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历史与回顾
2001年7月15日,正当各路“律考”辅导书会战书市,硝烟弥漫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2001年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均不再单独举行,而是纳入2002年实施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消息一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当时司法部门的咨询电话快要打爆了。人们普遍认为,此举是对过去各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整合,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司法公正和高效,在中国司法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运行15年的律考的"谢幕",标志着中国司法改革更大动作的序幕即将拉开。
司法考试的前身是律师资格考试。1986年9月27日、28日两天,我国首次举办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当年有2.9万人报名参考,有1134人成绩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到2001年时,历经15年的改革、完善和发展,律考已成为一项在中国现今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考试,被称为继高考、研究生考试之后中国第三大考试。
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我国律考制度从1988年以来,经历了数次较大的调整和改革,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参考人员:1988年第二次律考时,司法部决定扩大律考报考人员的范围,即凡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参加。从此,律考成为一项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化的国家级专业资格考试。1994年,司法部允许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参加当年律考,使中国律考的参考对象更加广泛。
考试时间:律考制度建立之初是每两年组织一次。1993年,针对我国律师队伍数量与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情况,全国律考改为每年举行一次,并将时间定为十月份,使律考的时间和频率更为科学。命题方式:1995年的7次律考,所有命题均为主观试题。1996年,引入标准化试题设计,并首次增设外语考试。
评卷工作:1996年以前的考试评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负责。1997和1998年,司法部委托湖北省司法厅和天津市司法局组织当地高等法学院教师承担。1999年,司法部首次将全国所有律考人员的试卷集中统一阅评。
录取标准:1988年司法部决定考生每卷成绩达到60分或总分平均达到65分即可录取。1990年则以每卷成绩达到60分,总分在325分以上作为录取标准。1992年司法部确定按参加律考人员26%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录取。1994年司法部首次决定将律考标准以全国统一划定的分数线为准,总分为240分。2000年,司法部又对这一方式进行了改革,考试录取实行"数额制"。
2002年3月,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举行,共有36万人参加,无论从规模,规范性,考试性质及社会意义上讲,司法考试都成为全国第一大职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