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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在先权利人许可申请商标属侵权
发布日期:2011-12-13    作者:110网律师

未经在先权利人许可申请商标属侵权

2011-05-24 00:35 大江网—新法制报
  网友“晓晓”:某童装公司将国内公众熟知的一个漫画形象稍加修改后,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公司使用这一漫画形象作为商标的情况并没有告知其作者,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邝宪平律师: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它可以是商标权、著作权或外观设计权等知识产权,也可以是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如果未经在先权利人的许可,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某童装公司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漫画形象稍加修改后,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漫画形象作者的著作权,其申请的商标不能取得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即使该商标获得注册,该漫画形象的著作权人仍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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