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
4、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主要集中考查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一审程序主要集中于普通程序中的起诉与受理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二审程序主要集中于上诉的提起以及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审判监督程序主要集中于法院审判监督权的行使、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行使中的有关问题。
5、其他审判程序。
对于其他审判程序的考查主要集中于各类程序中的特殊程序问题,如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的申请及其异议,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对象、申报权利以及除权判决的作出,破产程序的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期间、财产保全等问题。
6、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内容主要集中考查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以及执行措施中的相关内容,在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中,主要涉及执行异议、执行管辖、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执行承担;而对执行措施的考查主要是各种措施的特殊程序问题。
7、其他诉讼制度,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法院调解。
(二)仲裁法重点内容及特点分析
综观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中仲裁法的试题,我们可以看出,仲裁法侧重于考查以下几部分内容:
1、仲裁范围与仲裁法原则。
在仲裁范围中,主要考查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在仲裁法原则中,重点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独立原则以及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历年资格考试中的重点考试内容,主要集中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效力,例如一项有效仲裁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法定内容,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如何理解对当事人、法院以及仲裁机构产生的相应约束力问题,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如何理解与运用等问题,都往往较容易成为考试的题点。
3、仲裁程序。
由于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似,因此,考试中主要集中考查仲裁程序中的特殊之处,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中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的程序、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仲裁裁决的作出等问题。
4、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问题涉及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联系,往往成为历年资格考试中的主要内容,一般集中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权的行使、法定情形的具体规定以及各种情形之间的比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处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如何行使其权利这些问题。
备战司法考试的确已经成为学子们一个辛苦而痛苦之极的过程;但是,为了圆一个司考梦,圆一个法律职业梦,许多考生依然战斗在考试的前沿,相信“梅花香自苦寒来”,只要付出一定会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