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人李某的委托,由本人依法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依法参与诉讼,现针对本案的定罪及量刑等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二 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
1 被告李某无论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还是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都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告犯罪也是事出有因,虽然被告触犯了刑法,但希望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对被告从轻处罚。
2 本案的被害人张某有过错并且因为其过错行为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被告发现其妻子王某和被害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从而对被害人不满,最终造成了被告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认为:被告是因为怀疑二人由不正当的关系而引发犯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此项事实的描述不准确,事实上二人的不正当关系不只是被告人怀疑而是客观存在的,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明确表明(由新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04年7月22日出具),经查张某和李某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某因此用刀将张某扎死,此为本案案件来源。这足以说明张某和李某妻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已经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并认可。关于这一事实,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24日出具的抓捕经过中对于上述事实再次的给予认可。
更为重要的是,被害人的父亲的供述也能证明上述事实,其父亲供述的主要内容为,2004年7月21日下午3点多种,张某将被告的妻子以女朋友的身份带回了家中并且张某在吃饭期间已经明确的向其父亲说明了王某在当时已经有孩子有丈夫的事实,二人在杨家住了一晚后次日8点左右离开。
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及张某父亲的证实足以说明张某在明知王某有丈夫和孩子的情况下依然和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故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对引起本案的发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据此根据法律规定在量刑时应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三 量刑意见
根据刑法第234条及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量刑规定,结合本案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及被害人有过错的具体情节,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王建华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