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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提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的规定,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 二、对民族比较多、人口比较少的辽宁、广西、贵州、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共增加35个代表名额;对人口特少的33个少数民族各分配1个代表名额,保证了全国每个少数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 三、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代表为320名,加上分配给中央机关提名的26名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和分配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的14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共360名。 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如下: 民族 地区 代表名额 1、蒙古族 24人 内蒙古自治区 17人 辽宁省 3人 吉林省 1人 黑龙江省 1人 青海省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2、回族 37人 北京市 1人 天津市 1人 河北省 3人 辽宁省 1人 上海市 1人 江苏省 1人 安徽省 2人 山东省 3人 河南省 5人 云南省 2人 陕西省 1人 甘肃省 4人 青海省 2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 8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人 3、藏族 26人 四川省 6人 云南省 2人 西藏自治区 12人 甘肃省 2人 青海省 4人 4、维吾尔族 22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人 5、苗族 21人 湖北省 1人 湖南省 5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2人 海南省 1人 重庆市 2人 贵州省 8人 云南省 2人 6、彝族 20人 四川省 7人 贵州省 2人 云南省 11人 7、壮 族 44人 广东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41人 云南省 2人 8、布依族 7人 贵州省 7人 9、朝鲜族 9人 辽宁省 1人 吉林省 6人 黑龙江省 2人 10、满族 20人 北京市 1人 河北省 2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辽宁省 10人 吉林省 2人 黑龙江省 4人 11、侗族 6人 湖南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贵州省 4人 12、瑶族 6人 湖南省 1人 广东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3人 云南省 1人 13、白族 4人 云南省 4人 14、土家族 15人 湖北省 6人 湖南省 5人 重庆市 2人 贵州省 2人 15、哈尼族 4人 云南省 4人 16、哈萨克族 5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人 17、傣族 5人 云南省 5人 18、黎族 5人 海南省 5人 19、傈僳族 2人 云南省 2人 20、佤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1、畲族 2人 浙江省 1人 福建省 1人 22、高山族 2人 福建省 1人 台湾省 1人 23、拉祜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4、水族 1人 贵州省 1人 25、东乡族 1人 甘肃省 1人 26、纳西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7、景颇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8、柯尔克孜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29、土族 1人 青海省 1人 30、达斡尔族 1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31、仫佬族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32、羌族 1人 四川省 1人 33、布朗族 1人 云南省 1人 34、撒拉族 1人 青海省 1人 35、毛南族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36、仡佬族 1人 贵州省 1人 37、锡伯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38、阿昌族 1人 云南省 1人 39、普米族 1人 云南省 1人 40、塔吉克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41、怒族 1人 云南省 1人 42、乌孜别克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43、俄罗斯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44、鄂温克族 1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45、德昂族 1人 云南省 1人 46、保安族 1人 甘肃省 1人 47、裕固族 1人 甘肃省 1人 48、京族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49、塔塔尔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50、独龙族 1人 云南省 1人 51、鄂伦春族 1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52、赫哲族 1人 黑龙江省 1人 53、门巴族 1人 西藏自治区 1人 54、珞巴族 1人 西藏自治区 1人 55、基诺族 1人 云南省 1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