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指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但在审判工作中适用这条司法解释,一般应当从严掌握。
在合伙中应注意:一是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二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否则合伙的合伙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不便处理。以上两条是合伙的合法依据,也是国家所承认的合伙条件,另外,合伙人不提供资金、实物,出技术的,也可承认是合伙人,但合伙经营一旦亏损,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但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对合伙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