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查处方法
发布日期:2011-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民生领域职务犯罪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民生领域尤其是社会保险、土地赔偿、医疗卫生、移民补偿、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日益高发,开展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专项查办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所要完成的重大任务。在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分析当前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深入把握其症结,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当前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明显的高发态势。我院2005年至2007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在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05年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占当年立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8.1%;2006年查办14件14人,占当年立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63.6%;2007年查办16件16人,占当年立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69.6%。今年截止目前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其中7件7人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从我院办理的案件看,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1、犯罪活动牵涉面广,渗透到民生领域的各个方面。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险等民生领域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职务犯罪易发、高发并被检察机关重点关注的领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活动逐渐向不易察觉的部门蔓延滋生。过去被认为是“清水衙门”的教育部门、科研部门、卫生部门,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也屡有发生。如被我院立案查处的市实验小学后勤主任何某贪污、受贿案中,何某借校服采购、实验用品采购和食堂管理的职务便利,巧立名目大幅加价,在赚取学生钱财的同时还收受供应商高额回扣,导致学生家长怨声载道,部分身为下岗职工的学生家长到市教育局集体上访。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院查处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45件,其中国土管理部门7件,农业部门8件,教育部门5件,卫生部门10件,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部门11件,政府部门3件,科研部门1件。职务犯罪行为已经渗透民生领域的各个方面。
2、系统性窝案串案突出,危害性大。从我院已查处的民生领域案件来看,系统性的窝案串案占整个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比例已经接近80%。有的案件涉及到了一些级别较高的领导;有的涉及到了一个单位集体腐败,甚至出现“洪洞县里无好人”的尴尬局面;有的涉及到了几个不同的部门和单位。系统性的窝案串案多发,很容易在一个部门、甚至在不同部门形成普遍恶劣的风气,产生“集体无意识”下的腐败气候,其潜在的腐蚀性、危害性无法估量。如2005年我院查处江汉石油管理局工农办主任李某(副处级)、副主任杨某、金某共同贪污土地赔偿款的窝案后,办案人员根据此案中掌握的线索,在2006年又查处了潜江市国土资源局积玉口土管所前后两任所长黄某、张某及其他班子成员加财务共五人私分江汉油田对农民的青苗补偿和土地赔偿案。在审讯过程中,该所前任所长黄某交代,他们的行为最初是“得益”于其好友、江汉石油管理局工农办主任李某的“启发”。从掌握的证据看,石油管理局工农办和积玉口土管所发生的两起窝案,在做帐、分赃等多个环节的手法都惊人地一致。
3、多为贪污挪用案件。从近年来我院查处的民生领域45件职务犯罪案件看,多为贪污、挪用公款,其中贪污案件25件,占总数的55%,挪用公款案件19件,占总数的42%。这固然是由于贿赂案件相对难于发现和查获,但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贪污挪用案件在民生领域的高发、易发性。犯罪嫌疑人多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职务之便,肆无忌惮地侵吞、挪用公款,使一些单位的管理制度层面,成了无形的的“空白点”。如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某和教务科科长严某等四人共同贪污案,他们巧立名目,多收学生军训服装费和学习资料费等费用,侵吞差额近10万元。
4、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智能性。从办案情况看,犯罪分子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呈现明显的多样化。有的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旗号建立小金库,然后由少数人私分;有的采取用假发票套取现金的方式侵吞公款;有的领导干部借采购、扩建虚增发生费用,造假达到贪污的目的。随着电子政务工程的不断推广,还有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和相关专业技能,借助软件漏洞侵吞不义之财。2006年我院在办理市中心医院经管科出纳李某挪用病人住院押金一案时,发现李某对医院收费数据库存在的漏洞了若指掌,但李某不但没有将这一漏洞向领导汇报以便及时修补,反而利用这个“技术秘密”大肆套取现金挪作己用。通过进一步侦查,办案人员又查获了知悉该漏洞的财务科门诊收费组长董某、会计李某,通过交接班的空隙时间改动数据库数据进行共同贪污一案。
二、当前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上述分析显示,当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活动已经日益严重,甚至在个别单位和部门形成了 “潜规则”,影响了国家的政策的贯彻实施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思想观念蜕变。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转折关口,旧有的利益格局被不断打破、重组,产生了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在利益冲突的矛盾中,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产生了松懈甚至蜕变。尤其是在新与旧、公与私、权与利、升职与退位的互相撞击中,部分掌握权力的党员干部容易产生 “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心态,大搞权力运作的短期行为,从而让欲望、金钱、享乐人生的观念占上风,逐渐走上犯罪道路。如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汪某,即将退休,心理失衡,为了谋取个人好处,将养老保险基金20万元挪给朋友从事营利活动,走上了犯罪道路。再如,潜江市人大代表、杨市办事处蔬菜科学研究所书记兼主任余某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将国家拨付给菜农的土地征用补偿款86万多元挪用于自己个人购买彩票的营利活动,因“经营”不善,86万多元的土地补偿款全部亏损,余某又选择出逃,导致该单位的几十户菜农补偿款落空,群众怨声载道,多人次上访追讨补偿款,直至矛盾激发,冲击政府。余归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2、管理体制存在漏洞。“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管理漏洞是当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办案实践说明,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经济体制改革之机,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钻政策空子、钻管理空子、钻时间空子,大肆侵吞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财产。如潜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局长徐某(女),与该局副局长周某、曹某和其他班子成员一起,从2004年7月至2008年3月,在办理慢性病医疗保险过程中,利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医保对象及资金缺乏监督的空子,采取虚列参保对象,违规为自己办理慢性病医疗保险门诊卡的手段,套取国家供广大市民治病的专用医保资金。其中徐某贪污163433.5元,周某贪污107890元,曹某贪污178396.05元。而且在调查中,还发现该医保局为了单位小利益,致国家大局而不顾,将国家安抚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治疗的专用资金近100万元,挪作单位私用,险些造成不安定事件的发生。目前此案已进入起诉环节。
3、监督制约机制软弱缺失。对权力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软弱甚至缺失是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当前为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党和政府建立的机构不少,采取的办法不少,但难以落实到位。如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李某贪污农村孤残儿童“明天计划”救助款一案,李某利用单位对救助对象只做形式审查,没有实质上的把关的空子,采取虚列名单不发放专项款项的手段,大肆贪污救助款。在李某贪污专款的过程中,没有一个领导或组织对李某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有没有该救助对象,该对象需不需要救助,救助款项是否真的发放给救助对象也没有一个制度和措施来监督和制约。
三、当前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查办方式方法
针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我们不但要认真研究其犯罪特点、成因,还要研究有效发现和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防止和减少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遏制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此,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抓好案件线索管理,适时查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由于举报少隐蔽性强,很容易被人忽视,因此,举报少,发现难是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特征之一。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线索多数来源于审计部门审计、上级监督检查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职能检查等等。因此,要及时发现这类线索必须疏通信息渠道,增大信息量。抓好线索管理:一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和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和监管督查部门联系,扩大信息量,实现资源共享。在上述各部门开展的审计、财务检查和监管督查工作时,要及时跟踪了解,必要时通过协商可派员参与,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尤其是单位违规资金的使用等重要环节要深入了解,从中发现和掌握线索;二是要关心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热点问题。如医药购销中药品虚高、教育乱收费、国有资产非正常的拍卖等问题,往往隐藏着民生职务犯罪;三是关注民生行业和部门的重大经济活动。尤其是单位基建筹款、重大设备的购置、发放高额奖金福利的款项等环节,排查犯罪线索;四要以案带案,深挖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查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一方面可通过相关人调查了解有关问题,同时还要重点查核单位非正常的开支情况,特别要重视对福利奖金的来源等重要环节进行核查,从而挖掘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线索。 2、察微析疑,选准突破口 任何事物都有双重性,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也是一样,既有隐蔽性,也有易暴露的一面,既有查处难的一面,也有便于突破的薄弱环节。这就需要我们侦查人员,根据个案的特点,仔细分析,精心谋划,选准突破口,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近年来我院查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实践,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从查账入手。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款项,虽然以各种名义入了账,但总收与总支总有一部分存在开支过大等问题,只要我们侦查人员对账目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很容易发现这类犯罪的蛛丝马迹。 (2)、从资金款项的流向入手。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查处资金流向的方法,查清公款的最终用途,对突破和查清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事实一般效果都很明显。因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有一共同规律,大都是钻管理空子,虚报冒领,用于自己个人开支和支出或挪作他用,实践中,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资金被截留后,这些钱除一部分用于吃喝招待等非正常性开支外及所谓发放单位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外,另一部分就被“核心成员”私分或挪用,因此,侦查人员在查清这些支出的同时,要认真仔细,逐笔核对,弄清每笔资金的来龙去脉,顺藤摸瓜,必然能获取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事实依据,对深挖犯罪,揭露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3、集中力量,同步取证。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参与人较多,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人和实施人多数是单位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因为共同利益而使他们结成了利益共同体。相互之间极易打坝塞洞、串供和毁灭证据。初查中他们往往调动一切关系,为对方说情,为查案设置障碍;当案件立案侦查时,他们又会采取一切手段千方百计地逃避和阻碍侦查,企图规避法律。我们如果查案方法不当,措施不力,稍有不慎重就会使案件查处陷入被动局面。因此,查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我们必须做到:一是采取大初查的模式集中兵力全线突破。统一部署,统一指挥,调动精兵强将,同步调查取证;二是加快办案节奏,快侦快结。立案要果断,措施要及时,取证要到位,结案要迅速;三是因案制宜,采取多种查案方式。对重特大有影响的案件,为排除阻力,可申请上级检察院介入,确保查案工作的卓有成效地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
王一鸣,单位为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