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
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又称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
1?存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所谓“倒塌”,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因本身结构的毁坏而全部或部分倾覆坍塌;所谓“脱落”,是指附着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上的物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相分离而掉落,如房屋的砖瓦、墙面脱落等,所谓“坠落”,是指搁置、悬挂于建筑物之上的物件离开原来位置而落下,如阳台上的花盆掉下等。
2?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了他人损害。
首先,存在他人受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其次,损害事实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倒塌、坠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它可以是直接原因,也可以是间接原因(如自建筑物上坠落之物击中路过车辆使该车颠倒,造成乘客伤亡);可以是唯一原因,也可以是共同原因之一(如有自然力、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