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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盗窃罪及相关罪名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盗窃罪及相关罪名

  盗窃罪中,窃取行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胁迫的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为是盗窃罪的既遂。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车上将他人的财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轨道旁,意图以后再去捡回。不管行为人是否真去捡回,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所,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以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为犯罪既遂。

  意图盗窃大量财物,但实际上盗窃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财物,因为认为价值低廉的财产损失不认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上述情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相互之间存在主从关系,一般认为下位者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如果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盗窃罪;但是,若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确委托和熟悉关系的委托,则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侵占罪。

  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视线外,然后带着手机逃走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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