………………票据诈骗罪 同上;双罚制。 (177条)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②明知是作废的而使用的;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④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177条) 同上
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177条)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③骗取信用证;④其他方法。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177条) 数额较大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②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卡诈骗的属牵连犯,按重罪处罚;盗窃并使用的,盗窃罪,数额为实际使用值。
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数额较大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同上;双罚制。 (271条)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如果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
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本罪共犯。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偷税罪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故意;双罚制。
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10%以上不满30%并且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占30%以上并在10万元以上的,加重处罚。扣缴义务人为10%且1万元以上。
第202条……………………………抗税罪 暴力、威胁方法,谩骂耍赖不是;故意。
故意造成税务人员伤害或死亡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造成的,抗税罪。
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数额较大,以下皆为双罚制。
第204条 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数额较大(2002年试题)
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偷税罪;超过部分,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盗窃上述发票的,按盗窃罪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上述发票的,按诈骗罪定(25份以上)。
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购买后又虚开或出售的,不定本罪,按205、206、207条定罪处罚。
第209条 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种商品上使用同种商标,情节严重。
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故意;销售金额较大。
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情节严重
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
用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本罪。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还包括侵犯著作邻接权人对其出版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故意。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②批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本罪论。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故意;情节严重。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果只是夸大商品效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的为推销商品,则构成本罪。如果虚假广告只是一种手段,目的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
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
②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情节严重,故意。
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④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数额标准仅限于非法出版物案件、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案件,其他案件尚无标准。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227条 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车票门票邮票等,数额较大
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情节严重
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
第229条 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情节严重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又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加重处罚。
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230条……………………………逃避商检罪 故意;情节严重;以上皆为双罚制。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结果犯;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未遂。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强奸罪 奸淫幼女的,从重;直接故意。
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女方不敢声张,采用威胁方法使其忍辱从奸的,应当认定为本罪;
利用从属关系或教养关系胁迫发生性关系的,为本罪,而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关系的,不为本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②强奸妇女多人的;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④二人以上轮奸的;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 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加重处罚
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其属于强奸行为的内容。
第3款…………………猥亵儿童罪 同上
不满14岁;无论什么手段,也不论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依照前款从重处罚。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3至10年;致人死亡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本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法定的转化罪)
第239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只定本罪,处死刑;如果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强奸,数罪并罚。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如果伤害或杀害的,数罪并罚。
下列情形重罚: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⑦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第241条 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罪;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处罚;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又出卖的,按240条罪处罚;不阻碍其返回,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242条 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妨害公务罪。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国家工作人员,从重;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为本罪。
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情节严重;主体是用人单位,单罚制(137,161,162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未满16周岁
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45条……………………………非法搜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强行闯入或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同上
第246条……………………………侮辱罪 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诽谤罪 同上
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105条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情节严重;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法定的转化罪)
第248条 暴力取证罪 全部同上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主体是监管人员;同上划线处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情节严重
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主体是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对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
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情节严重。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同上
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般主体;情节严重。
第253条 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犯罪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又从中窃取财物的,按盗窃罪从重处罚。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单位领导人;情节恶劣。
第256条……………………………破坏选举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告诉才处理;造成死亡加重处罚,公诉。
第258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第259条 第1款…………………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
第260条……………………………虐待罪
告诉的才处理;犯罪主体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情节恶劣;
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公诉;
如果由于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61条……………………………遗弃罪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情节恶劣。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不满14周岁;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故意。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抢劫罪
一是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如灌醉或麻醉等),二是当场取得财物。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不论是否使用,都依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列情形重罚:①入户抢劫;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⑦持枪抢劫;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本罪。
第264条……………………………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多次(三次)
如既数额较大又多次,只以前者定罪即可;盗窃数额指财物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明知而使用的;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盗用他人上网帐号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依本罪处罚。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违禁品按本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在林内非法采种、采制、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谋取经济利益较大的,依本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其送回原处或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并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实施本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本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损毁数额较大的,以275条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未遂却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219条罪。
第266条……………………………诈骗罪 数额较大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本罪处罚。
第267条 第1款…………………抢夺罪 数额较大
乘人不备,公开夺取。造成重伤、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依照重罪处罚。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 公然夺取,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第270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
第271条 第1款…………………职务侵占罪 (382条)
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本罪处罚。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272条 第1款…………………挪用资金罪 (384条)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本罪。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犯罪主体是掌管、经手国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重大损害。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威胁或要挟,数额较大。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故意
①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②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④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办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使用暴力、威胁则应是暴乱罪)
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包括行政法规(300条)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属于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冒充警察的从重处罚。
第280条 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包括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是牵连犯。买卖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本罪。
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第225条和本条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情节严重;双罚制。
第282条 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犯110、111以及上款罪又符合本款的,对本款行为不单独定罪。
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严重后果
窃取国家秘密、情报或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不以本罪论处。
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无意中进入经警告仍不退出的,本罪。侵入后窃取秘密或实施其他犯罪的,牵连犯,按其中重罪处罚。
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后果严重
本罪的破坏手段是以技术操作方式实施的;因利用计算机犯罪又构成本罪的,按牵连犯处罚。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本罪。
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双罚制。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本罪和225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90条 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首要分子(重罚)和积极参加者
聚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对于聚众扰乱活动情节不够严重程度和一般参与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同上右,严重损失。
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首要分子,情节严重。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同上
第292条 第1款…………………聚众斗殴罪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致人轻伤的,本罪;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④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侵害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致人轻伤的,仍构成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第294条 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犯罪主体为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纵容的意思是不履行其特定的职责;仅仅知情不报不属于纵容;纵容与共犯不同。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对方是否接受了传授或是否按传授的方法去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传授和教唆行为各自独立,应当构成本罪和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拒不解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公共场合,故意。
第300条 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利用迷信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他人的,故意杀人罪;奸淫妇女的,强奸罪;诈骗钱财的,诈骗罪。
第301条 第1款…………………聚众淫乱罪 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
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依照前款从重。
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亲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为犯罪。
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本罪;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钱,设赌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从重处罚;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以本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赌徒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按抢劫罪处理。
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重大损失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民事诉讼中的帮助伪证行为,不能适用本条处罚,而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条件对照处刑。
第307条 第1款…………………妨害作证罪 各种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触犯其他罪名的,牵连犯,从一重罪。
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同上右
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254条)
包括通过加害其近亲属来报复证人;了解案情尚未作证的人属于妨害作证罪的对象,不是本罪对象。
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罪迹的行为,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不再以包庇罪论处。
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处罚。
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情节严重
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故意
行为人窝藏、销售自己犯罪所得赃物的,不是刑法上独立意义的犯罪活动。
偶尔因贪图便宜,对来路不明的物品予以收买的,不宜以犯罪处理。
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本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其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385条、397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情节严重
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了本行为,导致无法执行,本罪;生效后实施以对抗执行的,上条罪。
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同上
犯罪主体是被关押服刑的的已决犯,不包括已被逮捕关押的未决犯,也不包括未被关押的已决犯。
第316条 第1款…………………脱逃罪
犯罪主体是被逮捕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包括未决犯;不包括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
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造成伤害或死亡的,数罪并罚。
第317条 第1款…………………组织越狱罪 包括押解途中;包括未决犯。
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以非暴动方式集体越狱逃跑。
第2款…………………暴动越狱罪 同上右
有组织或聚众行使集体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论处。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等,加重处罚;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双罚制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境使用。
第320号……………………………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不论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真伪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同318条划线处
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 情节严重
第323条……………………………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 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毁损对象包括①可移动的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一、二、三级),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②不可移动的珍贵文物,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情节严重
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严重后果
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故意;双罚制。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
第326条……………………………倒卖文物罪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故意,双罚制。
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第328条 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在本罪过程中又损毁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以本罪处罚。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不论是否窃取了文物,不影响成立本罪的既遂。
盗掘其他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329条 第1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如果属于国家机密的,同时又触犯282条第一款罪,是想象竞合犯,按其中重罪处罚。
第2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情节严重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双罚制
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犯罪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双罚制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333条 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
强迫卖血罪 同上
第334条 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未经有关机构许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类健康的行为。
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以实际造成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后果为要件;犯罪主体是有资格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过失。
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过失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第336条 第1款…………………非法行医罪 情节严重
由于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死亡的,只按本罪论处。
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犯罪主体只能是无医生执业资格和无助产士资格的人;情节严重。
由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死亡的,只按本罪论处。
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重大动植物疫情;故意;双罚制。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339条 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结果加重犯
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本款罪具有利用废物作原料的目的,上款罪则是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为目的。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液态和气态废物的,依152条第二款罪处罚。
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341条 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故意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本节全为双罚制
第2款…………………非法狩猎罪 情节严重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改变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343条 第1款…………………非法采矿罪 故意,结果加重犯(破坏和严重破坏)
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345条 第1款…………………盗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定盗窃罪;盗伐他人自留山成片林木的,定本罪。
一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数量。
第2款…………………滥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
盗伐、滥伐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从重处罚。
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不论数量多少
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诈骗罪;把假毒品误作真毒品走私、贩卖、运输,以本罪(未遂)论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的,从重处罚;多次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数量较大,故意。
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94,310条)
故意;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同上
第350条 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 明知他人制毒而提供的,制造毒品罪共犯。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同上
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故意
数量较大,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同上
第353条 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同下
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故意
犯罪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用品的单位和人员;
非法向走私、贩毒分子提供的,走私、贩卖毒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的,贩卖毒品罪。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第1款…………………组织卖淫罪
同时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本罪的量刑情节,不按数罪并罚处理。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卖淫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②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③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④强奸后迫使卖淫的;⑤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余同上划线处。
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对其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第359条 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不满14周岁;上款加重。
第360条 第1款…………………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
第2款…………………嫖宿幼女罪 不满14周岁;故意。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应以该行为定罪,如果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犯罪主体通常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364条 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情节严重,向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第2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表演者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 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暴力、威胁方法
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 故意,严重后果
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战时从重
第370条 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严重后果
第371条 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79条)
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情节严重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同上
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犯罪主体是地方武装部和部队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情节严重;故意。
第375条 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情节严重
第376条 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主体是预备役;情节严重
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主体是有义务服兵役人员;情节严重
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严重后果
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故意
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情节严重
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无正当理由,情节严重
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情节严重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贪污罪(271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的,或虽不满但情节较重;在追溯时效期限内的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接受礼物,按照规定应交公而不交,数额较大,也以本罪处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本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本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272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000元),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1—3万元);致使不能归还的,以贪污罪论。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共谋、指使或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共犯。
第385条……………………………受贿罪 同382条划线处,索贿的从重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
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先将本单位财产以某种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又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收回据为己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斡旋受贿以本罪论处。
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并没有也不打算做的,是诈骗罪。
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是敲诈勒索罪。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情节严重;故意;双罚制。
第389条……………………………行贿罪 个人对个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被勒索而给与,未获不正当利益,不认为是本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个人或单位对单位
第392条……………………………介绍贿赂罪 情节严重,余同389条划线处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对个人;情节严重
第395条 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万元;经常与贪污、受贿数罪并罚
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数额较大(10万元)
如果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来源的,以第1款罪追究。
第396条 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数额较大(10万元)
如果是单位领导或经管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以共同贪污罪论处。
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性质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重大损失;且徇私舞弊的,加重处罚;过失
玩忽职守罪 同上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本罪。
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情节严重;非国家机关人员酌情处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同上
第399条 第1款…………………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307条)
①对明知无罪的人而是他受追诉,②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③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情节严重
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了毁灭、伪造证据的手段,视为牵连犯,以本罪论处。
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重大损失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同上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又犯本条各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400条 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
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同上;严重后果。
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
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情节严重。
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故意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合法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级部门强令实施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本罪处罚。
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重大损失
第405条 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同上
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收受贿赂,数罪并罚;重大损失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重大损失
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情节严重,致使森林严重破坏
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
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情节严重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同上
第411条……………………………放纵走私罪 海关工作人员;情节严重
第412条 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2款…………………商检失职罪 重大损失
第413条 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重大损失
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情节严重
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故意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同上
第416条 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严重后果
第2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犯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机关、司法机关、民政机关、妇联组织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接受临时指定负责解救工作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中的“利用职务”是指负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主管、负责、参与解救被害人的工作的便利,而不是泛指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一般的工作便利。
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犯罪主体是专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21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故意;对作战造成危害。
第422条……………………………隐瞒、谎报军情罪 同上
拒传、假传军令罪 同上
第423条……………………………投降罪 后为敌人效劳的,加重处罚。
第424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战时加重
犯罪主体为部队的指挥人员、正在值班、值勤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严重后果。
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战时从重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
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严重后果;故意。
第428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同上
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参战部队指挥人员;重大损失。
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第431条 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情节严重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同上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勾结敌人,加重处罚。
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第435条……………………………逃离部队罪 情节严重;战时犯的,加重处罚。
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严重后果;过失。
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127条规定处罚。
第439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442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情节严重
第443条……………………………虐待部属罪 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犯罪主体是对救护伤病军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在战场上;情节恶劣。
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446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447条……………………………私放俘虏罪
第448条……………………………虐待俘虏罪 情节恶劣;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