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清算首先需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其次要确定清算人,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各企业债务的,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原合伙人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